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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代表王辉光呼吁盗割电线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论处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8-02-01 07:53   [收藏] [打印] [关闭]

对盗割电线、电缆、空调铜管的行为,有的公安机关只以盗窃行为论处,导致打击力度不够。省人大代表王辉光昨日(1月31日)向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提交代表建议,呼吁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对这些行为均按“破坏电力设备罪”论处,加大打击力度。

他说,盗割电线、电缆和空调铜管的行为严重影响国家、企事业单位、老百姓的财产甚至生命安全,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但是,由于一些公安机关把这类行为以盗窃论处,致使有的盗窃者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其实,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就对此类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应当按《刑法》第118条、119条破坏电力设备罪论处,追究刑事责任。 (梅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