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8-01-27 07:01   [收藏] [打印] [关闭]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晋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省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省政协各位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过去五年全省检察工作回顾

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省人民检察院在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带领全省检察机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历次全会和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决策部署和省十二届人大历次会议决议,全面履行检察职责,深化司法改革,加强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坚定不移服务大局,立足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五年来,我们贯彻新发展理念,提出并坚持“依法履职尽责、服务保障大局”的工作主线,制定实施服务非公经济发展“鄂检十条”等文件,先后组织开展“发挥检察职能、优化发展环境”“打击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犯罪”等14个专项工作,努力为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提供优质检察供给。

积极服务重大战略实施。围绕脱贫攻坚,与省扶贫办共同开展“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查办贪污、私分扶贫资金等犯罪1843人,十堰、鄂州、神农架林区等地结合办案深入乡村开展预防宣讲活动,防止扶贫资金“跑冒滴漏”。围绕生态立省,开展“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法律监督等专项工作,批捕违法排污、盗伐林木等犯罪1245人,起诉4664人,查办相关领域职务犯罪292人,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806件;黄冈、随州、恩施等地检察机关推行“补植复绿”从轻处罚机制,促进受损生态修复。围绕创新强省建设,加强楚商品牌保护,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127人,武汉等地检察机关在企业设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系点”,汉川市院办理的“张伟假冒注册商标案”入选最高检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着力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坚决惩治妨碍统一市场、破坏公平竞争的违法犯罪,起诉合同诈骗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11990人。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依法办理华氏集团非法集资案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854件,结合办案就“校园贷”等问题提出整治建议。依法妥善办理涉及国企改革发展的案件,支持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切实维护民营和小微企业权益,2016年起持续开展服务非公企业专项工作,批捕敲诈勒索等侵害非公企业权益犯罪3350人、起诉3511人,查办对企业“吃拿卡要”等职务犯罪904人,促进改善营商环境,被许多企业家“点赞”,全国工商联和省委领导多次批示肯定。

依法维护民生民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2197件。持续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监督,监督立案243件,起诉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犯罪1080人。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查办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228人,起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439人,配合劳动监察部门为务工人员追回“血汗钱”。高度重视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权益,就校园欺凌、性侵儿童等问题进行专项打击,起诉拐卖、强奸、虐待、遗弃等犯罪3470人。加强涉农检察工作,起诉“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等犯罪143人,查处农村危房改造等惠农资金领域职务犯罪910人,促进“三农”建设。

二、坚定不移强化监督,促进平安湖北、法治湖北建设

五年来,我们牢牢把握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认真履行各项检察职责,共批准逮捕刑事犯罪嫌疑人156987人,与前五年相比下降0.6%;提起公诉226778人,上升29.3%;立案侦查职务犯罪13215人,上升37.2%;办理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诉讼各环节监督案件86087件,上升257.9%。

圆满完成重大专案办理任务。弘扬勇于担当、敢打硬仗的优良作风,办理上级交办的重大刑事犯罪和职务犯罪专案12起涉及192案256人。省检察院和咸宁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刘汉、刘维特大涉黑犯罪案件,完成引导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工作,使这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受到法律严惩。省检察院和宜昌、襄阳、汉江等地检察机关经过三年努力,成功办结蒋洁敏、王永春、李春城、郭永祥等系列重大职务犯罪专案,为中央反腐败大局作出积极贡献。因办理专案成绩突出,全省检察机关31个集体、75名个人受到中央政法委、省委和最高检表彰。

认真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责,从严从实从细保安全护稳定。积极投入反分裂、反渗透、反颠覆、反邪教斗争,依法批捕、起诉了一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及“法轮功”邪教组织等犯罪。严惩严重刑事犯罪,起诉黑恶势力犯罪及涉枪涉爆涉毒、故意杀人、抢劫等犯罪69030人,起诉电信网络诈骗及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等关联犯罪2056人。建立军地检察协作机制,办理涉军刑事案件70件,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权益。严惩暴力伤医等犯罪,促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武汉铁路检察机关严厉打击涉铁犯罪,结合办案督促整治铁路线下安全隐患37处,维护铁路安全。深化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完善以案释法、律师参与信访接待等制度,妥善处理群众信访11万余件。深入2347所中小学校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增强青少年安全防范意识和法治意识;对1304名涉罪未成年人通过附条件不起诉等措施尽力教育矫治,帮助回归社会,88人考入大学。全省检察机关12个集体被评为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严肃查办、积极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有案必办,查办贪污贿赂犯罪9921人,渎职侵权犯罪3294人。突出查办大要案,办理贪污贿赂300万元以上案件250件,重特大渎职侵权案件1741件;查办原县处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要案1079人,其中原厅局级以上165人。严惩“小官大贪”,查办基层人员职务犯罪2026人。开展打击行贿犯罪专项行动,查办行贿犯罪2344人。深化国际国内追逃追赃,抓获、劝返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220人,在省检察院和武汉、黄石检察机关努力下,郭廖武、蒋谦、王诚建等“百名红通人员”相继归案。坚持惩防并举,提出预防检察建议10509件,向社会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62.2万次,开展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11737次,4个警示教育基地被评为全国“百优”。通过投放廉政短片和海报,与省邮政局开展“预防职务犯罪邮路”活动等形式,将预防成果转化为公众“听得进、记得住、用得上”的廉洁理念。

强化对诉讼活动的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立案10051件;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6323件;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4875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2232件;健全检察环节防冤纠错机制,通过深挖案件疑点发现并防止冤错案件44件。加强刑事执行监督,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7067人。针对一些罪犯被判刑后未入狱、财产刑不执行等问题开展专项工作,监督对415名罪犯实行收监,推动5175件财产刑案件得以执行。加强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监督,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1886件;针对虚假诉讼开展专项监督,纠正当事人为骗取保险赔偿、逃避债务等非法目的提起的虚假诉讼案件407件,相关做法被最高检转发全国。

三、坚定不移深化改革,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五年来,我们始终把改革创新写在检察事业发展的旗帜上,司法体制改革、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等重要改革均被纳入全国首批试点,承担先锋任务,创造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湖北经验,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难题得到进一步破解,工作活力显著增强,司法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升。

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人员分类管理,实行检察官员额制,通过考试考核选拔入额检察官3798名,合理确定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数量,将人力资源配置向业务一线倾斜,同时在基层院全面整合内设机构,一线办案力量较改革前增加18%。在各级党委政府及组织、编办、发改、财政、人社等部门支持下,在全国检察机关率先实现省以下财物统管,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和薪酬政策逐步健全完善。为促进检察官依法履职、积极办案,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将349项办案事项决定权授予检察官,同步构建监督制约、业绩考评、司法责任追究等制度体系,让检察官成为有职有权有责的办案主体,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确保“放权”不“放任”。

圆满完成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针对环境资源、食品药品、国有财产等领域公益受损现象易发多发的问题,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自2015年7月起开始公益诉讼试点。全省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256件,在行政和民事公益诉讼领域分别办理了一批全国“样板案”,为公益诉讼立法和全面推行作出了湖北贡献。办案中注重支持行政机关自我纠错,76%的案件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有效解决。对经建议仍不履行职责,或没有社会组织起诉的122件案件依法提起诉讼,法院已判决88件,全部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通过公益诉讼共督促恢复、收回土地3700余亩,恢复、治理河流湖泊4.53万亩,促成收回和保护国有财产价值4.2亿元,有效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了依法行政。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发挥诉前引导作用,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侦查机关立案后提前介入,引导收集完善证据,促进提高侦查取证质量。强化审前过滤,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情况严格审查把关,启动非法证据调查457件,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不批准逮捕15479人、不起诉1437人,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环节。为提高司法效率,指导武汉检察机关在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基础上,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办理相关案件13618件,实现繁简分流,做到简案快办、繁案精办。

认真落实监察体制改革部署。坚决拥护、全力配合改革,全面完成了省、市、县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防职能、机构、人员的转隶,全省共转隶检察人员2039人。扎实做好举报线索移交、未办结案件清理等工作,制定与监察机关办案的衔接办法,为职务犯罪案件监察委调查与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无缝衔接打好基础。

四、坚定不移强基固本,努力打造过硬检察队伍

五年来,我们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队伍建设“五个过硬”要求为指针,全面加强队伍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涌现出了以孝感市检察院程然、鹤峰县检察院张启纯、鄂州市检察院李晓宝为代表的全国模范检察官等先进典型,全省347个集体和277名个人受到中央、省委、最高检表彰;85%的检察院被评为省级以上文明单位,其中全国文明单位7个。

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部署。全省各级院党组认真落实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着力加强队伍政治建设和思想建设,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三严三实”“两学一做”及其常态化制度化等学习教育,引导检察人员自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工作,省检察院被评为全省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强化内部管理监督,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精神及相关具体规定,健全检察廉政风险防范机制,持续整治“四风”和司法作风突出问题。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加强系统内巡视和检务督察,对检察人员函询853人次、诫勉谈话676人次,查处违纪违法检察人员91人。

增强队伍履职能力。坚持既要政治过硬,也要本领高强,以岗位素能标准为指引统筹全员培训,构建教、学、练、战一体化培训体系,累计培训检察人员2.6万余人次。与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联合培养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197名,新增全国业务标兵、办案能手等16人,全国、全省检察业务专家达到102名。针对犯罪智能化隐蔽化趋势,加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检察官培养,增强办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

注重抓基层打基础。坚持人往基层加、钱往基层花,累计为基层院补充人员299人,基层检察官员额平均比例高于省、市两级院1至2个百分点;基层院经费总体保障水平显著提升,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债务得到妥善化解。全省16个院被评为全国模范院和先进基层院,武汉市汉阳区院入选全国首届“群众最满意的基层检察院”,省检察院连续五届十年荣获全国基层院建设组织奖。大力推进检察科技信息综合工程和政法信息化“1234”工程检察项目建设,全面开通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现所有案件网上录入和办理,全程有痕操作、动态监督。打造“智慧检务”,探索视听类证据智能审查、智能语音识别等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为办案提供了“外脑”支持。

五、坚定不移接受监督,确保检察权公正规范行使

五年来,我们始终牢记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主动把检察工作置于全方位的监督之下,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每年组织全省市级院检察长旁听省“两会”讨论检察工作报告情况,当面听取意见。省检察院就规范司法行为等情况7次向省人大常委会作专项报告,按照审议意见认真改进工作。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与省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衔接的办法》,促进相关案件公正办理。研发代表委员意见建议分析系统,运用大数据记录、梳理代表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逐条认真办理、及时回复。加强与代表委员的联络交流,省检察院邀请代表委员座谈、视察、评议检察工作37次,开通代表委员联络专网和微信群,定期编送《联络专刊》、手机报,通报工作情况,诚恳听取意见建议。

打造阳光检察。以案件信息公开为核心深化检务公开,探索对律师和当事人家属的信息主动推送服务,发布重要案件信息1.2万余条、程序性信息23万余条,公开终结性法律文书9万余份。与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建立新型检律关系的指导意见,保障检察环节律师会见、阅卷等执业权利,主动接受律师监督。拓宽群众了解、参与、监督检察工作的渠道,每年两次统一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实行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进一步拓展监督范围,按规定将2873件案件纳入监督程序。

完善便民措施。全面推行电子卷宗系统,打造一站式检察服务大厅,为律师、当事人办事和查阅复制案卷提供便利。推进法治惠民项目建设,建成三级检察机关联通的远程视频接访系统,荆州、荆门等地加强社区检察服务站、乡镇派驻检察室建设,打造“群众家门口的检察院”。深化指尖上的群众工作,建成检察门户网站、博客、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五位一体的“鄂检网阵”,提供案件查询、网上受理等17项办事功能,努力适应群众零距离沟通、即时性互动等新需求。省检察院官方微信、微博在线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解决相关诉求5万余次,先后荣获全国优秀政务微博、全国政法微信问政新锐奖等多项荣誉。

各位代表,全省检察工作的发展进步,是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省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敬意!

我们也清醒认识到,检察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与新时代新征程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比,检察机关精准对接和服务大局的实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二是检察工作发展不够平衡,特别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相对薄弱;监察体制改革和公益诉讼立法使检察职能发生了新的变化,需要进一步调整和适应。三是司法改革在落地生根、发挥效应方面还有欠缺,配套制度需要进一步健全。四是检察队伍专业化水平不够高,一些基层院专业人才匮乏,招人难、留人难的困难依然存在;少数检察人员办案不规范甚至违纪违法,严重损害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五是司法办案科技含量不够,检察信息化建设需要加快推进。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积极努力,认真加以解决。

2018年工作安排

2018年,全省检察机关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紧紧围绕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扎实做好各项检察工作,切实履行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

一、积极服务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坚持和完善“依法履职尽责、服务保障大局”的工作主线,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和打好“三大攻坚战”,深入谋划服务经济发展的措施。继续深化服务非公经济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等专项工作,部署开展服务创新发展专项法律监督活动,强化对产权和创新收益的司法保护,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体经济振兴。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努力方向,严肃惩治侵害群众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二、切实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打击各种敌对势力渗透颠覆破坏活动,加强国家安全法治保障。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突出打击严重暴力犯罪,积极参与对互联网金融、电信诈骗等重点问题的整治,依法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增强群众安全感。加强检察环节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健全以案释法制度,结合办案促进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三、不断提高检察监督工作水平。积极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全面做好刑事犯罪、职务犯罪批捕和起诉等工作。进一步聚焦监督职责,强化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下大气力提升监督精细化和规范化水平;继续加大提起公益诉讼力度,不断解决执法司法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四、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配套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增强改革整体性、协同性,确保改革成效充分显现。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着力提升司法办案质效。加快“智慧检务”建设,推进现代科技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

五、持续建设过硬检察队伍。对标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认真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认真贯彻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锲而不舍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确保检察队伍正气充盈。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深化教育培训和岗位练兵,不断提高队伍履职能力。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全省检察机关将在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正确领导下,更加自觉地接受各级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认真执行本次大会决议,努力做好新时代检察工作,为湖北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进程,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

有关用语说明

〔1〕“鄂检十条”(见报告第1页倒数第2行)。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省检察院结合湖北实际,针对非公企业发展所需,制定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简称“鄂检十条”。主要内容为:更加注重平等保护、更加注重依法保护非公企业创新创业权益、更加注重为非公企业发展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更加注重惩治危害非公经济发展的职务犯罪、更加注重对侵害非公企业权益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更加注重对涉及非公企业的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更加注重对非公企业的法治宣传教育和犯罪预防、更加注重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更加注重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更加注重与非公企业的沟通交流。文件出台后,最高检、全国工商联和省委领导同志多次批示给予充分肯定,检察日报、湖北日报、湖北卫视等媒体作了相关报道。

〔2〕“补植复绿”从轻处罚机制(见报告第2页第10行)。指对遭受犯罪破坏的林业资源,由犯罪嫌疑人以承担劳务、给付货币、补植补种相应面积,恢复被破坏的林地,检察机关根据补植协议的签订、履行情况,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解决“人坐刑期满、荒山依旧在”的问题。

〔3〕张伟假冒注册商标案(见报告第2页倒数第9行)。2015年11月,张伟生产假冒的“飘柔”“海飞丝”等日化品被汉川市工商局查获。汉川市检察院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发现此线索后,经调查取证,建议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工商部门多次移送,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汉川市检察院于2016年3月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张伟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7年4月,最高检将此案评为“2016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

〔4〕华氏集团非法集资案(见报告第2页倒数第5行)。2011年10月至2015年11月,中国华氏(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违规销售武汉香港路中华城地产、自行设计发起私募基金产品违规销售、P2P网贷等三种方式,以承诺给付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45亿余元,涉及投资人2万余人。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后,武汉市检察机关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18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资金清退发还工作。案件正在审理中。

〔5〕刘汉、刘维特大涉黑犯罪案件(见报告第3页倒数第2行)。1993年以来,刘汉、刘维等3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盘踞四川绵阳、广汉等地20年,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严重刑事犯罪数十起,造成9人死亡,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2013年中央将该专案交给湖北办理。湖北检察机关历时一年时间,完成该案提前介入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二审出庭履职等工作,以如山铁证将黑恶势力送上被告席。最终刘汉、刘维等5人被判处死刑,其余人员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和有期徒刑。办案团队入选“2014年度中国十大法治人物”。

〔6〕蒋洁敏案、王永春案、李春城案、郭永祥案。(见报告第4页第3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主任蒋洁敏涉嫌职务犯罪,2014年7月最高检立案,经依法指定管辖,由省检察院汉江分院审查起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大庆油田公司原总经理王永春涉嫌职务犯罪,经依法指定管辖,2014年7月由襄阳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涉嫌职务犯罪,2014年4月最高检立案,经依法指定管辖,由咸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四川省文联原主席郭永祥涉嫌职务犯罪,2014年4月最高检立案,经依法指定管辖,由宜昌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湖北检察机关经过艰苦努力,顺利完成案件的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工作。案件一审宣判后,蒋洁敏、王永春、李春城、郭永祥均表示认罪服法不上诉。

〔7〕附条件不起诉(见报告第4页倒数第5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给予6至12个月的考验期,根据考验情况,分别作出两种处理:一是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二是不起诉。

〔8〕郭廖武案、蒋谦案、王诚建案(见报告第5页第7行)。武汉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郭廖武在任职期间涉嫌受贿223万元,于2010年潜逃至澳大利亚。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拆迁协调部原部长蒋谦涉嫌套取拆迁补偿款1400余万元,于2011年潜逃至加拿大。上海黄石航运营业部原财务人员王诚建与其丈夫李东来涉嫌共同贪污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于2005年5月潜逃至美国。2015年4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将郭廖武、蒋谦、王诚建列入100名重点追捕的犯罪嫌疑人名单,由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在全球范围内追捕。湖北检察机关在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统一指挥下,分别成立工作专班加大追逃力度,促使三人先后于2016年7月、9月和2017年2月回国投案自首。

〔9〕预防职务犯罪邮路活动(见报告第5页第11行)。按照最高检部署,省检察院与省邮政公司共同制定下发《关于联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邮路”活动的实施方案》,将预防职务犯罪社会宣传与邮政服务有机融合,利用邮政服务网络点多面广,广大邮政投递员走千家、进万户的工作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预防宣传,传播廉洁理念,形成覆盖城乡的预防职务犯罪网络。

〔10〕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见报告第6页第6行)。指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和最高检试点方案,湖北作为试点省份,从2015年7月起开始试点,对直接侵害公共利益的民事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怠于履职导致国家和公共利益受损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写入这两部法律、正式建立。

〔11〕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见报告第7页第10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检察机关作为这项改革的“主角”之一,承担着诉前引导、审前过滤、庭审指控、繁简分流、诉讼监督等重要职责。2016年7月,两高三部联合出台《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年9月,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的意见》,提出26项具体改革任务及责任分工。

〔12〕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见报告第7页倒数第7行)。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法、最高检在武汉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试点时间为两年,主要内容是对纳入试点范围内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轻微刑事案件,进一步简化相关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2016年7月,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被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

〔1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见报告第7页倒数第6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一项改革任务。2016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法、最高检在武汉等18个城市开展这项试点工作。主要内容是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4〕政法信息化建设“1234”工程(见报告第9页第11行)。指省委政法委牵头实施的全省政法机关信息化建设工程,主要包括“一张大网”,即政法综合信息网;“两大平台”,即维稳情报信息平台和应急指挥平台;“三大中心”,即“政法云”大数据中心、政法舆情监测中心和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四大体系”,即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支撑体系、政法业务支撑体系、政法为民服务支撑体系、安全运维支撑体系。

〔15〕《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与省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衔接的办法》(见报告第9页倒数第1行)。该《办法》由省人大内司委牵头,省检察院配合制定,2014年9月1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在全国属首例。《办法》对省人大常委会向省检察院转办交办事项的范围、办理流程和期限等作了具体规定,旨在通过两种监督的有效衔接,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16〕“鄂检网阵”(见报告第10页倒数第3行)。指省检察院门户网站、官方博客、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手机报,以及全省检察院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等构成的新媒体平台体系。

附件2

湖北检察机关保护生态环境典型案例

案例一  石首市检察院依法严惩环评背后权钱交易  有效维护国家环保政策实施

湖北某药剂公司拟建长江分厂,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遂找到时任石首市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某,送其30万元公司股金。在李某关照下,该公司顺利通过环评,分厂在短期内便投入生产经营。李某先后分得红利共计64万元。发现线索后,石首市检察院依法对李某立案侦查,最终李某因受贿罪获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环评是环境保护的一个重要环节,本案中李某为使企业能够通过环评而大开方便之门,破坏了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对生态环境安全带来潜在威胁。检察机关对该案的办理,有力打击了违规环评中利益交换等违法犯罪行为,有效促进了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审批环节依法履职,切实维护了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的实施。

案例二  黄冈市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全省首例涉嫌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犯罪案件 “亮剑”环境监测造假乱象

湖北某陶瓷有限公司系当地工业废气重点监督排污单位。2016年8月以来,该公司购买安装三套污染源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并委托武汉某科技公司提供运行维护服务。因废气排放超标,该公司多次要求武汉公司帮助修改监测系统数据,将未达标的污染源排放数据篡改为达标数据并上传至环境在线监测系统,长期偷排大气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从环保部门获知该案线索后,检察机关迅速派员介入,积极参与案情研判,建议环保部门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引导公安机关围绕污染环境犯罪侦查取证。最终两名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本案系全省首例因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履职,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形成了打击合力,向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利益链条亮出了法律之剑。

案例三  宜城市检察院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  依法对“补植复绿”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犯罪嫌疑人全某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某林地采挖铁矿石达130余吨,非法占地毁坏林地11亩。中央环保第三督察组将该案线索移交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占用林地罪对其立案侦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督促全某对11亩被毁林地进行了补植复绿,苗木成活率达100%。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全某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探索生态司法保护新模式,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根据犯罪情节,督促犯罪嫌疑人恢复林地并以此作为从轻、减轻刑罚的依据,实现了“挽救一个人、恢复一片林”的良好效果。

案例四  十堰市郧阳区检察院诉郧阳区林业局怠于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5年5月,十堰市郧阳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郧阳区林业局对在生态公益林地开采石料的吴某等人作出罚款和责令恢复林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后,未采取措施督促行政处罚得到执行,被毁林地未被修复。2015年12月,十堰市郧阳区检察院向区林业局发出督促履行职责的检察建议,区林业局收到检察建议后未按要求整改落实。2016年2月,郧阳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责令区林业局继续履行对被毁林地生态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庭审中,当地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旁听。省林业厅向全省林业系统下文,要求重视检察机关的监督,把林业执法规范化要求落到实处。该案是全省首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探索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模式。最高检组织全国试点省份现场观摩庭审,并在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推进会上安排半天时间推广湖北经验,组织观看该案庭审实录。

案例五  湖北省检察院汉江分院诉利川市五洲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利川市五洲牧业公司在改扩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项目中违法生产,超标排放污水造成周边地下水和地表水污染。环保部门先后多次责令整改并进行行政处罚,但污染状况一直未得到解决。2016年3月,恩施州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该案线索,迅速立案展开调查。经查询,恩施州辖区内无其他适格诉讼主体,经层报最高检批复同意和湖北省检察院指定管辖,2016年6月15日,湖北省检察院汉江分院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向湖北省汉江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五洲牧业公司停止对环境的侵害,赔偿相关损失。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五洲牧业公司服从判决不上诉。该案判决后,五洲牧业公司投资200万元建成了沼气设备及养殖废水处理环保设施,养殖污水已达标排放,环评验收合格。

附件3

湖北检察机关服务非公经济发展典型案例

案例一  钟祥市检察院依法引导侦查批捕起诉一起合同诈骗案  保障非公小微企业财产安全

犯罪嫌疑人侯某、陈某以预先少付或不付货款的方式,从5家建筑模板生产企业骗走价值230万余元的货物。由于二人每次骗取模板均签订合同并出具欠条,导致在认定其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方面存在争议,钟祥市检察院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建议从“模板销售价低于购买价,货款全部挥霍,客观上无支付能力,且二人曾多次犯罪,无正当职业”等方面收集证据,从而锁定了其主观犯罪故意。二人均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依法批捕并起诉,最终分别获刑七年和四年六个月。本案中,受害企业均是非公小微企业,在经济下行压力下本就经营困难,被骗大量货物更是雪上加霜,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打击侵犯小微企业的犯罪,并积极规劝犯罪嫌疑人退赃,为企业挽回了部分损失,支持了小微企业的发展。

案例二  十堰市张湾区检察院严格把握逮捕适用条件  依法对三名非公企业人员不批准逮捕

2015年8月以来,袁某、兰某、张某、史某通过许诺高额利息,向公众非法吸收资金2000余万元用于生产经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对袁某取保候审,对兰某、张某、史某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十堰市张湾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袁某等四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考虑其吸纳的资金均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目前大部分涉案款项均已退还被害人,剩余资金也能足额退还,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四人主动配合侦查取证,认罪悔罪态度好,对其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不影响诉讼顺利进行,依法对兰某、张某、史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慎用逮捕强制措施,既不放纵犯罪,又避免了因经营骨干被羁押而对资产近10亿元、职工1500人的涉案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体现了严格司法不忘大局、办案考虑发展的要求。

案例三  孝昌县检察院开展民事诉前财产保全监督  平等保护外地非公企业

2016年3月,湖北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山西某煤炭公司起诉至法院,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将此前背书给该煤炭公司的一张3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等款物予以冻结,得到法院支持。该汇票经多次背书,已转让给山西某建材公司,该建材公司到银行提示付款遭拒后,向法院申请复议被驳回,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孝昌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权利应受保护,法院冻结该汇票的裁定错误,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得到法院采纳,建材公司顺利兑付了汇票款项。本案体现了检察机关“平等保护、依法保护”的理念,不仅对公有企业和非公企业一视同仁,也对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一视同仁,在保护好“家门口”的企业的同时,也为“远方的客人”提供平等司法保护。

案例四  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注重改进办案方式方法  保障涉案企业正常运转

2016年4月,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在办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涉嫌单位行贿一案中,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最大限度地保障企业正常运转。检察机关充分考虑该公司在湖北有两个生产基地、解决就业1300余人,90%的销售和施工业务分布在境外,朱某某是境外项目唯一负责人,且刚刚承接了伊拉克某电站项目等情况,在初查阶段就全面评估办案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及风险;侦查人员接触朱某某时全部着便装,乘坐地方牌照车辆,劝其主动配合调查,允许其安排好工作交接,带离、搜查、取证中不扩大知晓面,尽量维护企业声誉;为减少企业诉累,聘请10余名审计人员夜以继日,5天内完成标的数千万元的账目审计工作,并将账目及时发还企业;朱某某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后,在不影响诉讼顺利进行的情况下,依法决定对朱某某取保候审,真正做到了“办案静悄悄,服务细无声”。

案例五  宜都市检察院通过检察建议促进行业治理  为茶企转型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宜都市两家茶叶加工企业因生产需要,多次收购他人滥伐的林木83吨,折合活立木蓄积110立方米,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移送审查起诉。宜都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两家涉案茶企在主观上是否明知收购的林木属于滥伐的林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检察机关进一步延伸职能,针对调查走访中发现的上级下达给该乡的采伐指标远低于茶叶加工生产需要等问题,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统筹安排全市林木采伐指标,促使有关部门着手实施茶叶加工企业以电代柴、升级茶叶加工工艺等措施,促进了茶企行业治理,较好地体现了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附件4

全省检察业务工作有关数据图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