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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改建议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2-11-21 02:54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2年5月30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陈亚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5月29日上午,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同意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认为该条例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违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批准。

5月29日上午,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举行了第四十三次会议,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应邀列席了会议。委员会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实际,对该条例提出了如下修改建议:

一、在第二十九条第(五)项中的“公共图书馆”前增加“公园”,并将第(六)项中的“公园”删除。

二、将第二十九条第(七)项“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设施的功能、特点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优惠服务。”修改为:“需要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施的功能、特点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价格优惠服务。”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