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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3-04-11 07:05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2年11月30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张传读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郑少三院长委托,我向常委会报告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请予审议。

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我院共收到省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转来的省人大代表建议8件。其中,建议加强对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2件,建议加大对有毒有害食品制售犯罪打击力度1件,建议加强公共安全司法保护1件,建议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1件,建议加强审判管理1件,涉及具体案件2件(其中执行案件1件,民事再审案件1件)。以上建议已全部办理回复。另外,我院还办理了省人大代表关注案件20件。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推动办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今年系本届省人大履行职责的第五年,我院认真回顾和总结过去四年办理工作的经验,结合“喜迎十八大,争创新业绩”主题实践活动要求,积极探索办理工作的新途径,推动办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领导高度重视,增强办理工作责任感。今年年初,我院把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统一部署。郑少三院长多次强调,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极强的政策性、规范性、时限性和实效性,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责任到人。“两会”结束后,我院及时召开了由各承办部门领导和相关同志参加的建议交办会议,对承办的建议进行了集中统一交办,并要求各承办单位要注重办理时限、加强沟通联络,重在解决问题。

(二)强化工作措施,力求取得办理实效。今年,我院提出了“四个准确”、“两个加强”的办理工作要求。“四个准确”,即收到建议后,仔细研究,准确掌握建议内容;加强沟通,准确理解代表意见;认真回复,准确答复所提要求;及时回访,准确了解办理质量。为加强办理工作实效,我院一是加强督办。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对建议办理督办工作制定了一套措施完善,实施得力的工作机制,确保建议办理工作高质、高效开展。二是加强协调。对涉及多个单位或多个部门办理的,积极做好沟通协调,确定责任单位。对办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三)规范答复流程,注重提高答复质量。我院要求各承办单位根据代表提出的具体意见和问题,有针对性地详细阐明处理意见和处理依据,确保答复内容有的放矢。在答复形式上,坚持书面答复与当面答复相结合,对于办理结果与代表意见不一致的案件,必须采取当面答复的形式,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积极争取代表的理解和认同。对在规定期限内确实无法办结的案件,各承办单位在期限届满前向代表作出进展性答复,详细说明已经开展的有关工作,以及不能按期办结的原因,最大限度地消除误解和疑虑,力求取得代表理解和支持。

(四)完善考核机制,激励办理工作发展。今年,我院继续将建议办理工作、代表联络工作纳入对各中院目标考评体系和对本院各部门绩效考核体系,并进一步完善对各中院、本院各部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关注案件、审议意见和日常报表、信息报送及开展代表联络活动情况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定期通报。通过考核,有力地推动了代表联络和建议办理工作的开展。

二、回应期待,落实要求,推进法院各项工作全面进步

我院坚持将办理建议工作与改进法院工作相结合,通过吸收代表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积极回应代表期待,促进法院各项工作全面发展。

一是开展“两项活动”,服务企业发展。运用司法手段更好服务企业发展是代表提出较多的建议,也是省委今年部署的重点工作。比如有代表提出“要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保护企业知识产权”、“要加大餐饮业的政策扶持和司法保护力度”等建议,直接关系企业发展的司法需求。今年我院在全省法院全面开展了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和“喜迎十八大、争创新业绩”主题实践活动(简称“两项活动”),坚持把服务经济建设作为重要内容,不断创新服务企业发展的途径和方式。全省法院通过“服务企业一对一”、“双千双服”(即联千企、走千村,服务企业、服务群众)、开展企业大走访等形式,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是加强审判管理,开展“三项评查”。代表们提出的许多建议都与审判管理、办案质效密切相关。如有代表提出“要加强审判管理、理顺结案率与立案的关系”等。我院先后在全省法院部署开展“审判管理年”、“深化审判质量管理年”活动,以构建统一的审判管理体系为目标,健全管理机构,规范管理机制,确保公正高效司法。全省法院审判质效综合指标排名进入全国前10位,跃入了第一方阵。今年部署的涉诉信访、庭审、裁判文书“三项评查”活动中,省法院机关主攻案件质量瑕疵“短板”,共评查涉诉信访案件655件,发现并整改了64件瑕疵案、息访307件;评查裁判文书2395份,合格率为99.46%;组织开展庭审评查324次,开展庭审示范观摩70次,进一步促进了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的提升。

三是全力化解涉诉信访,深入开展执行清积。涉诉信访案件与执行积案,是长期困扰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两大难题,也是代表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今年,我院采取重点约访、带案下访、领导包案等方式,集中清理信访积案,对历年来到省级以上国家机关上访的57382件(次)信访件进行了排查甄别,对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交办的179件重信重访案件和7254件信访积案全部按期办结。我院开展执行积案清理活动以来,已举全省法院之力执结了13万余件历年积累的执行案件,多项指标均排全国前列。

四是强化基层基础建设,抓好选人用人工作。多年来,代表们一直为法院基层基础建设多方呼吁,争取支持。面对基层法官短缺、物质保障水平偏低、信息化建设应用相对滞后等突出问题,我院秉持“打基础、管长远”的思路,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不断夯实司法工作根基。今年为基层法院定向招录人员276名,并将新增的783个中央政法专项编制全部分配给中、基层法院。为中、基层法院积极争取筹集专项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基础设施专款等用于新建、改扩建法庭、审判庭,整体经费保障水平有很大提高。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年,在省人大常委会的大力支持和有效监督下,通过全省各级法院的积极努力,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都有了新的提高。但我们知道,与新时期新形势下党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期待相比,我们的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提高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提高代表建议办理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拓宽接受代表监督的渠道,推动审判工作和自身建设全面发展,努力为实现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关于省人大代表建议案的办理简要情况》

附:

关于省人大代表建议案的办理简要情况

1、赵咏秋代表《关于加大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法律惩处力度的建议》(建议349号)

我院认真研究提出了如下工作方案:1、及时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0年9月1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向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下发。该《通知》是专门针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作出的最新规定,对依法遏制和从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提出了新的要求。2、针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深入开展调研,加强沟通与指导,及时解决问题,不断积累审理此类案件的有益经验。3、收集典型案例,待条件成熟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我省法院近年来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2、江明炎代表《关于人民法院应理顺结案率与立案的关系,依法及时立案建议》(建议163号)

为了进一步理顺结案率与立案的关系,最高法院及各级人民法院都在积极探索考核法院审判工作效率的新机制。1、从2008年至2010年,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公布为标志,人民法院开始使用多指标综合评价的方法对法院审判工作的公正、效率和效果进行综合评价。2、从2011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多指标综合评价方法,修订后的评价体系直接取消了结案率,而代之以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平均审理(执行)时间指数、延长审限未结比、结案均衡度和年人均结案数等多项指标综合评价审判执行工作的效率。本省法院系统与最高人民法院保持一致,从2011年开始也运用新评价标准对全省各中基层法院进行了考评。下一步,我院将认真贯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收结案、统计口径和信息录入等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及时立案,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进一步完善审判工作评价机制,树立及时收案对法院整体工作评价会产生正面影响的正确导向。探索建立对法院不收案的有效救济机制。

3、王庭斌、胡心木、冯俐、吴承金代表《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建议204号)

(1)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全省法院全面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我省法院人民陪审员结构科学、合理,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2)关于人民陪审员培训。主要采取岗前培训、经常性培训、专项培训三种方式进行。(3)关于为人民陪审员颁发工作证。2005年首批人民陪审员选任后,全省法院此项工作正逐步走向规范和成熟。(4)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审方式。因“工审矛盾”、陪审员专业性和案件特殊性的影响,“随机抽取”模式在实践中有一定困难。全省法院将进一步改进参审机制,采取“指定抽取”与“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逐步扩大“随机抽取”方式的比例。(5)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经费保障。全面落实中央和湖北省相关文件规定,加强对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指导,切实保障基层法院所需的包括人民陪审员工作经费在内的各项办案经费。

4、刘明才代表《关于尽快解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超标查封贱卖仙桃市水利物资供销公司国有资产的建议》(建议23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水泥厂(以下简称葛洲坝水泥厂)与被执行人仙桃市水利物资供销公司(以下简称仙桃物资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执行案。2001年4月16日,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将诉讼保全查封的仙桃物资公司所有的位于仙桃市何李路71号3层综合楼委托荆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评估价为273800元;同年5月29日,该院委托荆门市拍卖行对涉案房产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陈敏荣以200000元竞买成交。同年7月3日,该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将上述房产过户到买受人陈敏荣名下。葛洲坝水泥厂领取了拍卖款200000元,并向该院申请终结执行,至此,该案已执行完毕。仙桃物资公司对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作出(2000)东经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不服,经省法院指定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复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日作出(2008)荆民提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00)东经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二)判决仙桃物资公司支付葛洲坝水泥厂货款、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共计163119元。

再审判决生效后,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5日向葛洲坝水泥厂下达通知,要求该厂将多领取的执行款及孳息共计38884元退回该法院。同年8月17日,该院通知仙桃物资公司领取上述款项,但仙桃物资公司至今未领取,并以原审判决撤销为由,采取信访、向人大代表反映等形式期望促使执行法院将已拍卖并过户的房产执行回转。

我院于2012年3月7日下发(2012)鄂执监字第36号函,要求相关法院依法审查,妥善处理。随后,我院多次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一道前往仙桃市组织仙桃水利局及当事人进行协调,双方对赎回资金计算方法仍有分歧,但双方均表示愿意就涉案房产的赎回继续进行协商。

5、徐爱新代表《关于加大对餐饮业的政策扶持和保护力度的建议》(建议244号)

目前对于餐饮业内出现的因顾客醉酒引发的致伤致残致死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一般根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确定赔偿义务主体。人民法院在具体个案中主要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以及结合顾客自身行为与酒店公共安全保障情况认定法律责任。为进一步避免“醉酒致伤致残致死”事件引发的赔偿纠纷,法院将通过对餐饮服务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风险提示的方式延伸司法服务,并进一步完善举证责任制度,维护餐饮企业的合法利益,促进餐饮业健康有序发展。

6、张业阔代表《关于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指示纠正错误判决的建议》(建议251号)

湖北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康集团)与武汉大学、武汉大学化学化工研究所(以下简称化研所)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收到代表转来的相关材料后,我院安排专班负责办理,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监字第19号指导函的要求,对本案再次进行复查,并加大调解工作力度。经审查了解,化研所于2008年起未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过年检,于2009年歇业后至今未开展任何经营活动。化研所现已无执行能力。

对于健康集团反映的本案应由武汉大学承担责任的问题,本院于2012年9月7日和9月8日,分别与健康集团和武汉大学进行了接谈,了解案件情况,并就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说明,双方均表示同意对本案进行调解。2012年11月1日,本院再次组织武汉大学和健康集团在天门市人民法院就本案进行调解,双方在协商后,虽未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对本案的解决提出了采取合作补偿的倾向性意见,双方愿意在友好协商的前提下,采取合作共赢的形式,通过合作弥补健康集团的损失。目前,双方正在继续协商调解事宜,争取早日解决。

7、夏文华代表《关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建议》(建议21号)

企业的自主创新是企业存在和发展的源泉,而侵权行为却是低成本高收益,严重打击了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会给企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因此,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打击侵权行为,为企业长久发展营造安全和可信赖的法治环境是全省法院工作的重点。省法院制定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推动文化强省建设和科学发展问题的实施意见》,加大对科技成果权的保护力度,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合力。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积极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三审合一”审判机制,率先在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设立“三审合一”知识产权审判庭。确立相对较高的判赔标准,加强调研和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企业和个人对法院保护知识产权创新充满信心。

8、曹亦农代表《关于应当将急救包列入公共交通载客运输车辆标准配置并纳入监管的建议》(建议33号)

一是加强司法建议、落实监管措施。法院可通过案件审理对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督促行政机关落实行政监管与执法。二是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车用急救包的力度,对于生产、销售、运输假冒伪劣车用急救包等医疗器械的犯罪行为从重处罚。三是将及时抢救伤员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对于交通肇事等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将及时抢救伤员作为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四是积极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加强校车的监管及维护,对于危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和惩治,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创造一个优良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