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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人大工作概况(2016年3月)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6-11-21 13:17   [收藏] [打印] [关闭]

一、省人大系统组织机构状况

截止目前,省十二届人大代表实有721名。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63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7人,秘书长1人,委员54人。省人大设法制、内务司法、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农业与农村、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等7个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人事任免、预算3个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下设代表工作办公室、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等2个处室,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下设人事任免工作办公室,法规工作室的内设机构同时作为法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司法监督处,其他各专(工)委均下设1个办公室(处级)。

省人大常委会还设有3个综合性正厅级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即:办公厅、法规工作室、研究室。信访办公室主任高配为副厅级领导职务。办公厅下设秘书处、人事处、外事处、行政处、文书处、信息技术处、接待处、离退休干部处等8个处室,机关还设立机关党委(书记由机关党组副书记兼任,设专职副书记1名兼党办主任),翠柳村客舍隶属办公厅管理的事业单位。法规工作室下设办公室、经济法规处、综合法规处、立法规划处(加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处牌子)等4个处室。研究室下设综合处、调研处、宣传处等3个处,《楚天主人》杂志社隶属研究室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省人大工作主要情况

2015年,是省十二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第三年。一年来,在省委的正确领导下,省人大常委会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重大决策部署,以严的要求、实的作风,不断推动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圆满完成了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较好地发挥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一)提高质量,突出重点,认真行使地方立法权

省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立法工作取得重大进展,立法质效显著提高。截止2016年1月,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批准且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及法规性决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334件。

2015年,常委会先后审议17件法规和法规性决定,已通过11件;批准武汉市6件地方性法规、法规性决定,批准“一州两县”5件单行条例。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对现行188件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清理,作出修改29件、废止1件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力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省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颁布了《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通过了《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这一“全国首部”有关公共资源招投标综合监管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在全国率先制定了《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并在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获得高票通过。

在立法工作中不断健全完善体制机制。一是完善立法起草、审议机制。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志愿服务条例等综合性法规,由人大自主起草;政府组织起草的法规草案,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前参与,研究提出意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法规,实行隔次审议、“三审四通过”,确保立法质量。二是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所有法规草案必须征求全体省人大代表意见,所有立法项目邀请代表参加座谈、面对面听取意见和建议,重大立法项目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三是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搭建民意“直通车”,使立法决策更接“地气”。

(二)直面问题,注重实效,依法行使监督权

1980年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报告共629个,先后对116件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2015年,常委会深入贯彻省委“竞进提质、升级增效”总要求,认真听取审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对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固定资产投资、保持经济平稳增长等开展专项监督。在过去三年开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地方立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企业负担监督条例实施情况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6类28项企业不合理负担问题进行跟踪督查,促进问题整改落实。首次将社保基金预算纳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范围,首次将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纳入常委会审查范围,实现预决算全口径审查监督;启动对政府支出预算、支出政策及绩效的审查监督机制;开发运行在线监督预警软件,实行预算执行自动化、智能化监控,提升预算执行监督效率。持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荆楚行”、“湖北环保世纪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荆楚行”活动。落实人大司法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衔接办法,探索健全司法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组织部分省人大代表旁听重要案件庭审,开展立案登记制实施情况调研。全年办理群众来信来访3883件次,主任会议成员阅信接访包案103件次,尽心尽力做好人大信访工作。

在监督工作中不断改进方式方法。一是改进执法检查方式。实行人大依法监督与新闻舆论监督相结合、代表履职和群众监督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使执法检查更深入、更有效。执法检查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将评估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为会议审议提供重要参考。二是完善专题询问方式。在开展专题询问前,执法检查组深入基层开展检查,向部分省人大代表和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发函征询意见,通过网络平台向公众征集意见,研究确定询问重点;专题询问中,邀请部分省人大代表和公众旁听会议,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应询并作出整改承诺;专题询问后,对政府整改承诺事项跟踪督办。三是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首次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对各市州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全年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59件。四是落实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首次安排法规实施机关向常委会会议书面报告《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8件法规实施情况,促进了地方性法规有效实施。

(三)依法履责,勇于担当,认真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

1980年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作出决议、决定340项。为了保障和规范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1999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常委会始终把推进绿色发展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先后出台湖泊保护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发展的决定。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作出的《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颁布实施后,在全国产生重大反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据第三方评估报告表明,经过全省各地、各级、各方的共同努力,实施效果远远超出预期。其中,全省农民群众对决定的知晓率达到91%,夏季主要农作物秸秆焚烧火点与上年同比下降82.2%,部分市州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其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已经开始显现。常委会在广泛开展调研、深入分析省情、凝聚发展共识的基础上,撰写提交7份调研报告,为我省科学编制“十三五”规划提出意见建议。一年来,常委会依法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09人次,其中决定任命、免去省政府副省长各1人。制定了《湖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并已经正式开始实施。

(四)创新方式,强化服务,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

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客观要求,也是人大常委会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的基础。常委会认真宣传和贯彻实施代表法及我省的实施办法,坚持把代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

2015年,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4件代表议案,已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向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代表提出的739件建议、批评和意见,已全部办结并答复代表。首次组织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进行专项视察,召开办理工作情况分析会,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首次由常委会工作机构直接征求代表对建议办理的意见,使反馈意见更加客观真实,促进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质量的整体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同320多位省人大代表保持经常性联系,共走访代表860人次,广泛听取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300多人次,参加执法检查、视察等活动280人次。为增强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实效,新建了财经、农业、科教、企业4个专业代表小组。按照“全省统一建设、五级代表共用”的原则,启动了湖北省人大代表履职服务网络平台及移动终端APP建设,为代表履职、联系群众提供信息服务保障。

(五)改进作风,增强合力,不断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扎实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增强“三严三实”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把从严从实要求贯穿到人大工作各个方面。认真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常委会会风建设的意见》,强化会议服务保障,常委会会议出席率平均达到96%,会议审议质量显著提高。组织制作电视专题片《牢记人民重托》,生动展示改革开放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取得的重大成就。加强与市、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联系和指导,开展工作交流,密切工作协同,共同推进全省人大工作。统筹做好省市县乡四级人大代表、人大工作者培训工作,全年共举办各类培训班15期、培训1380人次。主动服务我省对外开放大局,积极开展与英国、荷兰等外国地方议会和友好团体交往,接待美国、俄罗斯、法国等6个国家议会和代表团来访,有效发挥地方人大在对外开放中的优势和作用。

三、2016年主要工作安排

2016年,是我省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深入贯彻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之年,也是人大工作与时俱进乘势而上的关键之年。省人大常委会今年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省委领导下,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湖北实施,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依法履行各项职责,为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和“五个湖北”建设作出新贡献。

(一)立法工作

认真组织实施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常委会拟制定或修订《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修改)》等地方性法规。

(二)监督工作

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关于全省农村公路建设情况、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贯彻实施情况、关于全省宗教工作情况,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16年上半年工作情况,省人民检察院关于2016年上半年工作情况、关于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等8个专项报告。

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2015年省级决算(含2016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关于2016年上半年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同时听取和审议2016年上半年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关于2015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关于2015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等4个常规工作报告,批准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

对《湖北省旅游条例》实施情况、《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实施情况、《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实施情况、《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等开展4项执法检查。

对《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湖北省畜牧条例》、《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等8件实施满一年的法规,由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书面报告实施情况;对《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等2件实施满三年的法规,由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或者立法后评估,并书面报告法规实施情况。

(三)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适时作出《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大力推进共享发展的决定》、《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的决定》;修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四)人事任免工作

尊重和保障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有关人选提出意见的权利,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任免的结果。健全人大常委会任免工作机制,不断完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主任会议审议、拟任职发言、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颁发任命书等制度,增强任命人员的公仆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组织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培育宪法信仰,彰显宪法权威。

(五)代表工作

加强与代表和代表所在单位的沟通联系,通报相关工作安排,保障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切实维护代表合法权益。建立代表履职档案,探索人大代表退出机制。通过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构、网络平台等形式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依法开展代表就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约见相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活动。修改我省实施代表法办法,规范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加大代表议案处理和建议督办力度。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安排,在省委的领导下,依法做好全省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的指导工作。修改湖北省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实施细则,制定湖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为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六)人大研究与宣传工作

围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按照《湖北省人大工作研究课题管理办法》、《湖北省人大优秀研究成果评选办法》,切实做好人大理论和工作研究。综合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优势,健全人大新闻大宣传工作新格局。办好《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报》、《楚天主人》杂志、《人大信息》等刊物和微信公众号、湖北人大网。

(七)外事工作

坚持“走出去”工作方针,按照出访活动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出访活动。拓展丰富人大对外交流与合作机制,开展与外国地方议会的交流,增进友谊,推动合作,服务发展。贯彻执行中央及省委关于外事工作的规定,加强人大对外交往的统筹协调和规划,强化外事纪律,保证人大对外交流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八)自身建设

加强思想建设。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自觉与中央和省委保持高度一致。加强作风建设。巩固“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充分发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2+14”的整体优势和作用,形成人大工作的整体合力。加强能力建设。组织开展“能力建设年”活动,完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的知识结构,提高履职能力。发挥各专(工)委的作用。加强各委员会之间协调配合,提出有分量的调研报告,为省委和省人大常委会决策提供参考。加强机关建设。严格实行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制,充实工作力量,提高机关的整体效能,更好地发挥集体参谋助手与服务作用,保证人大各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