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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农村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2-11-21 08:33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2年7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卫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2年1月,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就王树义等17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梁子湖流域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议案”(第65号)作为议案交农村委员会审议。为了审议好该议案,2月中旬,省人大农村委员会组织召开了省政府相关部门及部分省人大代表参加的议案办理座谈会;2月下旬,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罗辉带领常委会和农村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赴鄂州、武汉、荆州等地进行专题调研,并邀请议案领衔人参加了座谈会和调查研究。3月上旬,委员会又组成专班赴江、浙两省就湖泊及其流域保护进行学习考察。7月27日,省十一届人大农村委员会召开第二十六次全体会议,对该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近年来,我省湖泊面积萎缩、水质污染、功能退化,湖泊保护形势严峻。5月30日,《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于2012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省湖泊保护步入了法制化轨道。《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二条第四款对重要湖泊的单项立法作了如下规定:“重要湖泊可根据其功能和实际需要,另行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以加强保护”。

省人大农村委员会认为,我省湖泊众多,功能各异,且大型湖泊居多,像梁子湖、洪湖、长湖等,不仅功能多元,而且情况复杂,仅靠一部《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很难解决所有湖泊保护的具体问题。“千湖一法”解决了所有湖泊保护的共性问题,“一湖一法”则有利于大型湖泊保护特殊问题的解决。专家和基层同志对制定“一湖一法”的呼声较强烈,兄弟省市湖泊保护立法,也有在制定湖泊保护条例的基础上,再相应制定某个湖泊及其流域保护条例的做法。

梁子湖是我省第二大湖泊,目前实行的是“多头”和“跨行政区域”的管理体制。为了加强梁子湖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和改善该湖泊流域生态环境,近年来,由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王树义领衔的专家教授组,对梁子湖流域保护做了大量的可行性调研和论证等基础性工作,为该《条例》的立法工作奠定了相应的基础,为加强梁子湖流域的保护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省人大农村委员会建议,在《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实施一段时间之后,将该《条例》(草案)报送省政府法制办,适时启动立法程序。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