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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2-11-21 02:50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2年5月30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胡兆满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5月28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较好吸收了常委会一审时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比较成熟,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

5月22日,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鸿忠同志在《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湖泊保护立法调研几个重点问题的报告》上批示:“赞成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我省湖泊保护与建设的几点意见。《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要尽快出台,有关的工作要逐项推进落实。”

会议期间,法规工作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作了认真研究修改。5月29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农村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条例的章节分得太细,有的章节内容可否归并,建议斟酌修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条例的结构作适当调整,删去草案二审稿“监督和保障”一章,将其中有关保障措施的内容调整至“政府职责”一章,将有关监督的内容调整至“公众参与”一章,并将“公众参与”一章的章名修改为“湖泊保护监督和公众参与”。

二、有的委员提出,湖泊保护年度目标考核的结果不仅应当作为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职、奖惩的重要依据,而且还应当作为政府分管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任职、奖惩的重要依据。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即湖泊保护年度目标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任职、奖惩的重要依据。(建议表决稿第六条第三款)

三、有的委员提出,湖泊流域内禁止新建造纸、印染、制革、电镀、化工、制药等排放含磷、氮、重金属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这一规定很有必要,但对已有的这类严重污染企业应当作出相应处理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款修改为“湖泊流域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禁止新建造纸、印染、制革、电镀、化工、制药等排放含磷、氮、重金属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对已有的污染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转产或者关闭。”(建议表决稿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四、有的委员提出,当前我省湖泊面临的一项重大难题是投化肥养殖污染,在基层调研中,各地都强烈反映为了更好保护湖泊,防治养殖污染,应当下决心禁止湖泊投化肥养殖。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四十条第三款)

五、有的委员提出,有关部门对湖泊保护范围内的旅游开发应当从严审批,建议进一步细化审批程序,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听取相关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六、有的委员提出,应当注重发挥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在保护湖泊中的作用。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湖泊保护监督和公众参与”一章中增加一款,即“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湖泊保护工作,督促、引导村(居)民依法履行保护湖泊义务。”(建议表决稿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七、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对跨行政区域湖泊的保护机构履行湖泊保护职责作出衔接规定;也有委员提出,应当对湖泊保护范围内利用湖泊的生产经营者予以规范。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即在“政府职责”一章中增加一款“跨行政区域湖泊的保护机构应当切实履行湖泊保护职责,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湖泊保护工作。”在“湖泊保护监督和公众参与”一章中增加一条:“在湖泊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湖泊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湖泊保护规划的规定,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公众的监督,依法、合理、有序利用湖泊。”(建议表决稿第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

八、有的委员提出,填湖建房屡禁不止,仅仅通过罚款不能有效惩戒其违法行为,应当设定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有的委员提出,对围网、围栏养殖、养殖珍珠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主体可再斟酌;也有委员提出,有的法律责任条款可以适当归并;还有委员提出,对草案二审稿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应当设定相应的处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法律责任部分作如下修改:一是对填湖建房、填湖建造公园的行为,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增加“没收违法所得”这一处罚种类;二是对有关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予以调整;三是对有关处罚条款进行适当归并,有关罚款数额作适当调整。此外,考虑到国家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染水体的违法行为都设定了具体的法律责任,建议本条例不作重复规定为宜。(建议表决稿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九、有的委员提出,条例关于湖泊水污染防治的规定适用于水库的保护,其他规定是否适用于水库,建议斟酌。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水库作为人工湖泊与天然湖泊有着不同的特点,目前我省已有水库管理办法予以调整。当前水库保护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是水库水产养殖污染问题。据此,建议不作修改为宜。(建议表决稿第二条第五款)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对草案二审稿有的文字作适当修改,条款顺序作适当调整。条例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12年10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