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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8-01-27 07:03   [收藏] [打印] [关闭]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李静

各位代表:

现在,我向大会报告法院工作,请予审议,并请省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同志提出意见。

2013年以来,全省法院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省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政协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关心、指导下,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全力服务保障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

五年来,我们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完成了繁重的审判执行工作,受理各类案件2685435件,办结2615124件,同比分别增长54%和51.9%;2017年受理案件738383件,办结668072件,同比分别增长19.9%和24.9%。办案质效整体向好,有24起案件入选全国法院民商事、知识产权、环境资源、海事海商、行政审判等十大典型案例,32篇判决裁定被评为全国优秀裁判文书。

五年来,我们主动服务保障发展大局,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出台了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动长江经济带建设和助力脱贫攻坚等一系列审判工作指导意见,引领全省法院更好发挥职能作用、有效对接发展大局。

五年来,我们完成重大案件审判任务,依法审理了刘汉、刘维涉黑案和蒋洁敏、李春城、王永春、郭永祥等100多起重大案件,主要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受到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和省委的充分肯定。刘汉、刘维案的承办人员入选“2014年度中国十大法治人物”,蒋洁敏案被评为“2015年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五年来,我们以全国首批试点为契机,认真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统筹推进司法责任制等46项重大改革试点和配套改革任务,实现了改革的重点突破和整体推进,司法责任制、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管、量刑规范化等改革走在全国前列。

五年来,我们全面加强法院队伍建设,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着力推进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涌现出郑小红等一批先进典型,有493个集体、个人荣获全国文明单位、全国优秀法院、全国模范法官等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

一、坚持公正司法,在服务大局中发挥职能作用

全省法院把为大局服务作为重要职责,通过依法公正审理案件,为全省改革发展稳定保驾护航。

(一)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13498件。依法严惩颠覆国家政权、暴力恐怖等犯罪,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公共安全。对黑恶势力、严重暴力、“两抢一盗”、毒品等犯罪保持高压态势、坚决予以打击。依法从重从快惩治侵害民生权益犯罪,严惩生产销售“地沟油”“假碘盐”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集中打击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依法惩治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对侵占、挪用征地补偿款、惠农扶贫金等犯罪行为加大打击力度。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妥善做好特赦案件裁判工作。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原则,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落实指定辩护等制度,对构不成犯罪的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坚决防范冤假错案。

(二)全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1704563件,标的额180706亿元。加大民生司法保护力度,注重运用调解手段,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相邻关系、劳动争议等纠纷,民商事案件调撤率达54.3%。强化产权保护理念,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法纠正产权申诉案件。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妥善审理了长航凤凰、统香食品、八峰药化等一批破产重组案,化解债务危机,促进企业重生。服务创新驱动战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严厉制裁恶意“搭便车”“傍名牌”等侵权行为,审理了假冒“周黑鸭”“稻花香”注册商标、隆平高科水稻新品种纠纷、“王老吉”与“加多宝”不正当竞争等案件,保护企业自主创新和品牌价值。服务开放型经济发展,加强涉港澳台、涉外案件审判,为我省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和自贸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依法维护金融安全,妥善审理民间借贷、融资借款等案件,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提出司法建议,防范金融风险。服务生态环境保护,严厉制裁乱垦滥伐、破坏耕地、污染环境等行为,支持检察机关、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通过判令承担清理污染、补栽林木、施放鱼苗等责任,促进生态环境修复,以司法审判回应人民群众对青山绿水的美好向往。武汉海事法院办理涉长江流域七省市海商事案件21212件,推动长江大保护和经济带发展。

(三)全力促进法治湖北建设。审结各类行政案件48390件,对因旧城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等引发的纠纷,严格法律标准,加大协调力度,推动争议实质性解决,既保障重大行政决策顺利实施,又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大力支持行政审判工作,组织旁听案件,采纳司法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持续大幅提升,行政诉讼改变了“告官不见官”的状态,形成了“官民同堂”的新常态。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维护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人案件审判,通过社会调查、心理干预等措施,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孝感、咸宁等41个法院少年审判庭被命名为全国、全省青少年维权岗。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推动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交通事故、劳动争议、保险理赔等领域搭建诉调对接平台,在村居社区推行法官驻网格等举措,积极参与基层治理,潜江法院被评为“全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与媒体合办《以案说法》等栏目,开展法院开放日、送法“五进”、“国家宪法日”宣传等活动,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依法审理涉军案件,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支持驻鄂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工作,涉军维权“鄂豫皖模式”在全国推广。

二、坚持司法为民,在破解难题中回应群众需求

认真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解决群众关心的司法难题,让人民群众有更多司法获得感。

(一)积极推动解决立案难。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全省法院当场登记立案率达98%以上;对立案过程中发现的滥用诉权、虚假诉讼等行为,严格审查甄别,依法予以制裁。宜昌、恩施等38家法院试点开展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工作,解决群众异地立案难。全省法院配合立案登记制实施,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机制,统一救助标准和程序,依法减缓免诉讼费2.07亿元,保障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建立诉访分离、信访终结等制度,畅通信访渠道,接待来信来访143645人次,引导当事人理性申诉、依法维权;推进网上信访和视频接访,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申诉信访机制,集中化解信访积案,全省法院进京访、进京非正常访连续四年实现“双下降”。

(二)积极推动解决诉讼难。升级改造诉讼服务中心,全省法院新建、改建诉讼服务大厅6万多平米,开通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案件查询、判后答疑等“一站式”服务。推进以中心法庭为主,法官工作室、便民联络站和巡回办案点为辅的法庭布局,方便群众诉讼,黄冈罗田县法院“四位一体”诉讼服务工作经验在全国法院推广。大力开展巡回审判,把法庭开在田间地头、乡村社区,十堰、神农架林区等法院针对辖区山高路远、诉讼不便的实际,推行车载法庭、背包法庭、旅游速裁法庭等特色便民服务。顺应群众对快速解决纠纷的需求,全面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建立健全小额速裁、简案快审、文书简化等机制,民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为60.4%,武汉市汉阳区等4家法院被评为“全国法院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示范法院”。

(三)积极推动解决执行难。省委对“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高度重视,将其纳入全省法治建设考核;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省政府下发建立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省政协组织执行工作调研,这些都为解决执行难提供了政治保障、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各地党委、人大、政府出台文件支持执行工作、带头履行生效判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积极参与见证执行,有关部门全力配合信用惩戒,推动形成了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大格局。全省法院以此为契机,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开展“霹雳”“飓风”“破冰”等专项行动,发布敦促履行义务《通告》,公布失信人名单26.7万人次,对1.2万多名“老赖”予以司法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6.3万多名被执行人迫于压力自动履行义务。探索创新执行方式,与有关部门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存款、房屋、车辆、证券等财产实行网上查控,推动解决“物难查”问题。荆州、汉江、仙桃、天门等地法院采取定制失信彩铃、零点突击行动、网易平台直播等方式,强化了执行声势。全省法院在淘宝、京东等平台开展网络司法拍卖,累计成交额47.8亿元,为当事人节约佣金1.2亿元。出台规范执行行为的规定,对重大执行活动全程录音录像,加强监督,防止和减少违规执行等问题。五年来,全省法院受理各类执行案件549722件,执结527371件,执行到位金额5777.02亿元,执行结案率、涉执信访化解率、司法网拍率等指标位居全国前列。

三、坚持深化改革,在创新进取中提升司法公信

作为全国首批7个试点省份之一,全省法院认真落实中央、最高法院和省委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努力通过改革,推动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问题。

(一)深入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基础改革。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遴选入额法官5024名,省法院统一调配员额向基层和“案多人少”的法院倾斜,将85%以上的人员力量配置到办案一线,院、庭长办案数占结案总数的65.95%。组建新型审判团队,突出法官办案主体地位,落实法官自主签发裁判文书制度,审委会讨论案件数同比下降14.7%,“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格局初步形成。构建司法责任制度体系,制定司法权力清单、法官办案责任、审判业绩评价等配套规定,厘清司法主体职责,做到放权不放任,襄阳、随州等地法院建立“问题案件库”“质量双评查”等制度,强化案件质量把关。配合有关部门完成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管改革,推动落实司法职业保障,增强法官工作积极性和职业尊荣感。2016年,最高法院在武汉召开会议,推广湖北等法院改革试点经验;2017年,司法责任制四项改革荣获“湖北改革奖”。

(二)深入推进以审判权运行机制为重点的配套改革。开展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着力提高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率和律师辩护率、当庭宣判率,强化当庭质证,防止庭审形式化、走过场,黄石法院被最高法院确定为全国试点。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武汉法院开展刑事案件速裁和认罪认罚从宽改革试点,审结相关案件14173件,81.6%的案件在10天内审结,办案周期大幅缩短。深化量刑规范化改革,省法院在全国率先制定《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促进量刑均衡,被最高法院作为范本转发。推进案件管辖制度改革,成立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探索知产案件“三审合一”模式和跨区划管辖新机制;在荆门、鄂州及铁路等地法院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在全省设立128个环保审判庭和合议庭,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推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探索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能。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案件质量评查和审级监督,坚持有错必纠,审结申诉、申请再审案件25525件,依法改判1712件。

(三)深入推进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审判能力现代化。推动信息技术与法院工作深度融合,制定湖北法院信息化建设三年规划和“十三五”规划,统筹推进审判执行、司法管理、公众服务等九大系统建设和应用,建成联通全省三级法院和人民法庭的司法数据库、科技法庭、远程视频接访室和执行指挥中心。大力推进网上办案,开发法官助手、文书纠错等智能辅助系统,开通网上立案送达、律师服务平台,强化办案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督。建成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四大司法公开平台,累计发布司法信息和裁判文书403万件,直播庭审14948场,以司法公开促进审判质效提高。

四、坚持从严治院,在严格管理中打造过硬队伍

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按照“五个过硬”标准,加强班子和队伍建设。

(一)加强思想政治和法院党的建设。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两学一做”等主题教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认真落实省委巡视整改要求,狠抓法院党的建设,落实民主集中制、“三会一课”、班子成员讲党课等制度,通过开展“支部主题党日”、创建“红旗党支部”、评选“身边好党员”等活动,提升基层党支部的凝聚力,省法院被评为“省直机关党建工作先进单位”。

(二)加强纪律作风和反腐倡廉建设。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通过个别约谈、述职述廉、责任纪实等方式,强化管党治党责任。组织干警上廉政党课、观看警示教育片、参观廉政教育基地,结合身边的典型案例,开展“贯彻《准则》《条例》,整顿纪律作风”“以案为戒、正风肃纪”等活动。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六条意见,完善公务接待、公车使用、财务管理等制度,全省法院“三公”经费逐年下降。对全省298个中、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开展司法巡查和审务督察,集中整治“冷硬横推”“庸懒散奢”等司法作风问题,坚决惩治司法腐败,查处违纪违法案件335件。

(三)加强基层基础和司法能力建设。强化对下监督指导,通过工作研讨、案件评析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度,提高整体司法水平。围绕改善基层办案条件,制定实施《人民法庭建设三年规划》,创建“示范人民法庭”205个,新建、改建审判庭和人民法庭159个。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扩大参审案件范围,推进司法民主。开展岗位练兵、庭审观摩和精品案件、优秀裁判文书评选等活动,举办业务培训班94期,培训干警32983人次。注重法院文化建设,通过法官大讲堂、“书香机关”、宪法宣誓等形式,提升职业责任感。开展“最美基层法官”评选,大力弘扬他们扎根基层、为民司法、服务群众的先进事迹。过去的五年,面对繁重的审判任务,全省法院干警认真履职,勤奋工作,法官人均结案去年达139件,五年来共有38名干警积劳成疾,倒在工作岗位上,有的英年早逝,有的因公致残,平均年龄42岁,他们用忠诚乃至生命践行着人民法官维护司法公正的使命和职责。

五、坚持党的领导,在接受监督中促进工作发展

始终把法院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重大事项、重要工作及时向党委及政法委汇报,紧紧依靠党委领导,推动法院工作健康发展。2014年以来,省委及各地党委每年听取法院党组工作汇报,对法院工作加强领导,对工作中的困难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全省法院对党委常委会的决议,认真研究贯彻,确保落实到位。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落实省十二届人大历次会议决议,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汇报法院工作,先后就司法体制改革、民事诉讼法实施、执行工作、环境司法保护等作了专项汇报。认真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完善代表、委员联络机制,通过走访座谈、手机报、微信微博等形式,及时向代表、委员通报工作情况,主动邀请代表、委员视察法院、旁听庭审、参加会议。加强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对每年省“两会”期间代表、委员提出的建议,认真研究吸纳。如,根据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建议,及时增补员额法官225名,优先保障基层一线办案需要;根据加强巡回审判的建议,省法院统一购置巡回审判车、便携式科技法庭,配备基层法院使用;针对代表、委员普遍关注的审判执行、司法改革和基层工作等问题,组织专题调研,出台指导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创新接受监督方式,省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开通司法监督平台,省法院全面对接,将庭审活动传输上网,实时实况接受监督。依法接受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受理抗诉案件3115件,改判755件。认真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主动发布司法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各位代表,回顾过去的五年,我们深切体会到,实现法院工作科学发展,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法院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必须坚持接受人大及各方监督,以监督促公正、立公信、树形象;必须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切实维护公平正义、服务发展大局、保障人民权益;必须坚持改革创新,促进司法工作与时俱进;必须坚持从严治院,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队伍。全省法院工作取得的成效,是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结果。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法院工作建言献策,给予了充分的理解和信任,推动了法院工作发展。在此,我代表全省法院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当前,全省法院工作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主要是:工作理念、标准、方法与新时代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还不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与法院工作发展不平衡、群众权益保障不充分的矛盾仍然存在;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与新的审判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综合配套改革有待深化完善;有的案件审判质效不高、执行不力,审判管理监督仍需加强;少数干警司法能力、司法作风不能适应形势任务的要求,违纪违法问题仍有发生,从严治院需要进一步加强;“案多人少”矛盾在部分基层法院仍然存在,等等。对这些问题和困难,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力度,推动解决。

2018年,全省法院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按照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的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是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在服务强省建设上有新作为。依法打击刑事犯罪,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着力优化发展环境,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驱动、精准脱贫、生态保护等大局工作,依法审理相关案件,切实防范重大风险,促进平安湖北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是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在维护民生权益上有新作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在司法领域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依法快审快执民生案件,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妥善审理涉农纠纷,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积极推进法治惠民工程,完善各项司法便民举措,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司法服务。

三是加强审判质量管理,在公正高效司法上有新作为。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加强审判流程管理,优化审判工作机制,强化对审判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制约,自觉接受各方监督,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效率,维护司法公正。

四是深入推进改革创新,在提升司法公信上有新作为。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强化法官主体地位和责任意识,推动落实“谁办案、谁负责”。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统筹推进其他各项综合配套改革。推动智慧法院建设,发挥信息技术对司法公正、司法改革、司法为民的支撑保障作用。

五是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在打造过硬队伍上有新作为。牢牢把握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思想政治和法院党的建设,持续整顿纪律作风,坚决惩治司法腐败。按照增强“八个本领”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司法能力。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促进法院工作整体发展。

各位代表,2018年,全省法院将在省委领导下,认真落实本次大会决议,振奋精神,锐意进取,忠诚履职,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

相关用语说明

〔1〕刘汉、刘维等36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见报告第2页第8行):刘汉、刘维伙同他人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在四川成都、绵阳、德阳、广汉等地存续近20年,骨干成员多达30余人,先后有组织地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数十起,非法持有、买卖枪支20支,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共造成8人死亡、多人受伤等严重后果。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和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四川等地形成重大影响。2014年,根据最高法院指定管辖,咸宁中院、省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分别对该案作出一审、二审判决,刘汉、刘维等5名首要分子被判处死刑,5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4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22人分别被判处20年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单位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亿元。

〔2〕蒋洁敏、李春城、王永春、郭永祥重大职务犯罪以及100多起重大案件(见报告第2页第9行):上述案件系最高法院指定湖北法院管辖的刑事大要案。

汉江中院审理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主任蒋洁敏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以被告人蒋洁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对被告人蒋洁敏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滥用职权使他人获取的非法利益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咸宁中院审理的中共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受贿、滥用职权案,以被告人李春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对李春城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滥用职权使他人获取的非法利益及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上缴国库。

襄阳中院审理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党组成员王永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以被告人王永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对被告人王永春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宜昌中院审理的四川省文联原主席郭永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以被告人郭永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对被告人郭永祥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3〕长航凤凰、统香食品、八峰药化破产重整案(见报告第3页倒数第1行):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由于费用负担沉重、航运运价长期低谷徘徊等原因,该公司陷入经营困境,面临退市风险。2013年5月,债权人向武汉中院申请对长航凤凰进行重整。武汉中院受理后,在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引导、协调各方协商谈判,化解了高达60亿元的债务危机,避免了公司走向破产清算,依法维护了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消除了社会不稳定因素。2015年,长航凤凰破产重整案依法执行完毕,公司股票恢复正常交易。2016年,该案被评为“全国法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十大典型案例”之首。2017年6月2日,《人民日报》经济版头条以《从天天当被告,到重整再盈利——长航凤凰这样浴火重生》为题,宣传报道该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僵尸企业重生的经验做法。

湖北统香食品有限公司重整案:统香公司成立于2012年,是十堰市农产品加工重点企业。公司先后与郧阳区、丹江口市下辖乡镇的诸多农户签订协议,种植农业经济作物近2万亩。该公司因资金链断裂、经营不善等原因,于2016年7月向郧阳区法院申请重整。法院受理申请后,考虑重整对当地社会稳定和产业结构调整影响深远,遂组建工作专班开展工作。在当地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下,前后召开部门联席会议五十余次,召开职工、债权人会议二十余次,广泛听取意见,使破产重整工作得以破冰前行,推进了当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了企业转型再生。2017年,统香公司全面实现扭亏为盈,全年产值近4亿元,净利润2000万元。

八峰药化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八峰药化公司成立于1997年4月,是一家主要生产生物药品的高新技术企业,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相关投资人向鹤峰县法院申请司法重整。在当地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下,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协调各利益相关方协商谈判,完成了资产的处置、股权的变更、职工的安置、债权的清偿和资本投入。2016年八峰药化公司实现营业收入8365万元,净利润1029万元,上缴税金3733万元,企业全面扭亏为盈,走上了良性发展道路。

〔4〕假冒“周黑鸭”“稻花香”注册商标、隆平高科水稻新品种纠纷、“王老吉”与“加多宝”不正当竞争案件(见报告第4页第3行):

假冒“周黑鸭”注册商标、销售假冒“周黑鸭”注册商标商品刑事案:2012年,被告人邓某雇人卤制鸭脖、鸭锁骨等食品,并以“周黑鸭”商标标识进行包装销售。在制售假冒“周黑鸭”注册商标的卤制品过程中,被告人邓某未经“周黑鸭”商标持有人的许可,伙同被告人程某先后注册开办两个网店,生产销售假冒“周黑鸭”产品,交易金额达25万多元。被告人裴某自2013年6月开始从被告人邓某、程某处购进假冒“周黑鸭”产品,并通过淘宝网店公开销售,累计金额达13万多元。武汉中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邓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50000元;认定被告人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认定被告人裴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30000元。该案被最高法院评为“2017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假冒“稻花香”注册商标刑事案:2013年1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曾某、罗某借用房屋用于制作假冒“稻花香”珍品一号包装材料并存放假冒“稻花香”珍品一号白酒。2013年7月后,曾某、罗某又租用被告人陈某房屋,用以灌制假冒“稻花香”珍品一号白酒。曾某、罗某还将灌制假酒的方法传授给被告人陈某,并雇请陈某帮其将“枝江大曲”白酒灌制成假冒“稻花香”珍品一号白酒。用于灌制假酒的“枝江大曲”白酒及相关包装材料均由被告人曾某、罗某提供。经鉴定,被告人曾某、罗某、陈某被查扣的假冒“稻花香”珍品一号白酒价值共计173629元。宜昌中院认定被告人曾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认定被告人罗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5000元;认定被告人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隆平高科水稻新品种纠纷案:2010年3月,襄阳农科院与四川隆平高科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襄阳农科院以独占许可方式,许可四川隆平高科公司实施其选育的杂交水稻新品种“广两优35”的生产、销售、使用、标记和再许可权等。合同履行过程中,襄阳农科院以隆平高科公司支付的第一、二期许可费逾期为由,向法院主张终止前述实施许可合同,并要求隆平高科公司支付违约金等。由于案件标的涉及一项正向国家农业部申报的优良杂交水稻新品种,农科领域高度关注。2013年,省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二审判决,以襄阳农科院违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和诚实信用原则,认定四川隆平高科公司的付款未逾期,涉案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尚未成就,驳回了襄阳农科院的诉讼请求。该案被最高法院评选为“2013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

“王老吉”与“加多宝”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此案系“加多宝与王老吉之争”中加多宝公司胜诉的第一起案件,案件社会影响较大。“加多宝与王老吉之争”主要始于2011年,王老吉商标的持有人,即本案被告广药集团,欲收回已许可加多宝公司使用长达十七年之久、品牌价值被评估高达1080亿元的“王老吉”商标。本案中,广药集团借助广州市政务服务新闻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有关媒体上刊登广告称“解密王老吉之争,加多宝老板行贿潜逃是根源”,并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国资委等部门的名义宣传“广药集团是王老吉唯一合法传承实体”等。法院经审理查明,广药集团并不拥有大陆地区以外的王老吉品牌,广州市国资委有关负责人也只称“广药集团是王老吉在国内的唯一合法传承实体”。广药集团以国家机关名义进行不实宣传,并在广告中大量使用诋毁词语评价竞争对手,构成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遂判决支持加多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5〕长江流域七省、市(见报告第4页第13行):是指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等七省、市。根据最高法院的指定,武汉海事法院对涉及上述七省、市的海事海商案件行使管辖权。

〔6〕送法“五进”活动(见报告第5页第7行):指全省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开展送法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活动,通过以案说法、法律咨询等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7〕涉军维权“鄂豫皖模式”(见报告第5页第10行):近年来,全省法院将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理念贯穿于审判工作全过程,与省军区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军维权工作的指导意见》,推动构建以“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领导小组”为龙头,“涉军维权合议庭”“兵役法庭”为主体,“涉军维权法律服务点”为纽带的涉军维权体系,涉军维权合议庭在基层法院覆盖率达70%。建立沟通协调、判后回访、法治宣教等工作机制,定期开展“送法进军营”活动。省法院连续五年与省军区联合深入基层连队举办法治讲座,开展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服务,解决涉法问题。最高法院将我省法院涉军维权工作经验与河南、安徽两省做法总结为“鄂豫皖模式”,向全国推广。

〔8〕跨域立案(见报告第5页倒数第5行):为进一步便利群众诉讼,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2017年,恩施法院被确定为全国跨域立案诉讼服务试点单位,探索通过异地受理、网上流转、电子送达等方式,实现当事人就近选择法院或法庭立案,最大程度减少诉讼成本,满足人民群众在互联网时代对司法的多元化需求。

〔9〕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基础改革(见报告第7页倒数第2行):司法责任制改革在整个司法体制改革中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决定性地位,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促进司法公正高效,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2014年以来,按照中央、省委和最高法院统一部署,全省法院着力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司法职业保障和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四项基础性改革。

〔10〕“问题案件库”“质量双评查”等制度(见报告第8页第8行):

“问题案件库”:襄阳、恩施等地法院创新审判质量管理方式,以被上级法院发回改判、指令再审和检察机关抗诉、当事人强烈申诉或投诉等案件为重点,建立“问题案件”清单库,由审管办逐案评查、审委会逐件研究,以确认是否存在瑕疵错误以及应当追责问责情形,督促办案人员正视问题,查找不足。

“质量双评查”:随州等地法院在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进程中,结合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探索创建案件质量评定机制和司法能力、司法责任评估机制,倒逼法官提升办案水平、严格公正司法。

〔11〕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见报告第8页倒数第1行):为提升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水平,经最高法院、省编办批复同意,2017年2月,我省第一家跨行政区域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专门机构——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正式成立,除管辖武汉市辖区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外,还跨区域管辖全省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积极探索建立跨区划审判工作机制,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2017年,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120件,审结4431件,结案率达8654%。

〔12〕家事审判方式改革(见报告第9页第3行):根据最高法院统一部署,省法院先后在全省确定17个基层法院试点开展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建立专业化审判机构和审判队伍,探索符合家庭特点的温馨、亲情审判模式,引入家事调解员、心理咨询师等制度,注重疏导情绪、修复情感、消除对立,妥善化解家事纠纷。

〔13〕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见报告第9页第4行):根据最高法院统一部署,省法院按照“机构精简是基础、职能优化是关键”的思路,选取8个基层法院,试点开展内设机构改革,综合考虑专业划分、法官数量、人员编制、案件数量等因素,突出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专业化特点,科学合理设置审判机构,整合职能交叉、业务相近的非审判业务机构,构建扁平化管理和专业化建设相结合的司法组织机构新体系,让审判业务、行政事务等工作运行更为顺畅高效。

〔14〕“五个过硬”(见报告第9页倒数第5行):是指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对政法队伍建设提出的“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

〔15〕郑小红(见报告第2页倒数第3行):郑小红同志系武汉市江汉区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从事法院工作近30年来,她始终牢记使命,忠诚履职,为民司法,探索出“搁置矛盾法”“换位思考法”等一系列调解方法,有效化解了大批民事纠纷。由于工作业绩突出,该同志先后荣获全国政法系统优秀党员干警、全国法院办案标兵、湖北省优秀法官等荣誉称号。2014年,最高法院与省委联合召开表彰大会,授予该同志“全国优秀法官”“全省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2017年,该同志当选为党的十九大代表。

〔16〕全省法院系统因公牺牲、致残等情况(见报告第11页第7行):2013年以来,全省法院系统先后有38人倒在工作岗位上,其中19人不幸牺牲,19人因公致残,平均年龄42岁,最小年龄33岁。如,原武汉市蔡甸区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李志强,2017年3月3日,在参加扶贫工作,走访慰问困难群众途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不幸殉职。原武汉市江夏区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韩志刚,2013年春节前,因帮助110名农民工依法讨薪而连续5天超负荷办案,以致突发脑溢血于大年初一去世,年仅41岁。原枣阳市法院法官段钦雁,2017年10月23日,在连续多日加班后,去南阳看守所提审办案途中,突发脑血管破裂牺牲。原荆州市荆州区法院立案庭法官李本顺,2016年1月18日,在值班结束后,倒在办公室门口,在即将退休的前夕牺牲在工作岗位上。原黄石市下陆区法院干警黄志刚,2016年12月9日,倒在工作岗位上,经抢救无效不幸牺牲,年仅37岁。原宜都市法院执行二庭庭长白国杰,长期积劳成疾,2014年因突发脑溢血,至今昏迷不醒,被评定为一级伤残。

附件2

审判执行工作相关数据图表(略)

附件3

部分入选全国法院典型案例列表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入选全国法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十大典型案例

朗力(武汉)注塑系统有限公司与天地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入选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典型案例

湖北十堰武当山特区仙尊酿酒有限公司与湖北神武天滋野生葡萄酒业有限公司、武汉天滋武当红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

入选2013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襄阳市农业科学院与四川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上诉案

入选2013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侵害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诉前禁令纠纷案

入选2014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湖北工业大学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上诉案

入选2014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滚石娱乐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入选2014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被告人张盛、邹丽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王渭宝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入选2015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武汉科兰金利建材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黄陂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武汉九州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阮永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入选2015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50件典型案例

假冒“周黑鸭”注册商标、销售假冒“周黑鸭”注册商标商品刑事案

入选2016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侵犯腾讯QQ软件著作权案

入选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创新性案件

十堰市驰迈工贸有限公司、古文秀污染环境案

入选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镇江市自来水公司诉韩国开发银行投资公司水污染损害赔偿案

入选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和入选全国法院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三湖蓝宝石”轮系列扣押案

入选全国海事法院船舶扣押与拍卖十大典型案例

巴拿马天裕轮船有限公司申请扣押“姗妮1号”案

入选全国海事法院船舶扣押与拍卖十大典型案例

附件4

省法院出台的部分司法指导文件列表

关于为“五个湖北”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实施意见

关于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

关于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依法处置“僵尸企业”为全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

关于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

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快构建湖北省军地法院区域融合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

关于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关于相关主体司法权力清单的规定

关于审判委员会工作的规定

关于法官办案责任制的规定

关于法官联席会议的工作规定

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人民法庭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的规定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

关于办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庭审操作程序规程

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的实施意见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

附件5

部分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办理情况

建议提案

办理措施

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建议

制定出台《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

关于完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处机制的建议

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关于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的建议

制定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对电信欺诈犯罪打击的建议

纳入《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十大典型案例

关于在全省法院大力开展巡回审判的建议

制定出台《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人民法庭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基层法院配备53台巡回审判车、100套便携式科技法庭

关于进一步加大打击网络非法集资和高利贷力度的建议

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十大典型案例

关于规范保外就医类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

下发《关于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确立医学会在医疗损害责任认定中主体地位的建议

制定出台《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促进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建议

在每年“世界知识产权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公布典型案例

关于设立我省知识产权法院的提案

推动设立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

关于依法受理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申请破产的提案

制定出台《关于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依法处置“僵尸企业”为全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

关于在审判活动中加强对法官有效监督的提案

制定出台《湖北省法官审判业绩评价办法(试行)》《关于加强审判管理及审判监督的工作规定》《关于法官办案责任制的规定》《关于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