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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修订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1-09-20 01:01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1年4月2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吴汉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4月1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修订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修订草案二审稿较好地吸收了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符合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上位法的规定,符合我省换届选举的实际情况,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委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随后,法规工作室会同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对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研究修改。4月1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为了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建议对代表候选人中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妇女等的结构比例提出原则要求。据此,根据中央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并与我省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依法具有被选举权。优化代表候选人结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基层一线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候选人比例应当比上一届有所上升,妇女代表候选人比例应当占百分之三十以上,少数民族、归侨代表候选人应当依照法律予以保证,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候选人应当占适当比例”。(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二、有些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二审稿有关选举委员会领导关系、组成人员任命、选举工作组、选举工作小组设立等内容重复交叉,建议精简明确。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第七条、第八条的相关内容予以合并,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选举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选举工作组,作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负责若干选区的选举工作。”(建议表决稿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

三、有些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二审稿有关确定代表具体名额和代表候选人差额比例的依据不明确,建议修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第十三条中增加“依据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增加“前款规定”等引证性的内容。(建议表决稿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四、有的委员建议,对代表候选人的排名方式以及破坏选举的制裁等条款进行合并。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

五、有些委员对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以及委托登记、委托填写选票、委托投票等条款提出了文字修改建议。鉴于上述条款与上位法的表述一致,法制委员会建议不作修改为宜。

此外,还根据委员的意见,对有关条款的文字作了适当修改。

鉴于我省县乡人大换届工作即将启动,实施细则的施行日期拟定为2011年5月3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