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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广富主任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上的讲话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3-06-29 08:13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1年9月27日

各位委员,同志们:

今年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 区域自治法〉的决定》,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了第4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施行。民族区域自 治法的修改,是我国政治生活和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全面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 新世纪初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面临的一项新任务。今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举办了“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法律知识讲座。8月份,我和联系民族工作的朱纯 宣副主任带领视察组到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的“一州两县”就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情况进行 了视察。下次常委会会议还将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情况的报告。 下面,我结合我 省实际,就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加强民族法制建设这个专题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当前形势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要性

第一,深刻认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 多民族国 家。民族工作是我们党和国家整个工作的组成部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 进步,是关系到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民族问题。以毛泽东同志为 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 理论同我国统一的多民族的基本国情相结合,创造性地采取了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来解决中 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 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早在1 949年就写入了当时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1954年正式载入新中国第一 部宪法,从而成为国家政治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为民族法制建设提供了宪法保障 。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总结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正反两方面经验 教训的基础上,提出要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于1984年领导制定和开始实施了 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从法律上保证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党的民族政策的贯彻执行。以 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民族工作。江泽民同志指出:“民族 、宗教无小事。”“各民族的大团结是维护祖国统一,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保证。”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把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与少数民族聚居区 的区域自治紧密结合起来,具有强大的政治生命力。”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多次强调坚 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且把它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政治的一个基本目标和基本政策,列入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今年修改的民 族区域自治法,突出了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在国家政治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大举措,对 于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伟大事业,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因此,我们一定要从坚持和完善国家 的基本政治制度,坚持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高度,深刻认识贯彻实施民族区域 自治法的重要意义。

第二,正确认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法律地位和功能。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根据宪 法和总结 我国长期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解 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法律。它既全面体现了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规定的基本精神, 又全面体现了我们党关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的基本政策和基本原则 ,它主要调整民族自治地方与国家的关系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它的内容涉及政 治、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是国家 基本法律中涵盖面最广的综合性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许多条文,既适用于民族自治地方 ,也适用于民族自治地方以外的其他地方;特别是有关与民族自治地方开展经济、技术协作 和对口支援的规定,以及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时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利益 、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等规定,适用于与之有关 的所有地方、部门、组织和个人。因此,无论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法律性质,还是从它所调 整的法律关系,以及它所规定的内容来看,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我国的基本法律当中具有十分 重要的地位,在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功能。民族区域自治法不只是少数民 族、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工作部门的法律,而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遵守和执行的法律,学习 、宣传和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各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族人民的共同任务。尤其是 民族自治地方的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带头学好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而模范 地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做到学法、知法和严格执法,提高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自觉 性,以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各地区、各部门的遵守和执行。

第三,全面认识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我省 是一个多 民族的省份,有49个少数民族,现有少数民族人口257万人;有1个自治州,2个自治 县,10个民族乡。在我省贯彻实施好民族区域自治法,做好民族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 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开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工作,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深入 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加强民族法制建设,有力地推动了民族地区的经 济和社会发展,始终保持了民族团结和睦,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民族地区经 济繁荣、政治稳定、社会进步的良好局面。之所以有这种良好局面,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始终 不渝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认真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 已宣布:“从新世纪开始,我国将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 发展阶段。”“今后五到十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是我国进行经济结构战 略性调整的重要时期,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时期。”党的 十五届五中全会还明确提出要把发展作为主题,进一步强调要抓住机遇、加快发展。邓小平 同志告诫我们:“发展是硬道理,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 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一系列经济问题不解决,就会出乱子。”江泽民同志在中 央第三次民族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不仅是一个重大的 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加快发展,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是提 高我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也是关系国家长治久安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 复兴的根本大计。民族自治地方的改革、发展、稳定是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有机 组成部分。从历史看,民族地区无论是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还是在自然资源、环境保 护和生态平衡等方面,都为全省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从未来看,没有民 族地区的稳定就没有全省的稳定,没有民族地区的小康就没有全省的小康,没有民族地区的 现代化就不能说实现了全省的现代化。这次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充分体 现了加快发展这个主题,在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投入、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等方面增加 了许多新规定,增加了上级国家机关帮助和扶持民族地区的责任性条款。因此,全面贯彻实 施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促进我省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 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对于实现我省“十五”计划的宏伟目标,实现湖北的跨越 式发展,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全省各级国家机关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从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认识,切实履行 对民族自治地方应负的各项法定职责,加大落实工作的力度。

当前,全省上下正在深入学习和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刚刚闭幕的 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对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要把学习、宣传和贯 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与学习、贯彻和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结合起来,与加强和 改进领导作风和工作作风结合起来,真正认识到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全国各族人民 的共同利益所在;上级国家机关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帮 助、指导和扶持的职责,尊重和维护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也就是维护全国各族人民的 整体利益。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与“四五”普法教育结合起来,通过 各种形式在全社会,特别是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开展学习和宣传,使之深入人心。要紧 密联系实际,认真研究新形势下贯 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切实解决民族地区改革和发展中的一些实际问 题,以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使民族地区的人民尽快富起来。

二、进一步加强民族立法工作,完善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

民族立法是国家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的基本方略和基本目标,加强民族立法工作,抓紧进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建设,是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也是全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关键环节。江泽民同志 指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必须建立和健全同实施 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的法规体系,使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更好 地发 挥作用。”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后,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一 些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包括我省在内的全国12个辖有民族自治地 方的省制定了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或办法;全国154个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1 33件自治条例、280件单行条例和65件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我省从1986年开始 民族立法工作,至今共制定民族法规及政府规章37件,其中自治条例3件,单行条例26 件,补充规定1件,专门规范民族问题的地方性法规3件,政府规章4件。此外,省政府有 34个部门制定了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这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和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使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原则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增强了贯彻 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效,促进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时,我们也应 当看到,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一些规定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它 的配套法规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因此,这次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第73条专门规定:“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为实施本法分别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具体措施和办 法。自治区和辖有自治州、自治县的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结合当地实 际情况,制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就我省而言,当前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一项重 要任务,就是根据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抓紧进行配套法规及实施办法的制定和 完善工作。一是省人大常委会要结合实际,抓紧修改1988年颁布实施的《湖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二是我省三个民族自治地方要根据修改后 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各自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三是 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辖有两个自治县的宜昌市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 法的规章、具体措施和办法,以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法真正得到落实。加强民族立法,关键是要提高民族立法工作质量。为此,我们在制定和修改民族法规的过程 中,应当坚持以下一些原则:一是坚持宪法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民族立法必须以宪法和依 据宪法制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 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愿 望和要求,充分体现各民族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二是坚持实事求是,从 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的原则。在民族立法工作中,要认真考虑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依 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在国家规定的立法权限范围内制定相应的法规、规 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立法的形式应当灵活多样,适合于制定法规的就制定法规,适合于 制定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就制定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法规的内容篇幅宜长则长,宜 短则短,不搞“大而全”。要防止和避免照抄照搬的重复立法,注意节约立法资源,重在突 出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上下功夫,着眼于通过立法真正解决民族地区的实际问题。三是坚持 有利于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和加强民族团结的原则。民族立法的目的是保障和促进民族地区社 会生产力的发展,维护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和各民族的根本利益。因此, 要把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促进民族地区的发展和民族团结上,及时将民族地区改革、发展、 稳定的重大决策和成功做法以及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地区的有关政策上升为民族法规。要认 真研究和运用好宪法、立法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变通权,对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 情况的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按照法定程序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 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以利于民族地区的发展。

三、加强监督和检查工作,保证和促进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

加强监督和检查工作,是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的重要环节。为了保证民族区域自 治法的贯彻实施,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人大的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中最高层次的监督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 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的法定职责。因此,在这方 面,我省有关地方的各级人大要切实负起责任来。一是要重视对民族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 检查监督,适时组织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展执法检查,尤其是重点检查省直有 关部门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切实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二是 在执法检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听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适时作出决议或 决定,提出审议意见。三是在开展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中,把检查贯彻实施民族法律法规、 履行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定职责的情况作为评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各项监督工作要突出重点 ,讲求实效。各级政府要严格依法行政,结合本地方、本部门的实际情况,主动地贯彻执行 民族区域自治法,加强对所属职能部门贯彻实施民族法律法规的督促和检查,充分发挥各职 能部门在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重要作用。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要按 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7条的规定,“尊重当地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遵守当地自治条例、单 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接受当地自治机关的监督”。同时,还要注意发挥社会监督、 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通过把这几个方面的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全社会形成一个 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监督机制,为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真正得到 全面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同志们,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加强民族法制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要在 省委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始终不渝地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为实现我省“十五”计划的 宏伟目标、促进我省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而努力奋斗!

各位委员、同志们,本次会议的各项议程已进行完毕,明天上午9时在会议厅举行法律知识 讲座,请与会人员按时参加。现在闭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