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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8-12-10 01:16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8年9月22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敬大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向会议作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情况的报告,请予审议。

一、坚持检察机关宪法定位,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1]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2006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中央、省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部署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准确把握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责,坚持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根本目标,切实把功夫下在监督上,不断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着力查办和预防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坚持把查处职务犯罪作为强化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和有力手段,严肃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有效整合法律监督和办案工作,努力使法律监督由“软”变“硬”,维护和促进司法、执法活动公正高效权威。2006年1月至2008年6月(时间下同),持续开展查办司法与执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查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200件211人,其中公安机关104人,检察机关3人,审判机关74人,司法行政机关30人。查处林业、城建、土地、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职务犯罪736件814人。查处上述司法和执法人员职务犯罪大案433件,要案61人。在查办案件的同时,注重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对职务犯罪特别是司法腐败的预防功能,依照《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规定,加强监督指导,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督促发案单位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开展专项预防活动604次,进行警示教育2162次,组织预防调查62次,发出检察建议1068份,与教育、卫生、交通、林业等8个部门建立了职务犯罪预防机制,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

(二)加大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力度。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坚决纠正有罪不究、裁判不公、违法办案等问题。一是加强刑事立案监督[2]。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依法监督立案1869件,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销案件526件。二是加强侦查活动监督[3]。对应当逮捕而侦查机关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决定追加逮捕729人、追加起诉466人;对不构成犯罪、证据不足的,决定不批准逮捕1999人,对法定不予追究、证据不足的,决定不起诉625人;对侦查活动中违法情况提出书面纠正意见327件次。三是加强刑事审判监督[4]。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221件,法院已审结的抗诉案件改判率为64.4%;依法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书面纠正意见67件次。省检察院认真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审查、出庭和相关法律监督工作,促进了死刑的依法正确适用。四是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5]。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问题提出书面纠正意见190件次;开展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共核查监外执行罪犯15610名,监督纠正脱管474人、漏管1288人;对发生在看守所的“通风报信”等违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查处违法行为87件次;建立健全监督交付执行、变更刑期、更换执行场所和纠正超期羁押的工作制度。

(三)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6]。依法监督纠正裁判不公、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突出问题,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和改善民生,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1171件,法院已审结的民行抗诉案件综合改变率[7]为69.1%;提出再审检察建议[8]192件,法院采纳51件。针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久抗不审的问题,对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实行跟踪监督。依法维护法院的正确裁判,对2745件申诉案件认真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根据高检院要求,开展对民事诉讼中违法调解、违法采取司法拘留扣押冻结措施、特别程序和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探索。

(四)积极开展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从加强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出发,加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共受理群众举报15959件、控告4003件、申诉7256件,依法全部进行了审查处理;认真做好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受理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631件,不断完善并严格落实检察长接待制、领导包案制、首办责任制、责任倒查制,讲究处置策略和工作方式方法,认真办理其中反映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的问题的责任倒查案件,努力从源头上减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受理刑事赔偿请求案143件,依法决定给予赔偿51件,已全部赔付到位。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增强法律监督实效

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积极推进检察工作机制建设,不断增强监督能力、畅通监督渠道、改进工作方法、提高监督水平。

(一)建立健全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9],增强法律监督整体合力。为了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体制优势,增强法律监督整体合力,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坚持在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下,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按照检察工作整体性、统一性的要求,在全省检察机关实行“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的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确保检令畅通;加强不同地区检察院之间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协作,对跨区域犯罪案件、异地查办案件,在参办、协办等各个环节互通情况、相互支持,有效排除办案阻力;充分发挥侦查指挥中心作用,对办案力量统一调配和优化组合,建立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的衔接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优势在实践中初步显现,武汉市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实行线索归口管理,统一协调指挥,完善交办、督办制度,充分发挥各个基层院的办案优势,立案数与办案质量均显著提高,今年以来立案侦查233件255人,窝案串案比例达85%。两年多来,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建设受到了省委、高检院的充分肯定,明确要求推进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建设,整合检察资源,增强监督实效与合力。

(二)建立健全法律监督调查机制[10],提高法律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针对检察机关监督手段乏力、监督方式滞后等问题,省检察院在系统总结基层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法律监督调查机制,制定实施《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调查办法》、《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调查办法》,对于法律监督中发现的诉讼违法问题,开展询问、查询、查阅案卷、调取证据材料等必要的调查,并根据查明的事实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或检察建议,及时发现、核实、纠正司法执法人员违法行为。全省已开展刑事诉讼监督调查873件,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调查91件,共纠正违法658件。健全法律监督调查与职务犯罪初查、侦查衔接机制,通过法律监督调查积极发现职务犯罪线索,查办司法领域职务犯罪案件36件42人。

(三)健全完善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等司法部门协调工作机制,理顺法律监督的工作关系。坚持联席会议、情况通报、疑难案件协调研究等工作制度和机制,加强协作和信息沟通,共同研究案件办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武汉、襄樊市南漳县等地建立“检法”、“检公”衔接协调机制,为有效开展刑事诉讼活动监督以及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提供制度保障。武汉、襄樊、随州、咸宁等地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列席范围、人员和程序。省检察院正与省法院积极协商,研究健全检察工作和审判工作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监所检察工作配合,与省法院、公安厅、司法厅共同制定了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和社区矫正等4个方面的制度。各司法部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促进司法公正。

(四)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拓宽法律监督渠道。依照有关规定,推进法律监督向前延伸,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线索。2003年与公安、监察、工商、税务等部门在全国率先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近年来逐步完善,通过联席会议、提前介入、同步调查、情况通报、备案审查、网上信息共享、结果通报反馈等方式加强协调配合,督促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662件800人,其中,公安机关立案595件765人,检察机关查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职务犯罪3件。今年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等60余家单位共同研究建立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协调配合与案件移送机制,公安、审计、安监等部门向省检察院移送职务犯罪线索8件。建立同步介入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调查机制,发现并查办重特大安全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68件。

(五)健全完善依靠群众强化监督的工作机制,夯实法律监督工作的群众基础。坚持法律监督工作专群结合,紧紧依靠群众解决“监督难”的问题。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开展联合接访和积极参与地方大接访活动,推广网上信访,确定孝感市院、武汉市青山区院等5个单位开展下访、巡访试点,畅通民意信访渠道,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健全举报宣传长效机制,开展举报宣传周活动和经常性举报宣传,深入社区、乡村、学校、企业开展法制宣传,健全鼓励群众实名举报制度,坚持对实名举报、控告实行逐件答复,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不断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健全公开听证和说理答疑制度,对不批捕、不起诉案件和控告申诉案件听取被害人和申诉人意见,增强办案社会效果,确保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公信力

检察机关要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必须做到正人先正己,自身硬、自身正、自身净。我们高度重视自身建设,努力增强法律监督能力,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法律监督公信力。

(一)大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坚持把队伍建设作为检察工作的永恒主题,努力建设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检察队伍。制定实施《关于加强检察队伍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积极推进检察队伍建设“六项工程”[11],努力提高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能力、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以及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12],始终保持检察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专业化建设为方向,立足全员大规模开展正规化培训和岗位练兵,强化高层次和实用型人才培养;检察人员本科以上学历由2002年的33.5%提高到2007年底的70.36%,评选产生检察业务专家、检察理论研究人才、业务尖子、办案能手共616人,初步建立起省市县三级检察人才库。坚持对检察人员严格教育、严格监督、严格管理,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10件11人,2006年、2007年违法违纪比例分别为0.41‰、0.70‰,低于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2‰的控制线。

(二)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一是对执法不规范问题坚持长期治理。2006年集中开展“三个专项治理”[13],共清理各类案件13391件,纠正受利益驱动违法违规办案64件,整改不文明办案102起、办案安全隐患245个,依法返还涉案款物285万元。2007年组织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14],广泛走访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认真解决队伍建设与业务工作相关联的突出问题,促进队伍执法作风明显改进。今年,针对检风检纪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组织开展“严肃法纪、严守规章、强化管理”专项教育整顿活动。二是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制定并落实扣押冻结款物处理办法、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严禁在办案区违法违规办案的“六条禁令”、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安全防范工作备案规定、廉政监督员制度等,逐步建立起促进公正规范文明执法的长效机制,注重发挥机制的基础性、根本性和长远性作用。三是认真落实治本措施。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断端正、统一、更新执法理念;健全执法办案的科学考评和绩效管理机制,制定实施反贪、反渎、刑事抗诉等业务工作考评办法,树立正确工作导向;认真落实中央、省委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检务保障特别是经费保障,努力消除造成执法不公正、不规范的诱因。

(三)健全完善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构建监督制约完整体系。一是完善检察机关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坚持重大事项、重大情况、重要案件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自觉接受人大监督,2006年以来先后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专题报告开展监外执行罪犯检察、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等工作,认真落实人大对检察工作的决议决定,省检察院依法办结并及时回复省人大常委会及代表转交的建议和案件25件;认真落实刑事诉讼“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自觉接受公安、法院的制约;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15],坚持把“三类案件”全部纳入监督程序,积极开展对“五种情形”[16]的监督;深化和落实检务公开,自觉接受政协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二是加强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内部制约。坚持“在配合中制约,在制约中配合”,各业务部门以及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在分工明确的前提下,实行互相制约。三是加强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和检务督察[17]部门对执法办案的监督制约。加大对反贪、反渎、公诉、侦查监督等关键执法岗位和一线执法人员的监督力度,积极推行“一案三卡”[18]、流程监督、网上监督、跟踪监督等监督措施;认真落实巡视制度,省检察院组织巡视组对12个市级院领导班子建设、作风建设情况进行了巡视;积极开展检务督察,先后7次派出15个督察组对开展“三个专项治理”、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警车使用管理情况等进行了专项督察。四是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与指导。严格执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和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双报批、双报备”制度[19],建立下一级院定期向上一级院报告工作制度,加强对下工作领导、监督与指导。五是加强业务部门执法办案中的自身监督。落实相关办案制度,加强办案组成员之间的互相监督;落实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强化对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监督。通过强化监督制约,检察人员规范公正执法的自觉性明显增强,办案质量逐年提高。2006年以来,刑事案件起诉后有罪判决率达到99.97%;职务犯罪案件起诉率为90.3%,有罪判决率达到99.8%。

当前,我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措施不得力以及一些人存在思想认识问题等原因,“法律监督难”的问题长期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突出表现为对执法司法违法犯罪发现揭露难、调查核实难、纠正处理难以及调卷阅卷难、民事执行监督难等。检察机关在监督活动中获取执法司法信息的渠道不畅,难以全面掌握有关机关具体执法情况,不能及时进行监督;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违法意见和检察建议等不被有关机关采纳缺乏必要的制约,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后果;有的机关或单位依法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存在排斥监督的不良倾向,对检察机关监督工作不予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宪法原则以及一些对执法、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制约的法律规定贯彻落实不到位,工作关系不顺畅的问题仍然存在。检察机关自身在法律监督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亟待改进的问题和不足,如少数检察机关和人员监督意识与监督能力不强,甚至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法律监督的力量、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法定职责和工作任务的要求;法律监督工作的机制还不健全,监督工作程序、规范等还不尽完善。对于上述困难和问题,一方面我们将加强自身努力,并争取有关方面支持配合推动问题的解决;另一方面希望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加强监督,并给予指导和支持。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决定。

四、明确努力方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步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党中央对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殷切期盼,也是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责。我们将认真落实本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

(一)牢牢把握检察机关的职责和使命。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进一步提高监督意识、加大监督力度、突出监督重点、增强监督实效。树立依法正确履职的观念,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树立监督为本的观念,立足强化法律监督开展各项检察工作,真正把功夫下在监督上;树立监督就是支持的观念,通过强化法律监督促进公正司法,共同维护执法公信力;树立监督者首先必须接受监督的观念,自觉接受监督,防止监督权滥用和执法不公、不廉问题的发生。

(二)突出法律监督重点。认真落实“七个必须”的要求[20],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关注点作为检察工作的着力点,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做到一查到底,坚决纠正;增强工作针对性,争取每年真正解决几个重点问题,确保法律监督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监督行为、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方式、提高监督水平。深入推进检察队伍建设“六项工程”,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法律监督水平。在促进立法完善、深化检察改革的同时,切实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攻坚克难的能力、法律监督制约的能力。加强对检察人员群众工作能力的培训,切实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实际本领。

(四)推进法律监督工作机制建设。积极争取人大的重视与支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人大监督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共同促进有关案件的公正处理。健全完善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法律监督调查机制等工作机制,巩固已有成果、完善配套制度、推进改革不断深化。推动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协调配合机制的有效运行,形成统一正确实施法律的合力。合理配置机构职权,加强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机构建设。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人大提出立法建议,促进法律监督制度不断完善。

(五)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狠抓现有制度规范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执法岗位责任机制、执法质量保障机制、执法责任追究机制、检务督察机制以及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构建起对自身执法活动监督制约的完整体系。

在新的历史时期,全省检察机关将在省委和高检院的领导下,认真执行本次会议的审议意见,自觉接受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努力为促进湖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附:

相关用语说明

[1]法律监督:指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参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活动,对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实行的专门监督。我国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等规定,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主要承担下列职责:(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根据上述规定,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主要包括批准和决定逮捕,提起公诉,职务犯罪侦查,以及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

[2]刑事立案监督: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按照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被害人、有关群众、单位反映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没有立案,经研究认为存在涉嫌犯罪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后,人民检察院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二是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人民检察院根据群众反映,或在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对依法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予以立案侦查的,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3]侦查活动监督: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主要包括:(1)不批捕。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批捕就是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认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而作出的决定。(2)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起诉就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作出的决定。(3)追加逮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4)追加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2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对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遗漏的涉嫌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或者直接决定起诉。(5)纠正违法。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第137条第5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案件审查起诉的时候,必须查明“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4]刑事审判监督: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以及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刑事审判监督的手段,一是依法提出抗诉。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205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二是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5]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以及监管场所的监管活动和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监狱法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看守所条例第8条规定:“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主要包括:(1)对执行死刑进行临场监督;(2)对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拘役所和公安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进行监督;(3)对刑罚的交付执行以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活动进行监督;(4)对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等监管场所的监管活动、改造教育罪犯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5)对看守所未决犯的监管活动以及有无超期羁押进行监督;(6)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的手段,主要是对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6]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进行的法律监督。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与刑事审判监督不同,民事审判监督只能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179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6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7]民行抗诉案件综合改变率:指人民法院改变原判决裁定的民行抗诉案件占已审结案件的比率。改变原判决裁定包括法院直接改判、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和抗诉后以调解方式结案等情形。

[8]再审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一些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不采取抗诉方式启动再审程序,而是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由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这样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9]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指依据宪法、法律规定,在各级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下,适应检察工作整体性、统一性要求,强化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关系,加强各地检察机关之间的工作协作,增强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的职能衔接与制约配合,促进全省检察机关“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的检察工作机制。省检察院2006年底制定了《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将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作为深化检察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点之一,进行积极探索,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进一步整合检察资源,增强法律监督的实效与合力。

[10]法律监督调查机制:指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中,为发现、核实、纠正诉讼违法问题而进行必要的调查的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对于受理公民投诉、上级交办和有关单位移送及自行发现的关于诉讼违法问题的线索材料,进行审查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通过询问、查询、查阅案卷、调取证据材料等形式,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查明的事实判断诉讼行为是否合法,有针对性地提出纠正违法的意见或检察建议。

[11]检察队伍建设“六项工程”:指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强新形势下检察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省人民检察院2007年制定下发《关于加强检察队伍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大力加强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建设、领导班子建设、作风纪律建设、素质能力建设、队伍管理机制建设和检察文化建设,简称为检察队伍建设“六项工程”。

[12]“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指根据中政委、高检院、省委政法委的要求和部署,开展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活动从2008年4月起延续至2009年上半年。要求全省检察机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全体检察人员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引导和教育广大检察人员正确理解和全面把握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对政法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统一执法思想,规范执法行为,解决好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中存在的与党的十七大和胡锦涛总书记讲话要求不相适应、不相符合的问题,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和思想保障。

[13]“三个专项治理”:指省人民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部署开展的对以下三个问题的专项治理:(1)受利益驱动违法违规办案。主要是违法违规扣押款物、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等。(2)不文明办案。主要是对犯罪嫌疑人、证人、被调查对象逼供逼证,执法作风粗暴、态度蛮横。(3)办案安全隐患。主要是办案安全防范思想不到位、设施不完善、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得力。

[14]“作风建设年”活动:指省人民检察院2007年部署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以加强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干部生活作风和执法作风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学习、教育、整改活动,深入实践胡锦涛总书记倡导的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促进全体检察人员的理想信念更加坚定,宗旨意识更加牢固,道德修养进一步提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能力和水平得到新的提高。

[15]人民监督员制度:指最高人民检察院报经党中央同意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检察机关实行由代表公众的人民监督员按照一定程序,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监督的制度。人民监督员由符合条件的我国公民担任,我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产生方式是: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布人民监督员的推荐条件,由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候选人,由检察机关与推荐单位协商产生或者由当地人大常委会确认。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确保各项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促进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

[16]“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指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规定,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以下“三类案件”进行监督:(1)拟作撤销案件决定的;(2)拟作不起诉处理的;(3)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人民监督员有权对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的下列“五种情形”提出监督意见:(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2)超期羁押;(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4)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5)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