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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1-09-20 00:56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1年1月17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甄建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自2001年1月《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颁布以来,我省认真组织实施,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的的决策部署,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节能降耗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省能源利用效率不断提高,万元GDP能耗持续下降。随着我省经济规模的发展速度的加快,能源短缺现象日益突出,加之国内外发展低碳经济的呼声日益高涨和单位产品能耗标准的提高,我省节能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实施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以及今后节能工作的需要,也与2007年国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存在一些不衔接、不配套的问题,有必要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一)修订实施办法是贯彻节约能源法,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节约能源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与原节约能源法相比,主要有5个方面的变化:一是明确了节能管理和监督主体;二是在进一步规范工业节能的基础上,将节能宣传和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的节能纳入了调整范围;三是健全了节能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四是完善了促进节能的经济政策;五是强化了法律责任。2008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一部委下发了《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地区要抓紧原有的地方性节能法规进行修订完善,原来没制定实施条例(办法)的地方,要根据实际需要抓紧制定地方性节能法规”。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进一步细化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增强其可操作性,需要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实施办法是我省建设“两型”社会和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需要

我省能源资源匮乏,是一个缺煤、少油、乏气的省份,目前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的重要阶段,能源需求持续较快增长,能源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抓好节约能源工作,不仅是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的需要,也是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长期战略任务。目前,我省节能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一是部分地区完成节能目标进度滞后,电力消费增长过快、效率不高,部分工业单位产品能耗上升;二是第三产业和生活能耗比重增速较快,急需节能管理手段;三是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应用和推广还面临着较大制约和障碍,需要通过有效措施增强科技进步对节能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四是当前推进节能工作缺乏行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市场服务体系,修订实施办法,有利于解决上述问题,尤其是对我省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

(三)修订实施办法是落实国家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需要

“十一五”期间,国家将GDP能耗下降20%左右作为约束性目标,并将节能目标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自2007年起,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国家在“十二五”期间和今后将会实行更加严格的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杜绝能源浪费,推动产业优化升级,2010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制度和有关政策措施,需要修订实施办法。

二、修订的过程

国家施行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后,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将修订实施办法列入2008—2010年度立法计划,此后又将其确实为2010年度的立法审议项目。实施办法在修订过程中得到了省人大、省人民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任世茂率领调研组赴外省开展调研,省人大财经委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前介入,加强指导,并多次召开座谈会进行研究讨论。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省政府将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快推进。草案稿大致经历四个阶段:一是起草文本。2008年8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一部委通知要求,我委着手开展修订实施办法的立法调研工作。在广泛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后,起草修订草案(送审稿)。2009年4月,经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委务会议讨论后,形成了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呈报《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并报送省人民政府。2009年9月至11月,省人民政府在网上上进行公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二是调研论证。2010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任世茂率省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及省发展改革委相关同志赴浙江、福建两省、就节能立法工作进行考察调研,要求国快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2010年6月30日至7月2日,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发展改革委赴黄石、孝感、武汉等地进行立法调研。三是修改完善。2010年7月26日,省政府法制办将修订草案书面征求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交通运输等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综合各方意见后,经过三次大的修改,形成省政府常务会审议稿。四是呈报送审。2010年11月8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后,省政府法制办又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意见,进行补充修改形成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议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修订的主要依据和基本思路

修订的主要依据:国家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

修订的基本思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调整产业结构和民用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为着力点,以高耗能行业为关键。以制度创新、政策引导、宣传教育和行政监管为保障,调动市场主体和公众参与节能的积极性,强化政府、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理顺节能管理体制,强化节能法律责任和规范鼓励节能的政策措施;为促进湖北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动全社会节能提供必要的制度和法律保障。

(二)关于修订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二十六条,修订草案共三十四条。鉴于能源法修订后,国务院又相继出台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制定了《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配套行政规章,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上位法和相关配套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不再做重复性规定,力求有针对性地解决上位法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等法律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对相关领域节能,省里作出了具体规定的,修订草案不再展开,仅作必要的衔接。据此,修订草案对实施办法作了较大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是重新明确了节能管理和监督的主体,规范了节能管理工作程序,细化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和能源审计制度,完善了工业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和公共机构节能等关内容。

(三)关于节能管理体制

节约能源法规定的节能管理体制是主管与分管相结合的模式。修订草案根据国家关于节能工作的分工,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事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以确保法律规定的节能制度和节能措施的落实有人抓,违法用能行为有人查。(修订草案第五条)

(四)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是节约能源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通过项目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旨在控制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投资项目,遏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和过快增长。2010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为了将这项制度落到实处,修订草案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并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进行审查”。(修订草案第十条)

(五)关于设立节能专项资金

省级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是节约能源法规定的事项。其他省、市在制定(修订)地方性节能法规时,结合当地实际,对市、县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也作了规定。为了体现政府推动和引导节能工作的力度,修订草案在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节能专项资金,用于节能工作。(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

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