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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交大会审议表决

来源:楚天都市报   时间:2014-01-20 01:14   [收藏] [打印] [关闭]

●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

●确定本省污染物控制名录

●定期公开重污染企业名单

●为排污者建环保诚信档案

●私设暗管排污最高罚50万

●首设“按日连续处罚”制度

“千湖之省”湖北将用重典治水。19日,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鸣向大会作“关于《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这是我省首次将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法规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表决。

王建鸣说,水资源是十分珍贵的战略资源,湖北是水资源大省,又是三峡大坝库区所在地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保护好水资源是关系全省人民福祉、关乎湖北未来发展的大事。为解决我省水污染防治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必要重新制定水污染防治条例。

《草案》共八章,分总则、政府职责、水污染预防、水污染治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监督与应急、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其中规定,全省实行水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将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政府及行政首长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草案》明确了排污者环保诚信档案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污者环保诚信档案,记载其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承担环保社会责任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草案》加大了对水污染的处罚力度,对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排污者,将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立法,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去年10月,省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全省参与提建议者多达20万人。据了解,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遵照“两审三通过”的模式,即先经过两次常委会会议充分讨论后,再在第三次常委会会议上表决通过。《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此前已经历了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即将接受人大全体会议审议,进入“四审”程序。

根据大会议程,在听取《草案》说明后,各代表团将对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并形成最终表决稿。《草案表决稿》将提交22日的闭幕大会进行表决。王建鸣说,考虑到水污染防治条例是一项重要立法,为充分做好条例实施的各项准备,建议条例的施行时间为2014年7月1日。

【明确政府职责】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加强水环境保护队伍建设,增强环境保护执法能力。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以及有关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水生态保护补偿办法。

★政府采取措施,对为减少水污染进行技术改造或者转产、搬迁、关闭的企业予以鼓励和扶持。

【责任终身追究】

★实行水污染防治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应当暂停审批新增水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不暂停审批的;(二)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四)造成水环境功能退化或者跨行政区域水污染事故的;(五)违反产业政策批准项目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六)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七)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淘汰落后产能设立饮用水源保护区】

1、制定并公布禁止生产项目名录

★省人民政府制定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名录,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引进高污染、高环境风险项目,限期淘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和设备,限期整治或者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污染企业。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

★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堆放、贮存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3、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体系,划定地下水污染治理区、防控区和一般保护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和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对人口密集区、工业园区、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区和饮用水水源地等重点地区的有效监测。

【污染项目圈进园区垃圾场远离水体】

1、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

★排污单位不得擅自拆除、停运或者闲置污水处理设施。

★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等集聚区。

2、优先规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

3、禁止在江边湖边设垃圾场

★禁止在毗邻地表水体的区域和泄洪区内建设垃圾堆放场、处理场和垃圾处理设施;已经建设的,责令限期搬迁。

4、对船舶污染物实行全程监督

★建立船舶水上污染防治执法联动机制,对船舶污染物实行从船上到岸上的全程监管。

5、跨界水体保护

★跨行政区域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商制度,相互配合,共享信息,预防和处置跨行政区域水污染事件。

6、发展环保市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环保市场,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服务,吸引各类市场主体开展水污染防治技术评估、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运营。

【考核不合格一把手要负责建立完善举报制度】

1、定期公报排污未达标市县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告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州)、县(市、区)。

2、考核不合格政府“一把手”要被约谈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未完成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督促其完成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

3、建立完善举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受理对污染损害水环境行为举报的联系方式。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水污染防治的举报制度。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的予以奖励。

【重点污染企业信息公开对水污染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

1、定期公开严重污染企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水环境质量,水环境监测,水污染突发事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方式、浓度和总量,以及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与运行情况。

2、建排污者环保诚信档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排污者环保诚信档案。

★排污者环保诚信档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财政支持、政府采购、银行信贷、外贸出口、企业信用、上市融资、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认定的重要依据。

3、公民可申请获取水环境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的水环境信息。

4、对水污染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对水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和经济困难公民因水污染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案件提供法律援助。

5、公开与公众水环境权益密切相关事项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情形外,规划编制、项目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与公众水环境权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公开,并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

重典护水

餐馆向水体排污最高罚5万元

餐饮、洗涤、洗车经营者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在湖泊养珍珠最高罚10万元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养殖珍珠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围栏围网养殖的,逾期不拆除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投肥(粪)养殖污染水体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再次投肥(粪)养殖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养殖证。

瞒报事故排污单位最高罚30万元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对造成水污染事故后瞒报的排污单位,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私设暗管排污最高罚50万元

私设暗管排污的,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水源保护区内堆垃圾最高罚10万元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堆放、贮存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污染单位责任人罚半年工资

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单位按日连续处罚

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按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水资源现状

我省水资源总量1027.8亿立方米,占全国的3.5%,人均水资源量1732立方米,列全国第17位。

江河

长江在湖北境内流经26个县市,流程1041公里。

除长江、汉江干流外,河长5公里以上的省内各级河流有4228条,另有中小河流1193条,河流总长5.92万公里,其中河长在100公里以上的41条。

湖泊

面积百亩以上的湖泊约800余个,湖泊总面积2983.5平方公里。洪湖、梁子湖等面积大于100平方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