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关于开展计划生育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9-07 08:32   [收藏] [打印] [关闭]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吴华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1999年执法检查计划安排和主任会议的决定,去年9月至12月底,省人大常委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计划生育执法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确保计划生育执法检查的顺利进行

1999年4月,省人大常委会以鄂常文[1999]13号文发出通知,将计划生育执法检查作为1999年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重点之一。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了多次研究,提出了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和目的,明确了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对检查的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提出了具体要求。关广富主任强调,要始终抓住计划生育执法这个根本环节开展检查,好的,要总结经验,推广典型;不好的,要依法纠正,严厉查处。9月份,制定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计划生育执法检查的方案》,对全省计划生育执法检查作了统一部署。

这次计划生育执法检查是以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为依据,始终抓住“执法”这个根本进行检查。检查重点包括四个方面,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七个不准”规定的落实情况;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有关部门履行计划生育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情况。在方法上,采取统一部署,上下联动,分级负责,先动员自查,后重点抽查,取得较好效果。10月底,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了全省计划生育执法检查电视电话会议,动员和部署全省计划生育执法检查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负责同志在会上分别对搞好这次执法检查工作提出了要求。各市、州、直管市人大常委会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和要求,对县(市、区)自查情况进行了抽查。11月,省人大常委会派出4个督察组,由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带队赴武汉、黄石、黄冈、孝感、咸宁、鄂州、天门、仙桃等12个市对计划生育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督察,推动了全省计划生育执法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

在省人大督查和各地广泛完成自查抽查的基础上,省人大常委会于12月下旬又组织3个视察组,分别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邓国政、鲍隆清、吴华品带队赴黄冈、孝感、襄樊、十堰、宜昌、荆州等地开展视察。视察前,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全省计划生育执法检查新闻发布会,省计生委负责同志通报了全省计划生育及执法情况。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华品介绍了这次执法检查的总体安排和工作情况。会后,各新闻媒体相继作了宣传报道,形成了一定的舆论氛围。检查中,视察组除听取当地人大、政府关于开展计划生育执法检查的情况汇报外,还深入到8个县(市、区)、10个乡(镇、街)、20个村进行实地察看,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查阅资料等形式,掌握了大量第一手资料,增强了监督检查实效。

这次计划生育执法检查自1999年9月开始,到1999年12月结束,历时3个月,这是省人大常委会继开展统计法、环保法执法大检查后的又一次重大执法检查活动,各地普通反映,这次执法检查时间长、规模大、效果好,推动了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全省计划生育执法工作取得长足进展

《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做了大量工作,计划生育法规不断深入人心,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从这次检查的情况看,我省近几年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稳步上升。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及国家计生委抽查结果显示,1999年全省计划生育率为92%,比1998年上升2个百分点;多孩率为0.66%,比1998年下降0.36个百分点;全省一孩积存率上升到42.66%,比1998年提高1.74个百分点;1999年全省出生人数为69万,比1998年少生5万人,比国家下达的计划少生16万人,人口出生率为11.57‰,比1998年下降1.01个千分点;人口自然增长率5.2‰,比1998年下降0.68个千分点;1999年全省晚婚率为46.88%,共有16.5万对农村一孩夫妇主动放弃二孩生育指标,表示终身只要一个孩子。按国家计生委历年来的习惯排位法,我省计划生育工作已从1997年的第16位,移居第11位。

1、广泛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营造计划生育依法管理的舆论氛围

各地把宣传教育放在计划生育工作的首位,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对育龄群众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教育,着力转变群众的婚育观念,增强计划生育法制意识,基层普遍反映《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是群众最熟悉的法规之一。近两年,全省普遍开展了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各地将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融入其中,大力倡导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一些地方育龄群众的生育观念发生了变化,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大为提高。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加强对广大干部,特别是计划生育干部法律知识的教育,结合“三五”普法及公务员培训,组织广大计划生育干部学习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广大计划生育干部对依法行政重要意义的认识,计划生育干部学法、知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有较大提高,为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打下了基础。

2、认真贯彻“七个不准”的规定,努力提高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水平

国家计生委关于“七个不准”的文件下发后,各级计划生育部门都及时作了传达。“七个不准”的规定解密后,各地按要求将“七个不准”的内容在户外公布栏上公布,及时将“七个不准”的内容传达给群众,接受群众监督。宜昌市在年度目标考核中,对“七个不准”的宣传栏;襄樊市教育计划生育干部消除对“七个不准”的错误认识,树立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观念;十堰市将“七个不准”的规定作为计划生育干部学习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求计划生育干部对照“七个不准”的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各地都按省计生委要求将“七个不准”执行情况纳入“三为主”工作验收及年终人口与计划生育考核目标。

在计划生育执法过程中,各地建立健全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有关制度,如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二孩生育审批制度、计划生育恶性案件及时上报制度、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重大计划生育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备案制度等。大部分地方还逐步建立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计划生育执法过错追究制、计划生育执法监督检查制、计划生育执法公示制等,使用统一规范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文书,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水平明显提高。

3、坚持利益导向原则,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规定

全省各地采取多种形式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规定,总的情况是城镇好于农村,经济条件好的地方好于经济条件差的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好于企业单位。

全省大多数地方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能落实晚婚晚育增加假期的规定;在农村,晚婚晚育者增加的假期则通过减免义务工作的形式兑现。

城市独生子女家庭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基本得到落实;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保健费的落实情况不平衡,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是通过减免义务工来落实,在分配自留山、自留地时,独生子女家庭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一些地方在独生子女家庭分配宅基地时给予照顾,有的为独生子女减免学费,有的在安排就业时,优先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家庭的子女,有些经济基础比较好的地方,还为独生子女及二女户家庭办理养老保险,解除后顾之忧。襄樊市等地方还规定,夫妻只有独生女就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一次性奖励300—500元。近两年,该市共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1185.3万元,免去农民负担义务工126.9万个。郧县与开展社会养老结合起来,为8600多个独生子女家庭建立了养老基金。

近几年,全省大力推行计划生育“三结合”(即计划生育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相结合,与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工作,各地将有关的奖励政策、措施融入其中,在资金、项目、技术等方面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独生子女家庭倾斜,帮助计划生育家庭勤劳致富,使广大的群众从中感受到实行计划生育的好处,激发了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十堰市在“三结合”工作中,向独生子女户实行“十优先”;宜昌市督促各涉农部门和相关部门在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向以计划生育户为主的“三结合”基地倾斜,有力地促进了计划生育贫困户实现脱贫。

4、加大力度,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愈来愈成为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对此,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全省17个市(州)及直管市、95个县(市、区)成立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形成了比较健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网络。武汉、黄石、宜昌、鄂州、襄樊、十堰、随州、潜江、天门、仙佻等地都由政府与有关部门签订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责任状,年终进行考核并结帐兑现,调动了各有关部门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初步形成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齐抓共管的格局。

为了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各地依据国家和我省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实施细则、具体办法,建立了一系列管理制度,许多地方对流动人口实行“五个一”的管理,即流动人口外出前办一个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签订一份计划生育合同;打一个联系人;提供一个联系地址;流出后每季度寄回一份有效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各地还努力为流动人口在经营、子女入学入托、法律咨询、定期“三查”(查环、查孕、查病)等方面提供服务,并创造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如鄂州市对流动人口实行亮证经营、定位管理、跟踪服务的经验,江岸区在流动人口中成立计划生育协会、临时党支部的经验,黄石市加强“三资”企业流动人口管理的经验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全省各地在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法规方面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与今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还有不少的差距。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计划生育形势依然严峻,人口与发展的矛盾日趋突出。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些地方的领导对计划生育执法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缺乏紧迫感和责任感,有的仍然存在盲目乐观的麻痹松懈情绪;有的认为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与群众的生育意愿存在较大差距,违法也是难免的,因此只强调完成人口计划,而工作方法简单,法制观念淡薄;还有极少数地方对计划生育工作抓得不紧,要求不严,仍出现计划外生育的现象;有的认为公布“七个不准”为时尚早,担心影响抓计划生育的力度,因而对贯彻“七个不准”态度不够坚决。

2、计划生育执法水平有待提高。目前在计划生育执法过程中虽然基本杜绝了打人骂人、株连家属的现象,但个别地方的计划生育干部在工作中仍然存在简单粗暴的作法。如有极个别村制定与《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相抵触的村规民约,对部分计划外生育的群众停水停电,不准参加选举,不准子女入学,以村的名义征收数额很大的计划外生育费,还开除村籍,取消户口等。对这一问题,省、市计生委正在妥善处理。

3、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需要进一步落实。很多经济基础较差的农村不愿为独生子女家庭办理《独生子女证》,原因是无法兑现《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奖励政策,《独生子女证》领证率较低,全省《独生子女证》领证率为18.49%,有的地方比例更低。企业职工伯退休金实行社会统筹后,许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5%退休金的奖励得不到落实,统筹费中没有包含这部分奖励工资,导致群众意见很大,挫伤了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荆门、黄石、鄂州等地的一些企业及退休职工反映尤为突出。

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仍然是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随着流动人口的大量增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单靠计划生育部门难以管好,国家和我省法规规章中规定的有关部门的职责在一些地方落实不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存在空档,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占整个计划外生育的比例较大。如郧西县泥沟乡1998年计划外生育中流动人口的计划外生育占81.25%。

5、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及选择性人工流产问题十分突出,出生性别比严重失调。正常情况下,出生性别比应为100(女):106-107(男)左右,我省出生性别比,1998年为100:124,1999然后100:123;二孩出生性别比,1998年为100:208,1999年为100:209;多孩出生性别比,1998年为100:323,1999年为100:265。许多县市出生婴儿性别比大大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个别地方地孩出生性别比更是高达100:1500。究其原因,主要是少数群众受传宗接代封建意识的影响,千方百计想生一个男孩,想方设法鉴定胎儿性别及选择性人工流产。而我省计划生育条例中关于这方面的法律责任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虽然一些地方做了很大努力,处理了一些非法作胎儿性别鉴定的人员,但仍然有禁不止。这种现象长期发展下去,势必影响我省人口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造成婚姻、家庭的一些问题。

此外,个别地方超越本地经济承受能力,追求较高档次的宣传形式,加重了群众负担,应值得引起注意。

四、今后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要充分认识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肩负着贯彻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执行法律法规,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使命。因此,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1998年3月1日《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使全省计划生育工作步入了法制的轨道。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仍然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这些问题如果不认真加以纠正和解决,就不可能实现依法行政,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就不能落到实处。要大力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加大执法力度,把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工作纳入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考核之中,促进各地努力实现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努力使计划生育工作向稳定低生育水平发展。

(二)加强计划生育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发展,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企业职工退休金实行社会统筹后,独生子女父母加发5%退休金的规定难以落实;户籍制度改革后,“半边户”生育指标发放问题;《条例》中关于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份额分配自留山、自留地的规定与农村土地承包50年不变的政策如何衔接的问题;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法律依据问题等等,都迫切需要通过完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来解决。鉴于目前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及选择性人工流产问题十分突出,出生性别比严重失调的情况,建议省政府尽快制定严格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及选择性人工流产的规定,以遏制这一严重现象的蔓延。

(三)坚持依法行政,提高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水平

计划生育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政府领导要加强对计划生育执法工作的领导,各级计划生育部门也要加强对本系统的监督,端正对计划生育依法管理的认识,认真贯彻今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七个不准”的规定,建立计划生育执法的各项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减少和杜绝超越或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发生,防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执法违法,徇私枉法,杜绝因计划生育执法不当引发的恶性案件,实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四)加大力度,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大的工作,需要方方面面的参与和配合。对此,国家和我省法规规章都有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并切实负起责任,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积极探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堵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漏洞,为流动人口生产、生活、生育提供服务。

(五)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就我省计划生育执法中的有关重大问题作出相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