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汇报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9-07 09:15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0年7月24日在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上

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何光昶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去年5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对《湖北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二审。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强调农业自然资源的综合管理和宏观调控,充分发挥农业自然资源的整体效益给予了肯定;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在是否提交全体会议表决问题上,由于当时意见不一,同时考虑到省政府在机构改革中可能因部门职能调整而影响该条例执法主体的变动。因此,财经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提出该条例暂不提交表决,拟进行三审的建议。主任会议同意财经委的建议,并将该条例列入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目前,省政府的机构改革已告一段落,有关农业区划管理工作仍由省计委承担。为了完成省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立法计划,修改好《湖北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今年6月初,由省人大财经委牵头,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室、省计委参加,组织了一个立法调研组,专程走访了全国人大农委、法工委、国家资源区划办;学习和考察了辽宁、浙江等省制定的实施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地方性法规的情况。在此基础上,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并将修改后的稿件再次印发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7月7日,财经委员会召开第53次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并参考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研究和修改,形成了《湖北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草案第二次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第二次修改稿)》),并建议将草案第二次修改稿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审议。现将修改的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由于农业自然资源的单项法律、法规较多,因此条例中一定要处理好综合管理与专业管理的关系,“综合管理”的概念要界定清楚。对此,我们从三个方面进行了修改。一是对“综合管理”作了进一步明确的界定,即“本条例所称综合管理,是指对农业自然资源进行综合性调查、监测、评价、区划、规划,以及对农业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协调和监督。”二是在管理体制上明确规定实行综合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在具体实施对农业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中,将条例草案修改稿中一些不大明确的规定,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如对农业自然资源调查问题,明确规定对农业自然资源的普查、区域调查由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对农业自然资源的专项调查则由有关专业部门组织。又如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问题,原来规定由综合部门组织制定,现在修改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综合部门和专业部门一起进行论证、编制,并强调农业综合开发规划要与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三是在执法主体上,明确规定各专业主管部门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业自然资源的管理工作。在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活动中如果发生争议,规定相互协商解决,“也可以由人民政府或者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国家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则由综合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条例(第二次修改稿)》第二、三、六、七、十、十五、十八、二十五、二十七条)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第四条应当有“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内容。根据这个意见,在该条中增加了相应的规定。(《条例(草案第二次修改稿)》第四条)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九条第二款:“同一资源不同部门的数据出现不一致时,由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核实订正”的规定不妥,建议修改。为此,将此款修改为:“同一资源不同部门的数据出现不一致,且涉及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的,由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核实订正。” (《条例(草案第二次修改稿)》第八条)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第十九条规定的“全局性、综合性的重大农业资源开发项目”很难掌握,应作修改。根据这个意见,我们把它个修改为:“对农业自然资源可能产生影响的跨市、县行政区域,或者跨流域的开发项目,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对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内容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方可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条例(草案第二次修改稿)》第十八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的意见,还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作出些文字修改和条款顺序调整。

《条例(草案第二次修改稿)》及以上汇报,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