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从省人大立法实践看民主政治进步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8-01-24 08:56   [收藏] [打印] [关闭]

荆楚网消息 (湖北日报) 民主,从语义上讲,指人民有参与国事或对国事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民主,又是一种普世的价值诉求,强调对民众主体地位的认同与尊重。“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党的十七大报告的论断,高扬民主大旗,为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标定了重要的一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受人民之托,将人民的意愿以法律的形式体现为共同意志,是人大的重要职能。5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共制定、修改、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通过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100件,其中省本级制定、修改52件。

5年来的立法实践中,省人大于扎实细致的制度建构与创新之中,贯穿了彰显人民主体地位这一红线。由此,人们听闻到民主政治强劲清晰的足音——

让更多的人倾听与表达

2003年10月23日上午8时50分,省人大常委会机关7楼会议室。来自全省各地各阶层的42名陈述人、32名旁听人以及听证人使本来十分宽敞的会议室显得有些拥挤。

这里是我省历史上第一次立法听证会。

9时整,立法听证会准时开始。就《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立法中的若干问题,陈述人争先恐后发言。此次争论最激烈的话题,是政府是否应该披露企业信用信息;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是格式合同如何监督。怀着极大的热忱,他们讨论着一部法规的每一个细节,在立法者面前发出自己的声音。

2006年4月21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在武昌召开立法听证会,就《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立法“零距离”倾听公众意见。发布立法听证公告的短短10天时间里,数百人打电话咨询报名参加,最后确定17人参加陈述,5人参加旁听。年龄最小的18岁,最大的74岁。

立法听证的出现,为人们搭起一个倾听与表达的平台。

更广泛地听民意汲民智

2003年9月27日,《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征求意见稿)》,通过《湖北日报》等新闻媒体公开征求意见,此后,凡提请常委会审议的重要的法规草案,均在媒体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省人大先后将信访条例草案等3件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草案,通过媒体公开征求意见。从2006年开始,省人大常委会一审后的法规草案,全部在湖北人大信息网上全文公布。

现代立法过程,本身就是观点碰撞、矛盾调节、利益平衡中体现最广大民众根本利益的动态过程。开门立法,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反复审议的过程是充分发扬民主的过程,是各方面逐步取得共识的过程,是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途径,更是深入人心的普法好形式。“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的规定有诸多不妥之处。”“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有不合理、不可行之处。”……针对广大读者、法律工作者对《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省人大及相关职能部门多次做出修改、解释、说明,老百姓从中感受到了实实在在又直接关系自身利益的民主,反复审议之中,立法机关从中获取了有益信息,条例的可操作性不断增强,大家对条例的了解、理解、认同度也不断加深。

从公权力的源头体现民主

立法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不同利益群体通过博弈、妥协、让步,达到一个兼顾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形成共识。不容忽视的是,这种博弈应体现在立法的每一环节,方能显现法律公平公正的精髓。

在法案的起草阶段,由与法律法规有利害关系的部门提供草案,他们首先会考虑自身的管理方便和获取自身的利益,通过在草案中塞进本部门的“私货”,进行自我授权,实现立法寻租。这样的草案,即便之后经历审议过程,也难以保证剔除部门不当利益。

2003年1月换届后,省人大常委会调整充实了立法顾问组成员,并先后委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暨湖北省立法研究中心及法学专家起草了《湖北省反窃电条例(专家建议稿)》、《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专家修改稿)》、《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修订草案专家建议稿)》,进一步拓宽了法规草案起草和修改的渠道。

委托专家、科研院所、律师事务所起草法规草案,是立法追求科学民主的可贵实践,是立法程序上的一个进步。因为,由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政府部门提供法规草案存在一定负面的倾向性,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规草案起草部门又不可能对社会每一个层面的问题都了如指掌,特别是一些专业性领域。而委托民间起草,则可以有效地弥补立法机关自身立法信息和资源的不足。更为重要的是,专家、学者、律师是作为中立的专业人士,他们既没有行政权,也没有既得利益,完全可以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借助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深度介入立法过程,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平衡利益之争。

更精准地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2006年5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分组审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

该条例草案规定,对占道经营违法行为除了给予处罚外,可以“暂扣其经营的物品和装盛器具”,由于法律没有“暂扣物品”这一强制性行政措施的规定,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各抒己见,针锋相对,分歧较大。

主任会议决定,26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在对条例草案表决之前,先对分歧意见较大的第42条第3款中有关占道经营违法行为实行“暂扣物品”的规定,进行单项表决。表决结果是赞成票24票,由于赞成票未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65人的半数,决定将“暂扣物品”的规定从该条例中删除。随后会议对该条例草案进行表决,获得通过。

2006年12月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在对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确认7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议案》进行单项表决,争议较多的“家电维修范围技术核准证核发”一项赞成票为30票,未过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半数,该项行政许可事项被废止。

过去,我们对立法过程中的细枝末节存在有意无意的漠视,“高票通过”、“意见一致”经常被看作立法成功的唯一表现。对于争议条款,似乎更倾向于“求同存异”,将其“忽略不计”,直接对整部法规草案进行表决。这样做的后果恰恰降低了立法的科学性,削弱了立法的民主化程度。

对法规草案的某一条款或某项内容进行单项表决,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中尚属首次,在全国也绝无仅有,堪称立法民主进程中的可贵创新。(记者张晓峰 张小燕 通讯员 丁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