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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9-07 09:18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0年7月28日在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19次会议上

省人大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车光彪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7月24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分别审议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吸收了上次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比较简洁,内容基本可行,同时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再作适当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农村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乡镇企业局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研究修改。26日,农村委员会召开第37次会议,审议修改了草案修改稿,形成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草案新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新修改稿)。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条对乡镇企业的界定有一定局限性,应当反映乡镇企业将业的发展方向。按照以上意见,现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乡镇企业,是指乡(镇)办企业,村(村民小组)办企业,农民联户(合伙)办企业,户(个体)办企业,以及农村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联营企业”。(草案新修改稿第二条)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乡镇企业权利的表述应更准确。按照以上意见,现将第五条第二项改为“生产经营权”,其中加上了“生产”二字;将第三项改为“收益分配权”,增加了“收益”二字。(草案新修改稿第五条)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问题很重要,应作为乡镇企业的一项义务。按照这个意见,现将第六条第六项修改为“搞好劳动保护,实行安全、文明生产”,其中增加了“安全”二字(草案新修改稿第六条)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同其他企业一样,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也是乡镇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条例应体现这一点。按照以上意见,现增加了以下一条:“鼓励乡镇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参与市场竞争,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草案新修改稿第八条)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九条的内容在有关文件中已有规定,不必写进本办法。按照这个意见,现将第九条“乡镇企业按应缴所得税款减征百分之十,用于补助农村社会性开发的费用”删除了。

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科技、教育的投入,对乡镇企业具体的比例,这样不大合适;即使作出规定,执行起来也有难度。为此,将这款中的“加大对科技、教育的投入”并入了第十三条第一款,删除了第二款中的其他内容。(草案新修改稿第十三条)

七、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本办法不宜规定对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等行为进行处分。据此,将第十九条中的“及其他有关部门”删除,只规定对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处分。(草案新修改稿第十九条)

此外,还按照大家的意见,作了些文字修改,如精简了第一条,就不一一说明了。

草案新修改稿及以上说明妥否,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