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9月24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武汉市农业机械化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赞成批准该办法,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文字修改意见。同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该办法进行了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更好地与上位法衔接,建议在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以上修改建议以及其他文字方面的修改意见,将批复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由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对该办法修改后公布施行。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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