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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州)、县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1-09-22 02:05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1年5月23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主任  程传忠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年,我省市(州)、县两级人大将进行换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我省市(州)、县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由省人大常委会确定。

根据《地方组织法》关于确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相关规定,参照2010年户籍人口总数,并以2006年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市(州)、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为基数,省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草拟了新一届市(州)、县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征求意见稿),并发函征求了各市(州)、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形成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州)、县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对人口总数未发生大的变化的地方,其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未作变动。

二、因阳新县、襄阳市襄州区、蕲春县、黄梅县等四个地方的人口已超过一百万,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草案)》将上述四个地方的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由原来的29名增加到35名。

三、根据人口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草案)》将随州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由原来的37名增加到39名。随州市曾都区、随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已经2009年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决定,此次不再重新确定。

四、按照《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五款“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内不再变动”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将我省市(州)、县两级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确定后,各地要严格执行。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