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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2-03-27 09:10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1年12月1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胡兆满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1月29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维护法制统一,对我省地方性法规中的行政强制规定进行清理,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予以修改是十分必要的。通过修改,既保证了我省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规定设定的合法性,又赋予了行政机关适当的管理手段,决定草案的内容比较成熟,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会后,法规工作室对委员们提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11月3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建议,对于不按规定开通或者擅自关闭高速公路服务区的行为,处以罚款后仍不改正的,即可指定有关专业机构代为开通,可不必设定加重情节再行罚款。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

二、有的委员建议,对《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暂扣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的期限可否作出规定。法制委员会认真研究认为,行政处罚法和相关上位法对暂扣这一种类行政处罚的期限未作具体规定,其他一些法律法规中有关暂扣期限一般为六个月以内,实际中可参照执行。鉴于该条例的全面修订工作已列入立法计划并已启动,相关问题建议在全面修订时一并考虑。

三、有的委员提出,《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有关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拒不离去可以扣留非机动车的规定,应当与上位法的规定保持一致。鉴于该条第一款已对此行为规定了罚款,法制委员会建议依据上位法,将该款修改为“对驾驶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应当责令其迅速离去;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扣留非机动车”。

此外,这次提出的决定草案是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集中修改法律和我省过去的做法,在文字上对一些条文的表述作了简洁化处理。按照常委会“打包”集中修改法规的惯例,法规修改后原条文的相应调整问题,可待决定草案通过后,通过法规编纂并在网上公布的形式统筹解决。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意见提出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