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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设立的地级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9-08 00:35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0年9月23日在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上

省人大党委会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主任  刘学伦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国函[2000]80号和鄂政发[2000]38号文件精神,国务院已正式批准撤销县级随州市、设立地级随州市。按照《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及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均由省人大常委会确定。现就《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设立的地级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地级随州市人大代表名额,根据《选举法》第9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设区的市代表名额基数为240名,每2.5万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按照地级随州市1999年底256,8532人(原县级随州市1651028人,广水平市917504人)计算,新设立的地级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343名。

二、关于地级随州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根据《地方组织法》第41条第4款第(2)项“市区的市、自治州13人至35人,人口超过800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45人”的规定,并参照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关于设区的市、自治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组成售人员名额的决定》精神,新设立的地级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为31名。

三、根据《选举法》第11条、《地方组织法》第41条第5款的规定,非因行政区划变动或其它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情况下,新设立的地级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在本届任期内不再变动。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