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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情况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8-22 00:52   [收藏] [打印] [关闭]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地方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理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按照这一规定,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闭幕后,省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根据代表建议所提问题的内容,及时将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220件(含议案转为建议办理的83件在内)书面建议作了交办。

其中,省政府办理200件;

省检察院办理1件;

省法院办理6件;

省委组织部办理1件;

省委宣传部办理2件;

省委统战部办理1件;

交给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办理的建议共有9件(其中法委4件、科教文卫委3件、民宗侨外委1件、财经委1件)。

截止8月中旬,省政府等承办单位对代表提出的220件建议已基本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了提出这些建议的代表。具体办理情况,将由省人民政府、省法院、省检察院分别进行报告。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办理的代表建议,将结合年终工作总结予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