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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农村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3-06-29 08:40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1年11月27日在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  周大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农村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1 件,即凌忠祺、陈华志等11名代表提出的第125号议案: 《关于梁子湖自然资源保护立法的 议案》。

近年来,农村委员会一直十分重视我省湖泊,包括梁子湖管理的立法工作,曾多次深入湖区 进行立法调研,并借鉴外省经验,向主任会议提出了“一湖一法”的立法构想,以加强对我 省重要湖泊的保护和管理。为此,省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湖北省梁子湖管理条例》作为预 备立法项目,列入了本届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按照立法规划的要求,省农业厅积极组织专 班,抓紧进行梁子湖的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目前已拟定出《湖北省梁子湖管理条例》初稿 ,提交给了省政府法制部门。

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农村委员会审议《关于梁子湖自然资源保护立法的议案》后 ,我们将该议案转给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研究。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认为,我省是一个湖泊 大省,应当有一部调整全省湖泊水体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建议制定《湖北省湖泊管理条例》 。

2001年11月2日,省人大农村委员会召开第50会议,对《关于梁子湖自然资源保护立法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农村委员会认为,根据我省湖泊分布情况,对我省较大的、跨区域的重要湖 泊进行单独立法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梁子湖是我省第二大淡水湖泊,属多功能湖泊,是 国家和我省重点保护水域,加强对梁子湖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非常重要。主任会议 认为,对我省湖泊进行立法,是非常必要的。湖泊立法,应实行综合性立法和单项立法并重 的原则,全省性的湖泊和梁子湖的立法工作可以同时进行。省政府应继续做好协调和论证工 作,抓紧起草《湖北省湖泊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梁子湖管理条例》,使这两件法规能尽早 出台。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