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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举行“鄂版消法”立法听证会 讨论八个方面议题

来源:楚天都市报   时间:2017-11-01 07:11   [收藏] [打印] [关闭]

楚天都市报记者 陈凌墨

商品或服务应该“明码实价”还是“明码标价”?没有消费完的预付卡可否全额退款?消费者身份如何界定……昨日,《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第三方立法听证会举行,围绕8个公开推选的议题,20位听证陈述人和4位旁听人代表各抒己见,不乏观点交锋。

本次听证会引起各界广泛关注,共有88人报名参加。最终遴选出的20位陈述人,有教授、律师、记者、超市经理、电商客服主管、公务员、国企职工、私营业主、学生、农民、基层消协负责人等。

省人大常委会、省消费者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作为听证人出席了听证会。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参加了听证会。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将在7日内制作听证报告,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本次听证会的情况,提交作为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草案的重要参考依据。

今年7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10月24日至26日,省人大常委会在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社区管委会、秭归县九畹溪镇政府、谷城县法院、利川市政府法制办、仙桃市中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等5个基层立法联系点,组织开展了基层立法听证。昨日的第三方立法听证会举行之时,同步开展了网络听证。

焦点之1

“明码实价”还是“明码标价”

【现实案例】

“青岛天价大虾”“哈尔滨天价鱼”……近年来,“天价消费”频现。2016年2月,武汉又曝出“天价”姜丝可乐:李先生请客户到一饭店就餐,结账时才发现他们点的姜丝可乐售价高达128元一壶。随后,李先生发微博称,成本10多元一壶的姜丝可乐要价128元,他要是早知道,就不会点了。此事经媒体曝光后,引发了商品或服务应该“明码实价”还是“明码标价”之争。

【条例草案】

草案规定:所有商品或者服务必须明码实价,确因清仓、换季、搬迁、歇业等原因降价或者打折销售商品的,应当在销售场所公开告知,并不得对原价、打折幅度、成交量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听证现场】

“明码实价可行性不大,因为讨价还价仍是常见的消费习惯和交易方式。”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瑞说,“明码实价”的上位法依据也不足,虽然2011年出台的《关于积极推进明码实价工作的通知》要求推行“明码实价”,但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时,“明码实价”并未被采纳。

湖北文理学院教授邱文华则认为,明码实价制度合理、可行。他说,明码实价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现实生活中,经营者利用明码标价,搞明码虚价、价格欺诈的现象屡见不鲜。另外,明码实价制度在国内外均有先例可循,是比较成熟的做法。

潜江市工商局法规科科长朱克华认为,“明码实价”是在“明码标价”的基础上,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利益提出的概念,重点强调“实”。不要让“明码标价”成为价格欺诈的挡箭牌,“明码实价”才是商家经营的航向标。“双11”大促在即,针对条例草案中关于“不得对原价、打折幅度、成交量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来自线上、线下购物平台的听证陈述人也有话要说。

唯品会(湖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行政人事负责人崔海勇赞同“明码标价”。他认为,经营者必须按照标价与消费者结算,打折必须公开告知。

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经理陈文瑾建议,明确“原价”的定义,增加“原价即商品第一次销售的价格,所有打折、促销均以商品第一次销售价格为依据”。

焦点之2

预付卡余额能不能全部退还

【现实案例】

近年来,有关商业预付卡的消费纠纷时有发生。2015年4月,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菱角湖万达天骋健身房老板跑路,2000多名会员共损失上百万元。位于江岸区兴业路的一家健身会所,多次变换经营主体和公司名称,2016年再次将数百名会员转到其他健身会所,但新会所拒绝继续提供服务。

【条例草案】

草案规定:经营者发放商业预付卡,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有效期满未消费的金额,消费者可以要求续期或者按照预定退款;要求退款的,预付卡中属于赠送金额的部分,按照未消费金额的比例计算,可以由经营者扣减。

消费者购买预付卡15日内,且尚未接受任何商品和服务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全额退款。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消费者要求退款的应当予以退款。

【听证现场】

“商业预付卡越来越普遍,我的包里就放着一张。”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读研究生赖倩雯建议,限定首次发放预付卡的时间,增加“经营者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6个月后才能发放预付卡”等内容;同时,限定预付卡的最高金额,增加“记名卡最高限5000元、不记名卡最高限额1000元”等内容。

王建瑞律师表示,商业预付卡纠纷频发,确有必要进行规范和治理。他认为,对于有效期内未消费的预付卡,消费者有权要求全额退款,但建议将“15日”改为“60日”。

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跃飞说,商业预付卡纠纷中,大量存在凭证的证据效力不规范、预付卡等载明的经营主体名称与工商登记名称不一致、预付卡无法体现消费者的预存余额等情况,导致消费者难以主张权利。“草案只对商业预付卡备案作出规定,但对商家没有及时备案的法律责任没有进一步规定,可能导致法规条款缺乏约束力。”他建议,增加对于违反商业预付卡备案制度的处罚规定。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职员吴婷玉建议,对跑路和恶意侵占的经营者,除了依据《预付卡管理办法》进行监督管理和追究责任外,商务、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将违法情节严重的发卡经营者纳入信用黑名单,向社会公示;同时根据其违法情节,进行治安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要鼓励消费者的合理投诉行为。

焦点之3

消费者是否只能是“自然人”

【现实案例】

随着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施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也催生了职业打假人这一特殊群体。2014年8月,职业打假人杨某在武汉某超市购买某品牌干海参40盒,价款52万元。杨某以“该产品说明书宣称的治疗及预防疾病功能涉嫌夸大”等理由,起诉要求超市退还货款52万元,并10倍赔偿520万元。

【条例草案】

草案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听证现场】

中国消费者报湖北记者站记者吴采平赞成草案中关于消费者为自然人的表述。他同时建议,加上“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表述,以规避职业打假人借消费之名行牟利之实的现象,因为目前职业打假人已经有组织化、公司化趋势。他说:“消费作为一个特定的法律用语,是指个人而不是单位。单位因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应当受合同法保护,不应该纳入消法范畴。”

湖北得力电气有限公司经理杨战军则认为,消费者的主体不应限定为个人,一切以消费行为为前提的个人或组织都应视为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