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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委员会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1、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含法规案)。
2、根据有关部门的立法建议,统一研究、协调论证,提出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
3、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负责统一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表决稿。
4、对报请批准的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进行再审议,向常委会提出批准的决议草案。
5、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6、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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