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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1-12-27 01:55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1年9月29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胡兆满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9月26日下午,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二审稿认真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各方面的意见,比较成熟,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随后,法规工作室会同省地震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二审稿作了进一步研究修改。9月2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一些委员建议,将法规名称修改为《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据此,建议作相应修改。

二、一些委员提出,实施办法应当对我省地震工作机构和人员配置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特别是明确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应当设置专门的地震工作机构;也有的委员建议,对此问题作原则规定为宜,以利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掌握执行。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规范并加强我省地震工作机构人员配置,有利于提高我省防震减灾工作的整体水平。省编委2009年发文,对全省地震工作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作了规定,但目前各地落实情况不尽一致。此前,常委会办公厅就这一问题已与省政府办公厅作了协调,总体上认为不宜规定过细。考虑到既要重视加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地震工作机构建设,又要从实际出发逐步推进完善,根据委员意见,并与省编办协商后,建议在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四条第二款增加规定“逐步实现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有地震专门工作机构”。(建议表决稿第四条)

三、有的委员建议,建立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协调机制,保障相关规划符合防震减灾的总体要求。据此,建议将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应当听取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意见,确保规划符合防震减灾的总体要求。”(建议表决稿第五条)

四、有的委员建议,明确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中的具体责任。据此,并根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建议在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十四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质量负责。”(建议表决稿第二十四条)

五、有的委员提出,在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中“村(居)民委员会”前增加“社区”;有的委员建议,第二十条第三款有关地震预测、预报意见的内容按照上位法的规定表述;还有的委员建议,在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增加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开展心理辅导”等。据此,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

六、有的委员提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特别是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据此,建议在第三十九条中增加一款规定“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特别是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论证。”(建议表决稿第三十九条)

七、有的委员建议,增加规定政府相关部门在防震减灾工作中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以及单位、个人违法散布地震预测预报意见的法律责任。鉴于防震减灾法对这些违法行为,已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建议不作重复规定为宜。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二审稿的其他有关条款进行了调整、补充及文字修改。条例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11年12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