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9-07 09:28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0年9月28日在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孙  化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9月23日,本次常委会分组审议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委员们认为,草案二审稿吸收了上次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内容可行,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会后,省人大党委会法规工作室会同省经贸委,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研究修改。9月2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形成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建议表决稿)》(以下简称建议表决稿)。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政府与节能有关的部门主要涉及经贸、计划和科技等方面,草案二审稿第三条可以在明确经贸部门综合管理的前提下,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据此,将该条第二款修改为“省发展计划、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的节能工作。”(建议表决稿第三条第二款)

二、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中应当增加促进节能科技进步方面的要求。据此,在第四条中增加了“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鼓励开发先进节能技术”等内容。(建议表决稿第四条)

三、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五条关于节能资金安排等方面不够具体,建议适当明确要求。据此,按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将该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学研究资金中每年安排节能资金,用于先进节能技术的研究、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建议表决稿第五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分别对城市和农村规定 了应当采取的节能措施,可予以合并;还有的委员认为草案二审稿第十三务的规定没有实质内容,可以删去。据此,将第十一条的文字经过适当调整后合并为一条,同时删去第十三条。(建议表决稿第十一条)

五、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推进低谷期和高峰期实行分时电价中,还应当结合湖北实际,逐步推选丰水期和枯水期分期电价。据此,将这一款改为“推行用电负荷低谷期、高峰期分时电价和丰水期、枯水期分期电价。用电单位应当充分运用丰水期电力。”(建议表决稿第十二条)

此外,还根据委员意见,对草案二审稿的施行日期和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

经过上述修改,建议表决稿由原来的二十八条减为现在的二十六条。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