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1-12-27 01:56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1年9月1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收到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后,即送省人大各专工委、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立法顾问组成员,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省直17个部门征求意见,并对各方面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梳理和研究。9月13日下午,委员会召开了第三十五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蒋大国出席了会议。

会议认为,该条例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违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建议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和《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及现行省政府机构设置情况,建议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自治县公安、工商、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教育等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登记、办证等手续时”修改为“自治县公安、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登记、工商登记、房产登记手续时”;将该条第二款中的“、出售”删除。

二、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违反规定施行手术,导致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三、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的规定,建议将第二十六条中的“民政部门”删除。

四、参照《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将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中的“发给本人月工资总额5%”修改为“发给本人退休前月基本工资总额5%”。

五、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在第三十八条“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生育的”后增加“按照违法生育处理”。

六、从立法技术上考虑,鉴于该单行条例的规定已经比较具体,可以不再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建议将第四十六条删除。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