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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司法委员会

  1、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议案(含法规案)。
 2、组织拟定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法规草案。
 3、审议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法规草案,提出审议意见,提交常委会一审。
 4、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需要讨论、决定本省内务司法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并根据需要提出相应的决定或者决议草案。
 5、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付的内务司法方面的议案、质询案,并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6、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付的代表提出的有关批评、意见和建议。
 7、对内务司法方面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检查和视察工作。
 8、参与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有关内务司法方面法律法规执法检查,并承担检查方案及检查报告的起草工作。
 9、承担司法监督方面的来信办理工作。
 10、围绕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职责,开展调查研究。
 11、对省人民政府或者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内务司法方面不适当的决定、决议、命令、批示、规章,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的报告。
 12、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13、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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