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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由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9-07 09:22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0年7月24日在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周冶陶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由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已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有关我国立法基本制度的宪法性文件,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立法工作,完善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促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立法法中一个重要制度就是关于立法要坚持统一审议的机制。立法法第六十八第二款规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据此规定,地方立法不仅要有统一审议的环节,而且要有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5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专门就贯彻立法法关于统一审议的规定发出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八条有关规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了“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是指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地方组织法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并应当称为法制委员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意见》,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正在采取相应措施,贯彻关于统一审议的新规定。从我省情况看,《湖北省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中没有规定统一审议的环节,即我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目前没有承担统一审议的任务,法规草案是由各个专门委员会分头负责的。这一规定与立法法的规定不一致,需要作出修改,并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作出调整。6月9日,主任会议专题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汇报,就贯彻立法法的有关事项进行了研究,建议在明年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同时明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为“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并考虑对委员会组成人员相应作出调整。另一方面,本着充分发挥立法民主,既发挥好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有关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又要坚持统一审议的做法的精神,计划及早着手修改、完善我省的地方立法程序,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提请明年的省人代会审议,以进一步科学地规范我省地方立法程序,并与立法法保持一致。与此同时,准备对立法工作专门机构和人员进行适当调整。在此之前,为了解决从今年7月1日以后至明年人代会之前的这一过渡期内的法规草案统一审议问题,根据全国人大《意见》中“从今年7月1日至明年举行代表大会之前,上述地方可以由人大常委会决定,授权一个机构在此期间承担统一审议的工作”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由现在的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承担过渡时期的统一审议工作,统一审议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主任会议根据立法法的基本精神和我省的具体情况决定,以保证立法法在我省的贯彻实施,使我省的地方立法程序合法化。为了做好统一审议工作,需有一个比较精干的工作班子与法制委员会配合工作;根据全国人大的意见和做法,目前全国各省、市均设立了法工委或法规室。主任会议的意见,我省人大现设的法规工作室将既是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它的办事机构同时也是法制委员会承担统一审议的办事机构。

此外,鉴于五月份第十八次常委会会议上已对我省气象法实施办法、乡镇企业法实施办法草案进行了一审,去年的第十次常委会会议对农业资源综合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二审,它们均分别由相关的专委直接负责,法委没有参与,为保持工作连续性,避免衔接上出问题,建议这几个法规草案,仍由原审专门委员会负责到底。

《决定(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