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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汽车集团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侦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9-07 08:55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0年3月27日在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上

省公安厅厅长  陈训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委托,现将湖北汽车集团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侦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  侦查经过

 

湖北汽车集团公司下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是1999年1月20日省人大交办的。省公安厅受案后,根据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领导的指示,按照“省厅统一指挥协调。属地立案侦办,分步组织实施,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领导挂帅,组织专班,克服困难,积极开展侦查工作。先后经历了四个阶段。

(一)案前调查。1999年1月20日,省人大常委会向公安厅转交了案件的有关材料,要求依法开展侦查。省公安厅领导对此十分重视,厅长陈训秋等先后多次认真研究,决定以经侦处为主,法制处参加,组织专班,按照《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围绕有无犯罪事实和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进行案前调查。通过对易化贸易、襄樊、十堰、郧阳等4家公司进行调查,初步查明举报的虚开增值税发票事实存在,涉嫌公司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05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立案侦查。

(二)先期重点侦查。1999年3月1日,省公安厅向省委、省政府上报了侦查此案的工作意见。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省公安厅成立了“案件指导督办小组”,拟订了具体侦查工作方案,3月5日召开了武汉、襄樊、十堰三市公安局负责人会议,部署先期重点侦查工作,将此案定名为“3.5”案件。会后,3市公安机关迅速行动,分别成立了专案组,组织了30多名经验丰富的侦查人员,投入案件侦查工作。经过近两个月侦查,查清了上述4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506万元的犯罪事实,涉案嫌疑人20人,获取了大量的证据,为全面侦查打下了基础。5月13日,省公安厅分别向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写了专题报告。

(三)全面展开侦查。在公安机关对4家公司先期重点侦查的同时,省国税局组织对湖北汽车集团公司所属59户企业进行了全面稽查,发现另17家公司也有虚开的行为。据此,省公安厅就全面开展侦查的问题向省委、省政府写出了专题报告。省委、省政府领导几次召集有关部门领导认真研究,提出工作意见。5月19日,杨永良、邓道坤、陈训秋同志再次与省委政法委和省公检法司主要领导一起,对侦查此案进行了专题研究,省人大副主任刘荣礼、李其凡等同志到会讲了重要意见。会议形成了省委政法委1999年1号《会议纪要》,要求公安政法部门,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下决心办好此案,务必一查到底;同时,要切实处理好打击与稳定、打击与发展的关系,做到打击少数,教育多数。6月2日,省公安厅召开了17家涉案公司所在地的武汉、襄樊、十堰、黄石、荆州、宜昌、黄冈、孝感、随州等9市公安机关负责人会议,对全面开展侦查工作进行了部署。各涉案地公安机关制定了具体的实话方案,共抽调了110多名干警投入侦查工作。在此期间,省人大法委领导到襄樊、十堰、随州等重点地区进行了检查督办。

(四)重点攻坚。为了尽快突破全案,7月12日,省公安厅召开9个涉案地公安机关负责人会议,要求各地要从最早开始的税票入手,围绕工作重点,顺线查明本案的犯罪源头,彻底弄清虚开的形成过程和原因,特别要注重从子公司法人代表中深挖幕后的决策者。8月4月,省人大主任会议听取本案侦查工作汇报,对推进侦办工作深入起到了促进作用。根据主任会议的指示精神,公安厅就有关攻坚问题和措施再次进行了研究和部署。经批准,武汉、十堰、襄樊等地先后对12名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实行重点审查。11月21日至26日,省公安厅指导督办组及武汉市公安局专案组,先后4次传唤审查了集团公司法人代表易继纯。其间,省要指导督办组多次询问调查了几位主要举报人、讯问了多名重点嫌疑人,直接参与了与集团法人代表有关重点问题的查证。12月27日,省委书记办公会听取了本案侦办情况汇报。今年元月18日,杨永良同志主持召集省公检法司主要负责人会议,对本案有关情况进行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2月28日,省人大主任会议也再次听取了公安厅关于“湖北汽车集团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侦查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汇报。根据领导的指示,专案组对有关问题又进行了核查,对集团公司是否构成单位犯罪、易继纯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等问题分别咨询征求武汉大学、中南政法学院的刑法教授意见。

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来,侦查专班先后到广东、江西、河南等省及本省9个市州内查外调,行程数万公里,共审查涉嫌人员和调查知情人员212人,制作询问、讯问笔录396份,提取集团公司会议文件、纪要、讲话、协议等76份,单位和个人笔记24本,搜集大量税务票据、财务凭证等,形成案件卷案548卷,全案已侦查终结。

 

二  已查清的事实

 

(一)虚开的形成过程和原因

湖北汽车集团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主要发生在下属湖北汽车工业总公司销售系统的下属子公司。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从“转票”(间接有货物交易)发展到“倒票对开”(无货物)的。95年10月,襄樊公司与鄂钢达成协议,协议规定购方累计购买钢板达90吨以上,每吨可获600元的让利。为了多获让利,荆州、十堰、襄樊等12家湖北汽车工业总公司下属的子公司组成松散的“联合体”,“联合体”内各公司均以襄樊公司名义向鄂钢购买钢板,各公司将资金直接打入鄂钢,并从鄂钢拖回货物。鄂钢只向襄樊公司开票,襄樊公司受票后再向各购货公司转开同等数额的增值税票(“转票”)。襄樊公司在与各购货公司之间既无资金往来又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共向“联合体”内的各购货公司开具增值税票295份,价税合计1121万元。在此期间,十堰、郧阳、襄樊公司为了留住客户,在带客户向有货的第三者购买汽车时,也存在零散的“转票”行为。

1995年11月,易继纯任集团公司法人代表后,未经集团公司领导集体认真研究和科学论证,便以责任书形式,下达96年9亿元的销售指标,并推行销售额与工资资金挂职钩。各子公司又层层将指标分解到部门和个人。子公司经理和业务员为完成销售指标,从96年春开始,便袭用过去的“转票”的办法,进而发展到“倒票对开”。96年3月19日,一四川客户来襄樊公司购买汽车,襄樊公司没有此种车辆,业务员李阳带客户到郧阳公司找经理宋天泉购买,客户直接对郧阳公司付款提车。宋、李二人见客户没有要增值税发票而要了普通发票,为了增加各自销售额,宋先从郧阳公司向襄樊公司开出了一份增值税发票,随后李阳从襄樊公司向郧阳公司回补了一份同等价税的增值税发票。这是在易继纯上任后勤工作,公司内部虚开的第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3月底,李、宋二人见仍然不能完成月销售任务,在没有任何销售业务的情况下,他们策划并相互直接对开了增值税发票(“倒票”)。4月初,十堰公司与襄樊公司、十堰公司与湖北汽车贸易公司之间接着开始“倒票对开”据十堰公司总经理陈学德、黄石公司总经理赵则辉、孝感公司总经理杨清元等多个子公司法人代表交待,96年4月27日,湖北汽车工业总公司销售工作会议上,各子公司经理围绕如何完成销售指标问题进行讨论,有人提出“转票”和“倒票”。时任集团公司下属汽车工业总公司经理梁照新在讨论中,赞同公司内部“转票”。此次讨论对“转票”、“倒票”的虚开行为是一种默许。5、6月份,湖北汽车工业总公司下属17个销售子公司之间的“对开”行为迅速蔓延开来,且多数子公司法人代表直接指使授意了虚开。96年湖北汽车工业总公司的销售额即达到10亿元之多。其间,梁照新总经理虽说过要制止,但没采取任何具体措施。97年集团公司给湖北汽车工业总公司又下达了14亿的高销售指标。襄樊公司总经理姜望生担任汽车工业总公司经理职务后,对虚开继续默许,“对开”之风进一步大范围蔓延和升级。专案组认为,集团公司下达不切实际的高销售指标且与职工的工资奖金挂钩,是导致他们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重要诱因;这些子公司法人代表、业务经理法制观念淡薄,为完成高销售指标,为了个人和公司职工拿到工资奖金而违法操作,是产生大范围、长时间虚开的主要原因。

(二)主要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通过对逐个单位、逐张发票、逐个参与人和知情人的调查取证,查证落实湖北汽车集团公司本部及下属公司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共23家。查证落实23家公司从96年3月至98年12月共虚开税票1514份,价税合计60800万元,其中税款9099万元,接受虚开的税票1555份,价税合计57443万元,其中税款8572万元(注:十堰公司内部科室以一个税号头自己给自己虚开2240万元,均在税务部门纳税和抵扣,因无独立的受票主体,此数字未记入接受虚开的总数内;集团公司为易货贸易公司代开的72份票价税合计1262万元,因有实际货物,购货方不存在接受虚开的问题,故也未记入接受虚开的总数之中)。经与国税部门反复核查,其虚开行为主要是在集团内部子公司之间,采用同等数额的方法相互对开,所开出税票的税款均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所接受的税票的税款均又从税务部门抵扣回来,故未实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但这些公司的行为危害了国家税务征管秩序,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共认定涉嫌参与虚开的152人,其中分公司法人代表26人(含原任法人代表5人),部门经理、业务、会计126人。

在23家涉嫌公司中,有17家公司以单位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的法人代表、副总经理开会策划,或直接指使授意下属虚开,各部门经理、业务员虚开行为体现了单位的整体意志,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其余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三)易继纯的责任问题

1、1995年11月,易继纯任集团公司法人代表,汽车销售系统93年销售额为7.3亿元。94年为5.1亿元,95年为6.9亿。从96年开始,易坚持高指标,提出5年翻三番。他不听不同意见,不顾客观实际情况,给湖北汽车工业总公司96年度下达了9亿的销售指标,97年度下达了14亿,98年为18亿元,并层层分解签订责任状,个人完成任务的有奖,完不成的扣工资奖金。96年11月29日,在襄樊召开的97年度工作会议上,他口头讲到单位销售额超过1亿的一把手可能出国,超过5千万的单位一把手可以定为正县经,完不成任务的单位领导要自动辞职(经查,集团公司下达高指标后,各子公司通过虚开完成了年度销售任务,按承包责任合同兑现了工资。各子公司未出现年度销售超额5千万以上而提拔和出国的情况)。他还要求多成立子公司、孙公司,公司之间业务流转计入销售。他推行代理制,从生产系统拉出一套人马成立销售公司,生产厂家的产品转移给销售公司计算一次销售额,销售公司卖出产品再计算一次销售额。他还推广襄樊公司类似“联合体”统进分销的经验,既争取多的返利又在内部增加一道销售额。同时,易继纯反复强调“要以营业额论英雄”,还下文搞“数字领导工程”。他在湖北汽车集团96年工作会议上的报告中讲道:“要钱不如要政策,要政策不如研究政策,再好的政策都不是天衣无缝的,都有空子可钻,会钻政策空子是一门大学问,只有有市场头脑的人,才敢钻空子,才会钻空子,钻空子是不交税不违法的。”

2、易继纯明知集团公司内部有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不制止,放任这种行为发生。易继纯上任后,集团下属销售系统的销售额连年大幅上升,95年不到7亿,96年上升为10.6亿,97年为13.7亿,但利润出现亏损,到98年帐面亏损600万,到99年6月份亏损近1000万,其中销售额的虚假成份显而易见,有人向易反映“倒票”的问题,易没有查究。据多人证实,易明知下属虚开而不制止的突出的有以下几件事:96年8月15日在湖北汽车工业扭亏增盈专题会上,有人反映公司上半年销售额有两三千万的“水份”,是“倒票”倒的,易继纯说:相互开票是泡沫经济的作法,要克服。3000万的问题反映到省长那里去了,不好,但没有偷税,只违规不违法。易事后也没派人查处。97年上半年,有人举报集团公司弄虚作假,省政府办公厅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中,发现湖北汽车商场有与京山一物资公司“对开”了86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京山县国税局出具了税务处理决定书。97年8月13日,省政府调查组在易继纯参加的集团公司领导层会议上,通报了这一调查结果。易继纯事后不仅不批评制止虚开者,派人去查处,反而对反映问题的同志不满,认为是在背后捅了一刀。98年3月,集团销售总公司经理张金武向易继纯送了一份报告。提出该公司97年帐面销售额是5900万,实际销售额只有1500万,其余4400万是“转票”结果,易对此没有反映。在审查中,易继纯承认只知道3000万“水分”和湖北汽车商场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承认没认真处理,没采取针对性制止措施,只承认他负有失察的领导责任。

3、举报易继纯涉嫌授意虚开的几个问题。

关于易继纯是否同意集团公司为易货贸易公司等代开89份增值税发票的问题。97年元月,易继纯主持研究集团总部为新办直属法人公司的纳税问题,要求以集团公司一个税号头代易货贸易公司等直属法人公司缴纳增值税,并向省国税局打了报告,易在报告上签了字。4月份国税局明确批复:“汽车集团在汉新办公司缴纳增值税问题按现行政策划规定,由直属分局受理。”此批复“按现行政策规定”是不同意集团公司为下属独立法人公司一个税号头缴纳增值税,即不允许集团公司为下属法人公司代开增值税发票。然而,在97年9、10两个月,集团公司财务处共为易货贸易公司代开增值税发票89份,价税合计1835万元。其中,有货物交易的72份票,价税合计1262万元,税款108万元,已申报纳税;另17份票中,有2份票纯属无实际货物的对开,价税合计150万元,税款21.8万元,还有15份票由集团公司开出后,存放在易货贸易公司的办公室里,未使用出去。

据集团公司财务处长徐杰和易货贸易公司经理赵训宏交待,他们在代开第一张票时,是请示易继纯同意了的。即97年9月15日,易货贸易公司在对外销售一辆上饶牌客车时,因没有增值税发票,赵训宏找到徐杰,请财务处代开。徐、赵一同去请示总会计师宋武,宋说要请示易继纯。于是3人一同到易继纯办公室,由宋向易请示。易对代开表示同意,并要求继续做国税局一个税号头纳税的工作。请示后,徐杰指使会计为易货贸易公司代开了价税合计47.5万元的增值税发票。这是在侦查中查出的易继纯涉嫌同意代开的唯一关键的一件事。专案组将此列为侦查重点,多次审查易继纯、宋武,甚至对宋武采取了留置措施。最后,专案组又对宋等人进行了审查。宋交待,徐、赵二人当时找他请示此事他作不了主,要徐、赵去请示易,始终认定记不起有三人一道去请示易一事。经多次审查易继纯,易始终否认有任何人向他请示过此代开一事。我们认为,在没有任何书证、物证和易继武、宋武否认的情况下,仅有徐杰、赵训宏的证言,不能认定易继纯同志代开的事实,但也不能否定这一事实。

关于易继纯是否指使湖北专用汽车厂虚开700台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1997年春,易继纯在集团公司推行代理制。湖北专用汽车厂销售处成建制划转为福通销售公司随州分公司,买断销售专车厂生产的整车。经双方协议,征得易继纯同意,第一批专车厂提供700台车给福通销售公司销售。97年3月28日,福通公司副总经理岳中明等到随州办交接手续,专车厂财务人员李昌培在没有收到货物的情况下,没有按原库存车辆规格、型号,而是自编了销路较好车辆的规格、型号和数量,让开票员开出28张增值税发票,每张25台车共700台,价税合计7464万元,其中税款1086万元。岳中明清点了仓库的322台车,其余挂在帐上,未见实物。福通公司事后向专车厂交了1100万元保证金。由于整车销路不好,加之税务机关催收此业务的税款,福通公司于当年7月将28张税票退给了专车厂,福通公司随州分公司的原班人马又回到了专车厂。专车厂对700台车的增值税票当年未作冲红处理,仍记了销售收入,直到98年11月审计、统计部门开始调查时,才作冲红,提减销售。围绕易继纯写有“700开”字迹的便条,专案组找便条提供人了解,其证明:此便条是在专车厂开出700台车增值税发票一年后所写。易的意见是要其到专车厂驻厂后,做恢复代理制的工作,在其办公室写了“700开”等几句话举例说明代理制的作用。经审查易继纯,易承认知道专车厂提供700台车给福通公司代理销售一事出有因,但不知道其中有虚开的情况。专案组反复调查,未发现易继纯指使授意此700台车虚开的证据。

关于湖北汽车工业总公司销售系统大范围长时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专案组收信的各种文件、会议纪要、记录、个人笔记中,均未发现易继纯指使授意虚开的书证。经找多个举报人调查,也未收集到易组织指使虚开的证据。

此案发生至今已历时数年,情况复杂,有关部门又多次调查核实处理时,公安机关经过反复大量的调查侦查,未能获取易指使虚开的有力证据。根据调查材料,专案组认为,易继纯作为法人代表下达不切实际的高销售指标且与工资奖金挂钩,导致下属弄虚作假,发现集团内部虚开行为不制止不查处,对造成湖北汽车集团下属销售公司长时间、大范围的虚开增值税发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  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理意见

 

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使国家税款被骗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为虚开数额较大,致使国家税款被骗5万元以上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为虚开税款数额巨大,致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10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本案不存在税款被骗取问题,只能以虚开数额及在虚开中所起的作用作为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处理依据。据此,对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可以有以下五情况:

(一)如按虚开数额1万元以上为起点,应追究152人的刑事责任。

(二)如将虚开数额10万元以上为起点,应追究147人的刑事责任。

(三)如将虚开数额50万元以上的为起点,应追究77人的刑事责任,其中,在单位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单位主管人员27人,联系虚开单位策划具体虚开事项,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直接责任人员29人,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开票人员21人。

(四)如将实际抵扣税款100万元以上的为起点,应追究53人的刑事责任。其中,指使虚开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单位主管人员24人,具体联系操作虚开,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直接责任人员18人,起辅助作用的开票人员11人。

(五)如对虚开数额特别巨大的前几名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子公司为首虚开和虚开数额特别巨大的前几名个人、以及集团公司总部虚开数额特别巨大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则应追究15人的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规定,对本案所有犯罪嫌疑人均应惩处。但鉴于本案涉及面广,涉及公司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多,且尚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本着既要打击犯罪,严肃执法,又要有利于保持企业的稳定和正常经营活动的原则,根据省委政法委第1号《会议纪要》“重点打击少数为首者和决策者,教育多数”的精神,结合各立案地公安机关提出的处理意见,我们建议对第五种情况的15名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