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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财经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8-22 00:49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9年12月13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财经委员会审议的杨大可、陈天明等11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提请修订《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的议案”(第64号)。该议案针对“武汉展览馆、武汉饭店、新华饭店等一批著名建筑,拆除后迟迟不能新建或重建”以及“近两年来,以青年广场、南泰大厦等一批房地产开发项目因未能按期竣工,以至引发了建设单位的非法集资案、购房纠纷案”等问题,建议在《省实施办法》中增加、补充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时间作出合理、明确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按期竣工,并未办理续延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自行失效的内容。

为了办好这件议案,财经委员会就是否修订《省实施办法》以及修订《省实施办法》能否解决代表们在议案中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先发函给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后又组织省计委、建设厅、武汉市人大城建委、市规划局等部门对该议案进行了专题座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11月24日,财经委员会召开第39次会议,对该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根据调查,财经委员会认为,杨大可等11名代表在议案中反映的问题是存在的,现行的《建筑法》、《房地产管理法》以及新的《合同法》中对这些行为都有相应的制约性规定。如《建筑法》第九条和《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对建设工程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开工的都作出了相应的处罚性规定,《合同法》中对建设工期、资金提供、竣工时间等都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规定,谁违约,都要追究违约责任。况且,确定建设工程工期及竣工时间不属于《城市规划法》及《省实施办法》调整的范围。按现行的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工期在建设项目扩初设计中确定,建设工程竣工时间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建设合同中约定。为此,财经委员会建议以不修改《省实施办法》为宜。

二、针对代表们提出的问题,财经委员会建议,省人民政府及武汉市人民政府应责成有关执法部门,充分运用现有的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认真作好相关工作,尽快解决代表们反映的问题。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湖北省人大财经委员会

1999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