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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8-21 08:46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9年9月27日在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上

省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崇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常委会议对《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委员们一致认为,草案修改稿吸收了第10次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文字简洁,条文清楚,内容可行,建议再作适当修改后,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省人大财经委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委员们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9月22日,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召开第38次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形成了《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草案新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新修改稿),并建议将草案新修改稿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三条第二款中“部门和单位”的表述应与国务院1996年29号文一致起来,改为“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委员意见,我们作了修改。(草案新修改稿第三条)

二、有的委员提出,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规定,在预算外资金使用上对少数民族地区应有所照顾。按照委员意见,我们在总则第五条中专门增加了一款,即:“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预算外资金使用中应对少数民族地区予以照顾。”(草案新修改稿第五条)

三、有的委员提出,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二项前面加上“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几个字。按照委员意见,我们作了修改。(草案新修改稿第六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现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较多,缴费单位和个人难以弄清哪些是应当缴的,哪些是地方和部门擅自设立的。为此,我们在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一项中增加了省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草案新修改稿第七条)

五、有些委员提出,“小金库”不是法律语言,“帐外帐”实际上包含了“小金库”,建议修改。根据这个意见,我们删除了有关条款中的“小金库”三个字。(草案新修改稿第十条、第二十八条)

六、有的委员和市县列席人员提出,对专项资金以外的预算外资金应根据设立该项目的目的安排使用,同时提出对其结余部分,规定按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统筹调剂使用,与目前各地的实际不相符,建议与国务院1996年29号文的规定一致起来;还有的委员提出,对农业、教育、科技等三项投入未达到法定增长比例的,不能对该部门进行调控。综合上述意见,我们将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修改为:“专项资金以外的预算外资金,应根据设立该项目的规定用途安排使用;确有结余的,财政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按财政隶属关系统筹调剂使用,统筹调剂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农业、教育、科技财政预算支出没有达到法律规定增长比例的,财政部门不得对该部门的预算外资金进行统筹调剂。”(草案新修改稿第十五条)

七、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中规定的资金拨付时限为“7日”,太长了,建议改为“3日”,不能影响用款部门和单位的工作。按照委员意见,我们将该条修改为“财政部门收到部门和单位提出的用款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并按收入缴户进度和支出计划在3日内拨付资金,不得推诿、拖延。”(草案新修改稿第十八条)

八、有的委员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中“支出计划应以收入为基础”一句修改为“支出计划应以依法取得的收入为基础”。按照委员意见,我们作了修改。(草案新修改稿第十九条)

九、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主要是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处罚,考虑到资金来源问题,处罚数额应小一点;还有的委员建议删除该条中“对越权审批或者调整收费标准”一句。按照上述委员意见,我们删除了该句,并将处罚数额由“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修改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草案新修改稿第二十六条)

十、有的委员提出,对用预算外资金从事股票、期货、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直接责任人,即使没有造成损失的,也应给予行政处分,建议删除“造成损失的”一句。按照委员意见,我们作了修改。(草案新修改稿第三十一条)

十一、有的委员提出,对财政部门内设机构多头开户的应给予处罚。按照委员意见,我们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了这方面的规定。(草案新修改稿第三十三条)

十二、有的委员提出, 依据本条例所取得的罚没收入管理应予以明确。根据委员意见,我们专门增加了一条,即:“依据本条例所获得的罚没收入,按照《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草案新修改稿第三十四条)

十三、有的委员提出,鉴于我省过去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较多,为了确保本条例通过后顺利实施,应明确本省过去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的规定,凡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按照委员意见,我们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中增加了这方面的规定。(草案新修改稿第三十六条)

此外,根据委员的意见,还对草案修改稿条款顺序和部分文字作了修改。

按照上述意见修改的草案新修改稿已印发,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