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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8-21 09:07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9年11月27日在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上

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鄂万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999年11月2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对《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修改稿》吸收了上次常委会审议时委员们提出的修改意见,内容有所充实,可操作性有所增强,建议提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委员们再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环资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人大法规室、省政府法制办、省环保局,根据委员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研究修改。11月25日下午,环资委员会召开第19次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修改,形成了《草案新修改稿》。现将修改的主要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建议,《草案修改稿》第二条中“渠道”应删去。根据委员的意见,将“渠道”一词删去(草案新修改稿第2 条)。

二、有的委员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二款中“每年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报送本部门环境保护工作情况”一句删去。根据委员的意见,已将其删去(草案新修改稿第7条)。

三、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中的“有偿调剂”提法不妥。根据委员的意见,已将“有偿”一词删去(草案新修改稿第13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文字拖沓,最后一句“应当每年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监测结果”提法欠妥。根据委员的意见,将该条修改为“有关部门的监测机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供汉江流域水污染监测资料”(草案新修改稿第14条)。

五、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二款“有计划地安装连续监测仪器”中“有计划地”应删去。根据委员的意见,已将其删去(草案新修改稿第17条)。

六、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中“配方肥”应删去。根据委员的意见,已将其删去(草案新修改稿第21条)。

七、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中实行防污调控方案的规定,应删去。根据委员的意见,将该条第一款中的“实行防污调控方案”及第二款删去(草案新修改稿第22条)。

八、有的委员认为,《草案修改稿》中应当有“禁磷”的规定,而且应从严,但也有的委员认为,对含磷洗涤用品应重在禁止生产、销售,而对使用只宜作提倡性的规定。经过斟酌,将《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修改为“汉江流域禁止新建含磷洗涤用品生产项目,已经建设的,限期转产或关闭。严格控制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同时删去第三十六条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草案新修改稿第30条)。

九、有的委员认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规定太严。根据委员的意见,作如下修改:(1)将第一款及第二款(六)项中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改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2)将第二款(四)项删去;(3)将第二款(五)项中“水产养殖”一句删去(草案新修改稿第31条)。

十、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三)项“无排污许可证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其法律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十分明确,可删去。根据委员的意见,已将其删去(草案新修改稿第34条)。

十一、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条中对侵占或挪用资金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委员的意见,在该条中增加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草案新修改稿第38条)。

十二、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标题中“汉江流域”界定范围太宽,我们反复研究认为,防治汉江污染必须从源头抓起,凡地表水流入汉江的地域都应纳入条例的调整范围,而且淮河、辽河、巢湖等水污染防治立法都采用了“流域”的提法,因此未作改动。

十三、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四条中“设立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非常设机构”一句应删去,但有的委员认为,为强化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使组织和协调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制度化,保留这一规定很有必要。经斟酌,将这一句修改为“设立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构”(草案新修改稿第4条)。

十四、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三条中“污染者付费”的提法不妥。考虑到“污染者付费”是《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作为污染防治的一项原则提出的,故未作修改(草案新修改稿第3条)。

十五、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五条中的“作为考核和评价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应删去,考虑到《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及其有关行政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故未作修改(草案新修改稿第5条)。

此外,我们还根据委员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个别文字作了修改。经过修改,《草案新修改稿》由四十三条减少为四十二条。

以上说明及《草案新修改稿》,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