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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8-12-10 00:53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8年9月26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吴剑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9月23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以下称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二审稿较好吸收了一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赞同提交本次会议表决。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随后,法规工作室会同省血防办,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9月2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教科文卫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多年来我省各级人民政府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对加强血防工作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作为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宜作为血防工作的执法主体在法规中予以表述,重点应当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在血防工作中的领导作用。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将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三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血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将血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血防规划,部署防治工作任务,完善协调领导机制,解决血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考核本行政区域内的血防工作。血防工作实行政府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同时删除第二款、第三款。(建议表决稿第三条)

二、有的委员提出,血防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政府多个部门,修订草案二审稿应根据我省血防工作的特点和现行领导体制,进一步明晰各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在血防工作中的职责。根据委员意见,建议新增加一款,重点明确血防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含血防)主管部门血防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的具体职责,并对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九条至第十六条中有关农业、水利、国土资源、林业、交通、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其他主管部门的职责作了进一步修改补充规定。(建议表决稿第四条)

三、有的委员认为,修订草案二审稿对我省“一建三改”、“以机代牛”、“洲滩禁牧”等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作了具体规定。为了有效阻断血吸虫病传染源,建议进一步明确更加有力的具体防治措施。根据委员意见,建议作如下修改:1、在第九条第一款将有关“一建三改”的内容明确规定进去:“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和实施农村建沼气池、改厕、改厨、改圈和建无害化卫生厕所等项目,改善农村卫生环境,有效控制血吸虫病传染源。”2、将第十条第二款有关“以机代牛”的内容修改为:“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并落实耕牛查病、病牛淘汰及其资金补贴等措施,有计划地逐年减少和淘汰血防地区耕牛存栏数,分层推进农业机械代替耕牛作业,有效阻断血吸虫病传染源。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以机代牛农机用户的免费培训,并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3、将第十二条中的“洲滩禁牧”单独规定为一条,并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补充一款:“血防地区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禁牧的具体管理办法,明确禁牧监督责任、监管人员、资金安排等事项,并组织实施。农业、卫生等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禁牧措施,对靠近村庄和人畜活动频繁的有钉螺的洲滩等地带设立禁牧铁丝网等必要的隔离设施,或者安排专人看管,并将禁牧情况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建议表决稿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二审稿有关血防工作经费的规定应进一步斟酌修改,加大保障力度。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血防规划、计划,将实施规划、计划所必需的血防经费和其他相关经费优先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血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二条)

五、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二审稿应当将隐瞒、谎报血吸虫病疫情以及不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消灭疫情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也有的委员提出,法律责任中第二十八条对单位处罚偏轻,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表述还需要再斟酌。据此,建议:1、新增一条,规定:“血防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机构,未依法履行血吸虫病疫情通报、报告、公布职责,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血吸虫病疫情,以及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疫情扩散致使公众身体健康遭受危害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强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管理责任及血防意识。2、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相关内容作适当修改,同时删除第三十条。(建议表决稿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二审稿其他一些条款作了合并、调整,对30多处文字和内容进行了修改。条例的施行日期拟定为2008年12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