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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9-08 00:33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0年9月23日在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樊后钧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制定这个办法非常必要,对促进我省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我省科技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规工作室会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省科技厅,按照委员们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改。8月中旬,法规工作室组织立法顾问组成员赴武汉市、黄石市、就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有关问题进行立法调研,并组织省政府法制办、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座谈,进一步征求意见。9月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委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并建议将该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照抄上位法的内容较多,缺乏湖北特色和操作性,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措施;体例上可以不分章节。按照上述意见,草案二审稿取消了章节的设置,删去了与上位法重复的条款共七条(草案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同时,将内容相近的条款作了删减合并,并增加了一些具体措施。由此,草案二审稿由原来的6章32条压缩为现在的22条,文字篇幅也减少了三分之一。

二、有的委员提出,科技成果转化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动作,政府应当多提供指导和服务,不应管得过多。据此,草案二审稿规定了政府应当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条件、提供服务的具体条款,如:及时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组织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建立科技信息网络系统,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咨询、信息交流工作等。(草案二审稿第五条第二款)

四、有的委员提出,企业应当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草案要从实际出发,规定促进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优惠政策。据此,草案二审稿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相关条款中规定了引导、鼓励企业积极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措施。(草案二审稿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五、有的委员提出,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当建立和完善风险投资机制。我们在研究过程中,考虑到风险投资机制的建立正处于探索阶段,国家规范风险投资的有关规定尚未出台,因此,在草案二审稿第七条中作了如下规定:“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投资机制。鼓励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和科技贷款担保组织,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参与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转化活动。”

六、有的委员提出,在职务成果转化过程中,要解决好单位与个人利益分配问题。按照上述意见,并根据国家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规定,在草案二审稿中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重奖。”并规定了奖励的具体额度。(草案二审稿第十七条)

七、有的委员提出,在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的同时,要规范各方面尤其是中介机构的行为,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应当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按照上述意见,草案二审稿规定了要规范和监督中介服务活动,并重点就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侵占他人科技成果,提供虚假评估证明,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等违法行为了具体规定。(草案二审稿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此外,根据委员们的意见,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以及条款顺序调整。

草案二审稿及以上报告妥否,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