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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9-07 09:19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0年5月29日在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上

省气象局局长   朱正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向大会作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说明。

我省地处南北气候过渡地带,气候复杂,暴雨、干旱、台风、寒潮、冰雹等气象灾害频繁。这些灾害性天气给我省国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随着气候变化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气象灾害的影响将更加严重。

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湖北气象事业在省委、省政府、省人大和中国气象局的关心重视和领导下,通过广大气象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气象现代化建设有了长足发展,气象为各级党政机关组织防灾减灾,为国民经济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服务,取得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如1998年、1999年,我省连续两年发生了严重的洪涝灾害,气象部门提供了准确及时的天气预报,为防汛抗洪提供了科学决策依据,气象工作得到各级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但不容忽视的是,在实际工作中,影响气象工作正常开展的问题日益增多:一是气象探测环境随邻近建筑的崛起而不断恶化,被迫迁移站址的现象日趋严重;二是气象探测设施遇到破坏和损坏的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观测资料的代表性和时效性,从而影响到天气预报制作的准确性;三是一些组织擅自向社会公开发布气象预报甚至灾害性天气警报,产生产不良影响;四是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发展迅速,但作业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安全的隐患,需要依法进行管理;五是雷灾监测和防御技术有了新的发展,但由于缺乏统一管理,雷击灾害造成的损失愈来愈大;六是气候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尚未引起各界的足够重视,开发利用的潜力还没有充分发挥;七是气象行业业务技术规范、标准尚不统一,有的部门提供的气象数据不规范、不准确,影响了气象资料的交流和共同使用;八是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还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气象部门的整体社会经济效益还尚未充分发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还需要进一步明确规范。

为此,我们在认真调研和总结《湖北省气象管理办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草拟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送审稿)》,于1999年12月4日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省政府法制办收到此件后,征求了省计委、财政厅、建设厅、广播电视厅、技术监督局、电信局以及电力局等部门和市州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气象局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有了《草案》,主要对地方气象事业、气象设施与探测环境的保护、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作了规定。这个《草案》已经2000年4月30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一、   关于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

准确可靠的气象探测资料,是研究天气、气候变化规律,进行气象预报、气候预测,为国民经济、国防建设提供气象服务不可缺少的,也是进行国际气象情报交换的基本资料。为了确保这些资料的准确可靠,必须有保持长期稳定的符合统一技术要求的探测场地和环境。为此,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及设施不受干扰和损害是十分必要的。近年来,我省气象探测环境受侵害的情况比较突出,有的在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有的气象设施被毁、气象仪器被盗,影响了气象预报的准确性及气象资料的代表性和连续性,使长期积累的气象资料的连续性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为此,根据《气象法》的有关规定,吸纳《湖北省气象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草案》第三章对探测环境保护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二、   关于气象灾害的防御

我省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乃至多灾并发的省份,因气象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最高年达到500多亿元。气象灾害是不可避免的,但它又是可以防御和减轻的。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目前,气象防灾减灾的法规不健全,主要依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责任感和自觉性。因此,《草案》第五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的组织和领导,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气象等有关部门在气象防灾减灾的权利与义务。

雷电灾害是气象灾害的一种,是“联合国国际减灾十年”公布的最严重的十种自然灾害之一。我省是雷暴频发省份之一,据资料统计,我省各地年平均雷暴日为44天,最多达87天,雷电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严重,而且,近年已呈愈来愈严重的趋势。《气象法》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关于防雷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等级管理,中国气象局1998年10月下发了“关于颁发防雷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资质的评审。专业防雷设计、施工资质等级应由气象主管机构归口管理。为此,《草案》第五章对防御雷电灾害进行了一些规定,但现稿的规定在职责划分上还不够明确,请求省人大在审修过程中予以完善。

湖北也是缺水省份。长期以来,湖北缺水的严重隐患被“千湖之省”的美誉和长江、汉水多为患的呼声所掩盖。统计调查表明,目前全省县级以上的缺水城市有46个,其中属于资源性缺水的25个。近年来,我省大力开展人工增雨、防雹、雾等工作,已成为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的重要科技措施,随着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手段的现代化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它在国民经济建设,尤其在防灾减灾中的作用将会越来越大。人工影响天气涉及面比较广,《草案》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的职责,从而有效地保证人工影响天气的健康发展。

三、   关于天气预报的公开发布

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对经济建设的趋利避害的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省有些社会团体和个人直接把个人预报意见或学术研究预报观点向社会公布发布、个别传播媒体转发过时的天气预报的现象时有发生,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草案》在第四章对气象预报制作与发布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即实行统一制作和发布制度,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

四、   关于地方气象事业的发展

气象是基础性、先导性公益事业,在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历来十分重视气象工作,重视我省地方气象事业发展,就发展全省地方气象事业问题,省政府分别在1992年、1995年、1997年三次下发了关于加强湖北地方气象事业发展的文件,《湖北省气象管理办法》进一步进行了明确规范。根据《气象法》的,《草案》第二章对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进行了具体规定。

以上说明,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