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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闭会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6-05-27 06:45   [收藏] [打印] [关闭]
    昨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在武汉闭会。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鸿忠主持会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应到63人,请假5人,实到58人,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的决定》;审议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的决定》;审议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审议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荆门市掇刀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本次会议审议批准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修订)》、《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并批准了这个方案;审议通过了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审议通过了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审议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并举行了宪法宣誓仪式。     李鸿忠在讲话中指出,《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颁布施行以来,对于推动我省农村扶贫工作深入开展,发挥了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议案〉处理意见的决定》,本次会议又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的决定》。这是推动我省全面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重要举措,也是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积极作为的重要体现。修改后的《条例》必将为完善扶贫长效机制,如期实现我省“精准脱贫、不落一人”工作目标,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李鸿忠说,为了与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保持一致,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的决定》,对三个法规分别进行了部分修改。这次修改,着重对县乡人大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做好代表选举工作和代表履职活动从制度上进行了规范。     李鸿忠强调,今明两年,我省市、县、乡人大将先后进行换届选举,这是我省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次重要实践。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都是为换届选举工作所作的必要准备。全省各级党委、人大和有关方面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风清气正、扎实有序进行。     李鸿忠说,本次会议还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的报告、全省农村公路建设情况的报告、《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以及2016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对以上报告的审议意见,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整理后转交省人民政府认真研究处理,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要依法做好跟踪监督工作。会议审议的各项法规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表决。     李鸿忠还就学习贯彻李克强总理近日在我省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提出明确要求。他指出,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要切实肩负起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重要使命,忠实履行好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等法定职责,进一步加大生态长江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执法检查力度,推动我省在长江经济带新一轮发展中走在前列,为生态长江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李春明,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田承忠、周洪宇、张岱梨、尹汉宁、王玲、王建鸣,秘书长乔余堂出席会议。     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任振鹤、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静、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晋,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各工作机构负责人,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及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等列席会议。(翟兴波  朱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