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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3-04-16 00:47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3年1月14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秘书长 范兴元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根据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据此,应邀列席本次会议的我省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共80人。

二、按照惯例,拟邀请不是省十二届人大代表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共24人;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拟邀请不是省十二届人大代表的省十一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本次会议,共22人。

三、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不是省十二届人大代表的省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应依法列席本次会议,共19人。

四、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据此,拟邀请不是省十二届人大代表的省直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有关专门人民法院、检察院负责人,在汉部属、省属本科院校负责人,以及部分在汉中央和省属综合管理、能源、工商企业、交通、通信、金融等单位负责人列席本次会议,共118人。

此外,为了便于工作和经济信息交流,拟邀请省政府驻外地的4个办事处负责人列席本次会议,共4人。

五、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中没有省十二届人大代表的,拟邀请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列席会议,共87人。

六、根据工作需要,拟邀请不是省十二届人大代表的神农架林区和部分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列席本次会议,共3人。

七、根据工作需要,拟邀请不是省十二届人大代表的省军区司令员和武警湖北省总队政委列席本次会议,共2人。

八、省直有关机关、团体及中央在汉单位中的省委防范办、省委老干部局、省委党史研究室、省统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广播电视局、省粮食局、省农垦局、省残疾人联合会、省红十字会、省对外友协、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员办事处、武汉海关、省国税局、湖北储备物资管理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省长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国家电监会华中监管局、中石化湖北石油总公司、省邮政公司、华中师范大学、中南民族大学、武汉科技大学、武汉工程大学、湖北中医药大学、湖北美术学院、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省通信管理局、湖北银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等35个单位的负责人是政协湖北省十一届委员会委员,省工商联、武汉音乐学院的负责人作为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已应邀列席省政协会议,建议以上人员不再列席本次人大会议。

以上列席人员共359人,根据审议意见,可做适当调整。

此外,邀请美、法、韩三国驻汉领事馆领事,部分在汉外籍专家学者和外国企业高管、外国机构代表旁听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的开、闭幕式;邀请部分市(州)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旁听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的“两院”工作报告;邀请部分企业负责人旁听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