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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9-07 09:17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0年5月29日在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上

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局长  刘传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大会作《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草案)》的有关说明,请予审议:

一、制定《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经过20多年的发展,乡镇企业已成为我省农村经济的主体、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国内生产总值的1/3、农村社会增加值的2/3、财政收入的1/5、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半以上靠乡镇企业提供。乡镇企业对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小城镇建设、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乡镇企业法》公布实施三年来,为乡镇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进一步推动和保护了乡镇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但由于《乡镇企业法》的规定过于原则,我省又没有一个与之配套的实施办法,致使少数地方存在的侵犯乡镇企业合法权益和乡镇企业不履行法律义务等违法行为得不到查处;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难以落实;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操作困难。特别需要提出的是,党的十五大召开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改革的逐步深入,不仅要重新认识乡镇企业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地位和作用,更重要的是要规范和加强对乡镇企业的管理,这既是推动乡镇企业二次创业的迫切需要,也是乡镇企业厂长(经理)和管理部门的强烈呼声,同时也是完善我省经济法规体系和依法治省的重要内容。

二、起草《实施办法》的依据和过程

我们起草《实施办法》的指导思想是:依据母法,结合省情,突出重点,细化母法规定,提高其可操作性;与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相衔接,尽量避免相互矛盾或冲突,力争有针对性地解决乡镇企业发展中的一些特殊问题。

在起草《实施办法》过程中,始终坚持母法为主要法律依据,以此为前提,反复学习中共中央《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我国乡镇企业情况和今后改革与发展意见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97])8号精神;认真消化省委、省政府关于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文件规定{主要是鄂发[1993]13号(《关于突破性发展乡镇企业的决定》)、鄂政发[1996]47号(《关于发展乡镇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决定》)、鄂政发[1998]85号(《关于推进乡镇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通知》)};参照了国家及部门有关促进经济发展的扶持政策和加快乡镇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尽可能使各项条款立足实际,依据充分,既不脱离母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又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为保护《实施办法》的起草质量,根据省政府的要求,我局成立了起草专班,分工一名副局长具体负责;在1997年工作的基础上,从去年八月份开始,广泛进行调查研究,反复征求本系统和有关专家的意见,认真总结贯彻实施《乡镇企业法》的工作经验,先后八易其稿,形成了《实施办法(送审稿)》。最近,我们又会同省法制办的同志进行了立法专题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乡镇企业家座谈会听取意见,并借鉴外省立法经验,对草案逐条推敲,认真修改。

三、《实施办法》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乡镇企业的界定

十五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经济成份发生了重大变化,经济结构多元化的格局基本形成。鉴于目前对乡镇企业的多种形式认识各异,《实施办法》依照母法叙述,并略作说明。

(二)关于乡镇企业的权利义务和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为了进一步明确乡镇企业的权利、义务,依据《乡镇企业法》和《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各项规定,《实施办法》第6、7条列出了乡镇企业的九项主要权利、九项主要义务,没有超出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为了明确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做到政企分开,《实施办法》第3、4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对乡镇企业发展应承担的责任、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履行的主要工作职责,贯彻和体现了《乡镇企业法》、中发[1997]8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其中第4条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在这次机构改革中省政府办公厅已正式发文,也是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现行主要工作职责的概括。中央8号文件指出:“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其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的职能作用”。

(三)关于乡镇企业的财产权属和资产评估

《实施办法》第8至13条对乡镇企业财产所有权、资产评估作出规定,主要针对不少乡镇企业由于产权不清和改革不规范,造成集体资产流失以及损害乡镇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况而提出。为了使产权关系更明晰,操作性更强,依据《乡镇企业法》第10、11、12条和农业部关于乡镇企业资产管理的规定,《实施办法》在第8条中明确了界定乡镇企业财产权益的原则;根据政逐渐脱钩的基本原则,《实施办法》特别规定:政府不再直接办企业和拥有企业股权。由于历史原因,政企不分的现象,在乡镇办集体企业表现突出,是造成企业产权不清和阻碍企业深化改革的主要因素,需要在法规中作出明确规定,以利推动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在第9、10条,强调保护乡镇企业财产权和经营权,指出不能为的侵权行为,与《乡镇企业法》第11、12条一致。

针对乡镇企业在改革中产权纠纷较多的实际,第12条规定了行政调解和法律解决两种办法。县级行政管理部门既是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又熟悉法律、法规,了解企业基本情况,许多县级管理部门已建立了资产评估机构,有能力调解当地乡镇企业的产权纠纷。第四条列举了应进行资产评估的六种情况,这六种情况都涉及产权和产权变更。

(四)关于税收扶持和缴纳管理费的规定

《实施办法》第15条是《乡镇企业法》第19条的原文引用。其中,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需要特殊扶持的,税务部门有具体规定,这里就没有逐一列举。第16条是国家税收规定对助残企业的优惠政策。

乡镇企业缴纳管理费,是国家农业部、财政部1988年专门发文作出的规定。1997年,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对其予以保留,并降低收费标准。之所以要进一步明确将缴纳管理费纳入立法规定,是因为我省乡镇企业管理费的收取工作,多年来一直未按国家规定执行,有的乡镇超过规定比例收取,有的乡镇将管理费用用于吃喝招待或挪作他用,不按规定加强管理。因此,建议在办法中进一步明确。

(五)关于金融扶持规定

《乡镇企业法》第20条对运用金融手段扶持乡镇企业发展和优先、优惠贷款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实施办法》第19条依据该条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对优先贷款作出规定。在第19条优先贷款的八个条件中,第2,3,8款是《乡镇企业法》原文的引用,其他各款,第1款符合国家和省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第4款符合国家支持中西部地区发展的政策,第5款符合国家鼓励出口创汇的政策,第6款符合国家环保政策,第7款针对当前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任务繁重提出,对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

国家每年安排有扶持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发展的专项贷款、贴息资金,第20条规定的目的在于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项目并落实到位。

(六)关于财政扶持和乡镇企业发展基金

《实施办法》第22至25条明确财政扶持的具体办法。第22条依据鄂发[1993]13号、鄂政发[1996]47号制定,主要是明确需要财政扶持的重点乡镇企业产品和项目。鄂政发[1996]47号文件规定:“新技术推广资金、星火计划资金、出口基地周转金、扶贫资金以及国家扶持小城镇经济开发试点周转金等,都应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发展乡镇企业。”

第23条列举了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主要来源,与《乡镇企业法》第21条的规定相符;第24条列举了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八项用途,与《乡镇企业法》第22条的规定一致。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已在全国10多个省市建立起来并投入使用。如重庆市各级政府建立的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已达10亿元以上,基金的管理办法由重庆市和各级政府制定,资产存放在银行帐户,由银行代管,按照贷款管理办法管理发放,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管理并提供项目。在全国整顿基金工作中,重庆市乡镇企业发展基金被认为信誉良,并予以保留。鉴于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筹措、使用、管理涉及诸多方面,《实施办法》第25条明确具体办法由县以上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财政部门予以监督。

(七)关于法律责任

第38至42条是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第38条列举了常见和可能发生的对乡镇企业的侵权行为,对这类行为,一是赋予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和行政处分建议权,二是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没有超出《乡镇企业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