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1-09-20 01:00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1年3月31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吴汉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0年12月2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为了贯彻新修改的选举法,完善选举制度,保障和规范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工作,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对我省原选举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完善十分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会后,法规工作室将修订草案在省人大网站上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今年3月上旬,刘友凡副主任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法规工作室在黄石、鄂州进行立法调研,听取当地人大、组织部、统战部、司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部分乡镇、街道党委书记以及县乡人大代表的意见,并邀请省委组织部、统战部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座谈会。随后,法规工作室会同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并与中央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作了适当衔接,形成了《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修订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审稿)。3月1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了会议。修订草案二审稿已印送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委组织部、统战部和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计算代表名额的人口数。修订草案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按“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户籍人口数”计算。有关方面提出,以户籍人口数计算代表名额,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人口大量流动的发展趋势不适应,许多省市的相关立法也未对此作出规定,建议斟酌。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该规定。计算代表名额的人口数标准,按换届选举的有关文件执行。

二、关于代表候选人条件和代表结构。有关方面提出,修订草案对代表候选人的品行、能力、素质等条件作出规定,是否合适。一些委员和地方建议,对代表结构比例作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还有一些委员建议,按照我省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明确代表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只要具有被选举权,即可以作为代表候选人。当选代表的结构比例,取决于实际选举结果,而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对实际选举结果有重大影响。据此,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代表候选人应当依法具有被选举权。推荐代表候选人应当符合代表结构比例的具体要求。代表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应当占百分之三十以上”,并将该条中有关代表候选人品行等条件的内容删除。(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三、关于选民登记。一些地方和有关方面提出,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关于选民登记的规定,交叉重合的内容较多,列举也不尽全面,建议对相关内容进行整合,作出概括性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和中央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的实践经验,本着方便选民登记,保障公民特别是流动人口选举权的原则,法制委员会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规定选民“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选区登记”;二是对于户籍人口,因调动、拆迁、婚嫁、购房、子女上学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规定“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在同一选区的,在取得原选区的选民资格证明或者由现居住地的选举机构确认其选民资格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登记”;三是对于流动人口,规定“外地户籍的选民,在现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在取得原选区的选民资格证明或者由现居住地的选举机构确认其选民资格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登记。已经参加过现居住地上一届选举的,经核对资格后,可以不再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继续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四是规定“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选民,在单位所在的选区登记”;五是上述四类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登记,由于人数不多,情况比较复杂,规定由选举委员会决定。同时还规定,“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回到所在选区登记的,可以委托其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登记”。(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一条)

四、关于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选举法和修订草案规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一些地方提出,如果所提候选人人数在此差额比例之内,是否应当全部列为正式代表候选人,建议予以明确。根据全国人大对选举法相关条款的解释,法制委员会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二十八条中增加规定:“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差额比例,都应当列入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五、关于少数民族选举。有的委员建议,对少数民族的选举问题作出规定。鉴于选举法对少数民族选举列专章作了明确具体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五条中增加一款,少数民族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依照选举法和本细则的规定执行。(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五条第三款)

此外,还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第九条“选举信息”的范围,第四十一条“近亲属”的界定,第十九条选区的划分办法,第三十五条流动票箱的管理,第四十九条担任领导职务代表辞职的规定,第五十条“两地代表”的罢免等问题作了相应修改,对其他有关条款,根据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完善,文字、技术和条款顺序也作了适当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意见提出了《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修订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二审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