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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8-21 08:55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9年9月21日在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上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吴家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生效判决和其他法律文书“执行难”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难点问题,也是各级人大和人民代表关注的热点问题。最近,中共中央以中发〔1999〕11号文件批转了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要求全党全社会全力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现将我省法院执行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今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意见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我省法院执行工作的基本状况

我省的执法环境是比较好的,法院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党的十五大以来,我省各级党委积极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省,加快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去年新一届省法院领导班子组成不久,省委主要领导同志为法院作出重要批示:法院要秉公执法。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断案。近几年,省人大主任会议和省人大常委会议多次听取、审议法院执行工作情况汇报和报告,并两次作出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大力支持、监督法院搞好执行。当有个国有大企业因败诉不自动履行生效判决,被法院强制执行,找领导要求给法院打招呼解除强制措施时,省政府主要领导明确答复:你们要依法办事,我们也要依法办事,政府不好干预法院执法。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两次组织跟踪调查法院执行工作,今年初向省委呈送专题报告,指出了“执行难”的症结所在,引起省委领导重视,批示转发,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认真支持法院搞好执行。中共中央中发〔1999〕11号文件(以下简称中央11号文件)下达后,省委及时于8月23日召开了全省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电视电话会议,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对落实中央文件,解决我省法院“执行难”作出具体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所有这些都给了我们以极大的鼓舞,增强了我们克服“执行难”的信心。去年下半年,我们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法院工作报告对法院执行工作普遍关注而提出的批评建议,和胜诉当事人一再强烈要求法院“兑现法律白条”,以保证其合法权益实现的强烈呼声和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集中清理未结执行案件行动。全省共清理出未结执行案件101383件,总标的额78.74亿元。经过半年努力,执结和部分执行62713件,执结标的额55.38亿元。案件执结率为62%,执结标的占应执总额的70%,分别在全国排名为第3和第5。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执行年”活动,我们迅速响应,年初召开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会议,最近又召开了执行工作紧急会议,贯彻中央文件和省领导的讲话、指示精神,精心组织,强化措施,现也收到成效。截至8月底,全省法院受理各类执行案件87936件,标的额达87.3亿元,已执结和部分执行50752件,占案件总数的57.7%,执结标的额32.6亿元,占总标的额的37.3%。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和政协及各有关部门支持下,我省法院的执行干警不畏艰难,忠于职守,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作出了贡献。

我省法院执行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和全国其他法院一样,形势同样比较严峻。清理出的历史未结执行案件还有相当一部分未执行或未执结。今年截止八月底,未结执行案件又达37184件,涉及标的额为54.7亿元。“执行难”问题在我们省同样存在,某些问题还比较严重。造成我省法院“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是:有些干部搞地方保护主义和少数单位搞部门保护主义,影响、干扰、限制法院执行;部分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不协助或协助执行不够有力,使法院执行难以到位;法院有的案件办案质量不高,有的执行干警素质不高,执行不当,法院仅有执行员1303人,执行力量与任务不适应,装备匮乏。更突出的问题是某些法人无视法律、不讲道德、不顾信誉。其具体表现一般是:首先赖账不还。有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欠农民或个体户的小额债务数年不还,还振振有词,趾高气扬。当被诉至法院后,就雇请代理人当“参谋”,无休止地上诉、申诉,尽可能拖延还债时间。一旦败诉,胜诉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就利用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和地位之便,找领导,汇假报,有的借机扩大事态,要挟党政领导,迫使胜诉者让步,法院暂缓执行。还有的使出“杀手锏”,唆使自己的保镖、保安或保卫人员暴力抗法。抗拒不了,就打“110”,谎报遭“抢劫”,借用民警对依法执行的法官、法警进行“审查”。类似这样的事件,我省已多次发生,其影响很坏,危害很大。使案件难以审判,执行无法进行,还造成在某些地方和单位是非不分、黑白颠倒,不仅损害了自己企业的声誉,严重影响了湖北的形象,更重要的是与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背道而驰,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格格不入。人民群众强烈不满。中央领导同志尖锐指出:一个国家连法律都执行不了,还谈得上依法治国?还算什么法治国家?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执行难”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

二、紧紧抓住重大机遇,努力开创全省法院执行工作新局面

党中央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报告,中央和省委及时召开会议部署贯彻落实,指出:这是党中央的重大部署,也是一项十分紧迫的政治任务。要求把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作为一项政治纪律,要求全党全社会全力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我们认为这是落实党的十五大确立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是高度重视人民法院的地位和作用的重要体现,是对人民法院在党委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执行权的最有力支持。我们要求全省法院一定要抓住重大机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推进法院执行工作和各项工作,力克“执行难”。

(一)深入学习领会中央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增强搞好执行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全省各级法院要把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中央11号文件,作为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政治任务来抓。中央专门为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下发文件,从中央至全省各级党委层层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支持法院严肃执法,维护法律的权威。这是我们解决“执行难”、做好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政治保证和领导保证。各级人民法院要以此为动力,坚定信心,振奋精神,知难而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提高审判质量和办案效率,确保生效裁判和其他法律文书执行。

(二)加强政治纪律,坚决防止、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保护”了局部的利益,损害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必须坚决反对。中央文件指出,造成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重要原因是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我们要把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尊严,作为一项政治纪律。遇有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要坚决依法抵制。对继续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权干扰和阻碍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者,要及时向党委报告,并请求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查处。裁判公正是依法执行的前提和基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要坚持严肃执法,公正裁判,不得搞地方保护主义,偏袒本地当事人。在执行中,同样要公正执行。决不能在执行跨地区案件时对本地被执行财产低值高估、对外地被执行财产高值低估。要坚决制止在处理受偿财产时照顾本地申请人利益,损害外地申请人合法权益等不公正做法。

(三)严格依法适用强制措施,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

各级法院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威和强制手段。采取强制措施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法律手续完备。拘传、罚款和拘留必须由院长批准。要通过责令被执行人定期向执行法院申报财产,对欠债外逃的被执行人及时公告限期执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及时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搜查、划拨、拍卖、变卖等,努力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对那些指使、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故意撕毁人民法院公告、封条,妨碍执行法院依法搜查,哄闹、冲击执行现场,侮辱、诽谤、诬陷、围攻、殴打执行人员,拒绝协助执行法院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抗拒、阻碍执行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构成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殴打司法人员罪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等犯罪的,要主动向公安、检察机关反映,要求依法及时侦查、起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四)尽快建立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和协调的新体制,充分发挥全省法院执行队伍整体作用中央11号文件规定对法院执行工作体制实施重大改革。我们要尽快报请建立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的新体制。对全省法院执行力量和执行工作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组织集中执行、交叉执行、提级执行,积极开展委托执行、受委托执行;检查、指导、监督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纠正下级法院执行错误,并对省内和省外法院的执行案件争议进行协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都要建立相应的执行机构。在力量配备上,根据中央文件规定,力争按不少于全体干警现有编制总数的15%的比例配备合格的执行人员。加强教育、管理和培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努力建设政治可靠、公正廉洁、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法院执行队伍。

(五)坚持执行法律和政策相统一,讲究方法和策略,争取执行工作最佳效果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体现国家意志,当事人都应当自动履行,必须无条件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如果强调客观,则案案都难以执行。因此,我们执行的态度必须坚决。但是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都必须从维护、促进社会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坚持严肃执行法律和严格执行政策相统一,讲究策略和执行艺术,力求做到强化执行力度与取得最佳社会效果的统一。为此,我们要求全省法院: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办公楼、金库和运钞车,国家规定实行封闭管理的粮棉油收购专项资金和国有企业解困资金,股民的保证金,商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职工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救济金、住房公积金等各项影响社会稳定的资金,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对重大执行案件、有可能引起矛盾激化或者可能影响一定层面经济运行和经济秩序的案件,采取强制措施应当慎之又慎。对每一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要制定详细的方案,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必要时要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向政府通报情况,取得支持和帮助。贯彻落实中央11号文件,必须加大执行力度。但加大力度要适度。要教育干警坚持做过细的工作,严格依法文明执行,讲求执行艺术,严防授人以柄,坚决避免执法违法事件发生,不使别有用心的人借机扩大事态,制造事端,危害稳定。总之,越是全党全社会重视,我们越要高标准、严要求,把工作做细、做好。

(六)紧紧依靠党委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主动争取政府和社会各方支持,营

造更加良好的执法环境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进一步增强党的观念。我们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主动争取政府、政协支持。这是做好法院工作,解决“执行难”的根本经验。贯彻落实中央11号文件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法院工作的重大部署,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请求各级人大和人民代表对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组织检查、进行视察,进一步加强对解决法院“执行难”的监督。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对上级交办、督办和人大个案监督的案件更要抓紧办理,及时报告结果。发生抗拒、干预执行的事件,应主动报请党委或政府协调处理。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抓好典型案件的公开曝光。要主动、经常向政协及有关部门、有义务协助执行单位和新闻媒体通报法院工作情况,介绍有关法律、规定,争取社会方方面面理解、支持,共同营造更加良好的执法环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们决心在省委领导下,以中央11号文件为武器,认真听取、贯彻本次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坚持为稳定和发展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执行法律和政策相结合,坚持严格依法、做过细的工作,适度加大执行力度,争取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最佳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为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努力作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