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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8-02-15 03:03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8年1月29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敬大力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省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省政协各位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省人民检察院在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下,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下,领导全省检察机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省十届人大各次会议决议,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紧紧围绕湖北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

一、依法履行批准逮捕、提起公诉职责,维护社会稳定

全省检察机关坚持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重要任务,充分发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职能作用,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努力为湖北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2003年1月至2007年12月,全省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130611人,提起公诉127579人。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两抢一盗”等多发性犯罪。批准逮捕故意杀人、放火、爆炸、强奸、绑架等犯罪嫌疑人25769人,提起公诉25398人;批准逮捕抢劫、抢夺、盗窃犯罪嫌疑人60614人,提起公诉59701人。加大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力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4395人,提起公诉3792人。其中批准逮捕制假售假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611人,提起公诉473人;批准逮捕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非法采矿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嫌疑人908人,提起公诉932人,加强了对知识产权和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

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对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的犯罪,慎重逮捕和起诉,可捕可不捕的依法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依法不诉,做到当宽则宽。注重从机制上保障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法扩大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理程序的适用,建立快速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方式,提升了执法效果,促进了社会和谐。

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禁毒、禁赌等专项斗争及对治安乱点的集中整治,推动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促进平安建设。选派195名检察官兼任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深入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违法犯罪青少年帮教工作。结合办案,认真分析社会治安形势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积极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二、依法履行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全省检察机关坚决贯彻中央、省委的总体部署,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严肃查办职务犯罪。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8083件8819人,其中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77件81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4.75亿元。一是严肃查办大案要案。立案侦查贪污贿赂五万元以上、挪用公款十万元以上等大案4264件,占案件总数的52.8%,其中贪污、受贿百万元以上的案件260件,重特大渎职侵权案件296件;立案侦查县处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834人,其中厅级干部78人;依法查办了襄樊市委原书记孙楚寅、华中电网管理局原局长林孔兴、武汉科技大学原党委书记吴国民、原校长刘光临、鄂城钢铁公司原总经理陈明洁等一批职务犯罪要案。二是严肃查办社会关注的行业和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金融、教育、医疗卫生、电力、土地、交通等行业和领域的职务犯罪1560人。三是严肃查办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立案侦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的国有企业人员3173人,贪污、挪用国家支农资金、征地补偿金和扶贫、救灾、救济等款物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380人,严重渎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07人。四是严肃查办执法与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共立案侦查1694人,其中行政执法人员1202人,司法人员492人。五是注重办案质量。职务犯罪案件起诉率、有罪判决率逐年上升,公正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水平进一步提高,办案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加强调查研究,提出立法建议,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该《条例》的学习、宣传和教育活动,促进贯彻落实。五年来,结合办案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2137件,帮助发案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堵塞漏洞、健全制度;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及时确定法律政策界限并广泛宣传,深入教育、医疗卫生、城镇建设等领域开展预防工作,推动有关主管部门建章立制、加强监管,收到良好效果;同有关主管部门联手,在三峡工程建设、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移民资金使用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重大公共投资中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增强了预防实效;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开通湖北省职务犯罪预防网站,开展以案说法、法制宣传与警示教育4135次,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

三、依法履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

全省检察机关进一步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加大监督力度,强化监督措施,增强监督实效,促进司法公正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加强刑事侦查、刑事审判监督。依法监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监督侦查机关立案3388件,督促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025件;依法纠正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违法立案等问题,监督侦查机关撤案988件;对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证据不足的,决定不批准逮捕7388人、不起诉4960人;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依法决定追加逮捕1053人、追加起诉536人;对侦查活动中滥用强制措施等违法情况提出书面纠正意见417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553件,其中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30件;省人民检察院认真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审查、出庭和相关法律监督工作,促进了死刑的依法正确适用。

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按规定交付执行和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等问题提出书面纠正意见452件次;监督纠正超期羁押832人次,建立健全纠正和防止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截至目前全省已实现无超期羁押;监督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3907人次,其中对36名罪犯督促有关部门予以收监执行。

加强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抗诉2613件,其中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927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305件,由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对不服人民法院正确裁判的5826件申诉,认真做好当事人的息诉工作。

加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从加强监督、维护稳定、促进和谐出发,积极做好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共受理群众举报40010件、控告10699件,受理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1313件、不服其他司法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16318件,依法全部进行了审查处理;认真做好处理涉检信访工作,不断完善并严格落实检察长接待制、领导包案制、首办责任制、责任倒查制,讲究处置策略和工作方式方法;受理刑事赔偿请求案546件,依法决定给予赔偿172件,省人民检察院集中清理并全部办结刑事赔偿执行积案23件。

五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坚持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实施中部崛起战略、推进和谐湖北与法治湖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武汉城市圈建设等重大决策部署开展检察工作,制定实施《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的意见》等政策措施,积极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坚持以促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检察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针对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适时开展专项工作,通过突出重点推动工作全面发展。根据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部署,以及结合我省实际自行部署,相继组织开展了26个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如贯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组织开展集中清理纠正超期羁押、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围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组织开展经济犯罪立案专项监督、打击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立案监督、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针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对看守所执法活动的专项监督、核查纠正监外罪犯脱管漏管等专项工作〔1〕;为了进一步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连续开展了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集中处理涉检信访等专项工作;组织开展查办商业贿赂犯罪专项工作,查办案件1183件1206人,其中大案511件、要案130人;组织开展查办和预防执法与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查办案件692件760人,其中大案268件、要案36人;组织开展查办新农村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犯罪专项工作,查办案件350件397人,省委主要领导对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查办新农村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情况的报告》作出重要批示,根据领导的批示和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了新农村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积极推进检察改革,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坚持把改革作为推动检察工作发展的强大动力,不断完善强化法律监督的工作机制,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促进公正、高效、规范执法。

认真组织实施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的各项改革措施。省人民检察院对改革项目逐一进行责任分工,加大组织实施力度,检察改革稳步推进。积极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2〕试点工作,1126件“三类案件”全部进入监督程序,人民监督员独立评议后,同意检察机关拟定意见的1064件,不同意62件,检察机关根据监督意见改变原拟定意见30件;认真接受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的监督。〔3〕深化审查逮捕、公诉方式改革;积极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完善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取证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的监督;深化检务公开,完善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推行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和多次上访案件公开听证制度等。

推进检察工作机制创新,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执法水平。实行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下的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4〕。建立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工作制度,加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领导,确保检令畅通;注重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运用,在检察业务工作中加强各地检察机关之间、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之间的协作配合,发挥检察机关整体优势,形成法律监督合力;加强职务犯罪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及相关工作机制建设,强化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统一组织、指挥、管理与协调。建立健全法律监督调查机制〔5〕。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研究制定刑事立案与侦查活动监督调查办法、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调查办法,规范对诉讼活动违法问题的监督调查,增强发现、核实和纠正违法问题的有效性;已开展刑事立案与侦查活动监督调查377件,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调查91件,共纠正违法338件。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检察业务规范化建设,初步构建起全省统一的检察业务规范体系。加强规范执法长效机制建设,制定实施湖北省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款物及处理办法、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严禁在办案区违法违规办案的“六条禁令”、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安全防范工作备案监督暂行规定等制度规范,积极发挥长效机制的治本作用。加强执法办案的科学考评和绩效管理机制建设

〔6〕,建立健全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刑

事抗诉等业务工作考评办法,树立正确导向,实行综合考评,提高了公正执法、规范执法的水平。加强执法办案的监督制约机制建设,严格执行职务犯罪案件撤案、不起诉报批和立案、逮捕报备制度,强化检察机关职能部门之间的监督制约,认真开展检务督察工作〔7〕,促进了公正规范文明执法。

五、大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坚持把队伍建设作为检察工作的永恒主题,作为检察工作的基础性战略性任务来抓。省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加强检察队伍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积极推进检察队伍建设“六项工程”〔8〕。

着力提高检察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活动、“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教育等活动,不断强化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引导检察人员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守检察职业准则,涌现出了以“全国十大杰出检察官”马俊镠为代表的一批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先进典型。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加大对下级院领导班子协管工作力度,积极推荐检察长换届人选并参与考察工作,已有13个市级院102个基层院完成换届选举,班子结构进一步优化;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坚持推行和完善巡视、诫勉谈话、述职述廉等制度,强化对检察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强素质能力建设,组织业务培训18000余人次,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活动;本科以上学历检察人员比例从2002年的33.5%提高到2007年的69.4%,共有561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成立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发展研究中心,促进检察优秀人才作用的发挥,评选出首批全省检察业务专家19名,初步建立起省市县三级检察人才库,为检察工作发展提供智力支持与人才保障。

努力改进检察队伍的纪律作风。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党风廉政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开展“三个专项治理”〔9〕,邀请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监督,对2004年以来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逐案进行复查,对发现的执法不规范问题进行了认真整改,检察人员规范执法的自觉性明显增强。组织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10〕,促进队伍纪律作风进一步好转,执法形象明显改观。坚持从严治检,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检察人员45人,已连续8年将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比例减少到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的2‰以内。

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检察经费保障不断改善。实行上级检察院领导联系基层制度,加强工作指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择优选拔、公开招录401名选调生和高等院校毕业生充实基层。推进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已有90%的检察院完成建设任务。实施科技强检,已有124个检察院联入检察专线网,科技装备建设不断加强,科技应用水平逐步提高。持续开展争先创优工作,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评为“全国十佳基层检察院”,15个单位被评为全国模范检察院和先进检察院,全省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检察院被评为文明单位,其中省级文明单位61个,358个集体和882名个人受到省级以上记功表彰。

各位代表,五年来全省检察工作成绩,是在各级党委领导和各级人大、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下取得的。全省检察机关牢固树立宪法意识,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贯彻人大的决议和要求,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和评议检察工作,认真办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省人民检察院6次向省人大常委会议、主任会议专题报告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推进检察改革等工作,承办代表建议、政协提案76件并全部办结回复。今后,我们将更加自觉地接受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主动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联系,虚心听取意见、建议和批评,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当前,我省检察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差距,监督意识不强、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二是执法观念、执法水平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还不适应,检察队伍整体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有待提高;三是执法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的问题仍有发生,极少数检察人员甚至违法违纪;四是检察工作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工作关系不顺畅等问题还存在,有待进一步研究落实加强和改进的措施;五是基层基础工作亟待加强,一些基层检察院经费保障困难、装备落后、人才缺乏,检察工作的科技含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对此,我们将通过自身努力和争取各方支持加以解决。

各位代表,党的十七大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和重大工作部署,省委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意见》,为检察事业的长远发展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大局、关注民生为根本,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促进湖北的经济社会发展,构建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推进和谐湖北、法治湖北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保持检察工作的正确方向。深入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确保检察工作的正确方向。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检察工作,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利益;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认真学习新知识,主动接受新事物,自觉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形势任务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着力转变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观念和做法;坚持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做到在树立正确执法理念、推进业务工作、推进改革创新、加强队伍建设、加强执法保障等五个方面并重,形成科学合理的工作格局,促进全省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二是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着力解决检察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突出改进薄弱环节,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加强批捕、起诉工作,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恶势力犯罪、毒品犯罪和“两抢一盗”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认真解决涉检信访问题,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强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工作,坚决查办大案要案,适时组织开展专项工作,严肃查办社会保障、征地拆迁、移民补偿、医疗卫生、教育、就业等领域涉及民生的案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积极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加强预防对策研究,提高预防工作实效。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坚决监督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是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促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坚持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为目标,巩固已有改革成果,不断深化检察改革。对已经推出的改革措施,继续探索总结,完善配套制度,促进不断深化。按照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围绕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优化职权配置、加强对自身的监督制约、强化检察管理等检察改革重点,加强组织实施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深入推进法律监督工作机制创新,健全完善初查工作机制、检察科技管理机制,努力为检察改革积累新鲜经验。

四是积极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对受利益驱动违法违规办案、不文明办案、办案安全隐患等执法不规范问题坚持长期治理,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做到态度坚决、法纪严明。注重长效机制建设,狠抓现有制度规范的贯彻落实,针对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岗位、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进一步完善执法岗位责任机制、执法质量保障机制、执法责任追究机制。注重在执法办案中依法保护人权,支持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通过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树立良好执法形象。

五是全面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继续深入推进检察队伍建设“六项工程”,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组织检察人员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检察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不断优化班子结构,改进思想作风,把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定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善于领导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坚强领导集体;加强作风纪律建设,不断改进干部作风与执法作风;加强素质能力建设,以推进国家检察官学院湖北分院建设为契机,推动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健全完善检察教育培训工作机制,加大全员培训力度,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加强队伍管理机制建设,完善专业化管理、检察职业保障等机制,提高队伍管理科学化水平;加强检察文化建设,形成具有鲜明职业特点和价值取向的检察文化,引领检察人员的思想和行动,加大检察宣传力度,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争取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支持与监督。

六是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夯实检察事业发展基础。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与支持,全面落实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推动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促进公正规范执法。继续推进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确保2008年底全面完成建设任务。加快科技强检步伐,加强检察信息网络和科技装备建设,提高检察人员的科技素质和科技应用水平,以先进的科学技术促进法律监督能力的提高。

各位代表,2008年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30周年,也是检察机关恢复重建30周年。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省检察机关将在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下,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认真执行本次大会决议,振奋精神,求真务实,锐意进取,努力开创全省检察工作新局面,为加快湖北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附:相关说明

〔1〕核查纠正监外罪犯脱管漏管专项活动:指在中央综治办的统一部署下,湖北省综治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开展的,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和在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等罪犯,因擅自离开所居住地等原因,脱离公安机关监督管理,或因相关执法部门工作衔接不到位等原因,致使上述五种人员未被列入监督管理的问题,进行全面核查,逐人纠正,并建立长效机制加以规范的专项执法活动。

〔2〕人民监督员制度:指最高人民检察院报经党中央同意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检察机关实行由代表公众的人民监督员按照一定程序,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监督的制度。人民监督员由符合条件的我国公民担任,我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产生方式是: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布人民监督员的推荐条件,由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候选人,由检察机关与推荐单位协商产生或者由当地人大常委会确认。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确保各项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促进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

〔3〕人民监督员监督的“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指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规定,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以下“三类案件”进行监督:(1)拟作撤销案件决定的;(2)拟作不起诉处理的;(3)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人民监督员有权对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的下列“五种情形”提出监督意见:(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2)超期羁押;(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4)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5)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

〔4〕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指依据宪法、法律规定,在各级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下,适应检察工作整体性、统一性要求,强化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关系,加强各地检察机关之间的工作协作,增强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的职能衔接与制约配合,促进全省检察机关“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的检察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将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作为深化检察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进行积极探索,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5〕法律监督调查机制:指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中,为发现、核实、纠正诉讼违法问题而进行必要的调查的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对于受理公民投诉、上级交办和有关单位移送及自行发现的关于诉讼违法问题的线索材料,进行审查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通过询问、查询、查阅案卷、调取证据材料等形式,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查明的事实判断诉讼行为是否合法,有针对性地提出纠正违法的意见或检察建议。

〔6〕执法办案的科学考评和绩效管理机制:指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进一步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建立对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刑事抗诉等主要业务工作的考核评价体系,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动态预警、有效奖惩,客观准确地评价执法办案的绩效,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树立科学合理的工作导向,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推动执法办案工作平稳健康发展。〔7〕检务督察:指人民检察院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及其检察人员执行上级或本级人民检察院决议、决定、制度和重大工作部署,依法办案以及遵守检察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发现问题及时监督纠正和依法依纪进行处理。检务督察的目的是确保上级人民检察院决议、决定、重大工作部署和各项规章制度得到严格执行,促进执法公正和队伍廉洁。检务督察的主要事项是:(一)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院、本级院重大工作部署、决议、决定、指示的情况;(二)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遵守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落实办案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三)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四)严明执法作风、遵守检容风纪的情况;(五)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事项。〔8〕检察队伍建设“六项工程”:指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强新形势下检察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省人民检察院2007年制定下发《关于加强检察队伍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大力加强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建设、领导班子建设、作风纪律建设、素质能力建设、队伍管理机制建设和检察文化建设,简称为检察队伍建设“六项工程”。〔9〕三个专项治理:指省人民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部署开展的对以下三个问题的专项治理:(1)受利益驱动违法违规办案。主要是违法违规扣押款物、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等。(2)不文明办案。主要是对犯罪嫌疑人、证人、被调查对象逼供逼证,执法作风粗暴、态度蛮横。(3)办案安全隐患。主要是办案安全防范思想不到位、设施不完善、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得力。

〔10〕“作风建设年”活动:指省人民检察院2007年部署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以加强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干部生活作风和执法作风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学习、教育、整改活动,深入实践胡锦涛总书记倡导的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促进全体检察人员的理想信念更加坚定,宗旨意识更加牢固,道德修养进一步提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能力和水平得到新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