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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8-21 02:49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9年5月31日在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上

省老龄工作委员会主任     郭义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年是第47届联大确定的国际老年人年,世界各国都在以不同的方式迎接和庆祝本世纪末老龄领域的这件大事,以逐步实现国际老年人年关于“建立不分年龄人人共享的社会”的主题。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省人大安排审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其意义更加深远。在此,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就《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的几个主要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颁布实施,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根据全国的情况从宏观方面考虑制定的全国性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专门法规,许多条款比较原则。要便这个法规在我省更好地贯彻实施,有必要制定一个符合湖北实际的细则,使《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更具有操作性和可行性。

二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需要。随首我省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老年人的生活有了很大的改善,但老年人合法权益受侵犯的问题在一些地方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子女不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虐待、歧视、遗弃老人,老年人乞讨的现象时有发生;抢夺老年人的房屋和财产,致使老年人无处栖身;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等。这些问题都需要用法规进行规范。我国的有些法规虽然有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内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一部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但都比较原则,与湖北的实际难免有些差异。因此,在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的前提下,制定一部符合湖北实际的地方性法规显得十分必要。

三是我省人口老龄化迅速发展的需要。我省是一个经济不十分发达的农业大省,正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据省统计局提供的资料和统计公报显示,湖北省老年人口发展呈速度快、规模大、高龄化趋势显著等特点。1999年全省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达到61034万,占全省总人口的1006%,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71%。联合国规定,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的10%,65岁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的7%,只要达到其中一项指标,既为老年型国家或地区。根据上述指标,我省先于全国一年进入老年型行列。人口老龄化是一场无声的革命,它对经济、社会、文化以及家庭生活等均产生重大的影响,必将带来许多新的社会问题,需要用立法的形式加以保障。

四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敬老养老的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老年人为国家、社会和家庭作出了重要贡献,在他们的晚年,理应受到国家、社会及家庭的尊重和关心。通过《实施办法》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安度晚年,这是我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必将对我省的政治稳定,社会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实施办法》的起草原则和指导思想

《实施办法》是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条文的具体化,是它的延伸和发展。因此,我们在起草法规草案的过程中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从湖北的省情出发,与其它有关法律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政策相衔接,不照抄、照搬《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内容和条款,把《实施办法》放在动态的社会环境之中,既立足于现实又着眼于长远,使之与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和时代特征相结合,重点突出老年人需要特别保护的权益、切实解决老年人的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上面,注重法规的可行性和操作性,保持我省家庭养老的传统和特点。

三、《实施办法》的起草过程

省人大、省政府对贯彻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非常重视,对制定出台我省的《实施办法》进行了研究,纳入了立法计划,并首次采取向社会委托起草的方式将《实施办法》交省社科院起草,在实现地方性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方面进行有益探索。我委接受初稿后,立即进入修改完善的实质性阶段,为确保立法质量和草案按立法计划送审,我委成立了草案修改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办法》修改完善征求意见的具体方案,印制48份草案分送部分市、县、区,省直机关有关部门,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及老龄科研单位征求意见;组成调查组到孝感市的孝南区、汉川市及武钢、华中师范大学等农村、厂矿、街道、学校调查研究,先后召开了6次座谈会,邀请省直机关民政、劳动、人事、法院等部门及有关企事业等14个单位座谈。同时还征求了部分省老领导的意见,他们对老年人的价值、社会参与、社会共享、权益保护和组织机构建设等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这些意见对草案的修改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该草案于1998年12月3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按省政府常务会议的意见作了修改,形成了现在的草案。

四、有关《实施办法》几个具体的内容说明

1、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主体问题。

任何一部法律,它的条文规定得再好,如果没有专门机构督促实施,这部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它的贯彻实施,必须要有一个主体机构。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和鄂政办发〔1997〕30号文件所赋予老龄委的职责任务,省政府办公厅于去年5月19日以鄂政办发〔1998〕49号向全文省发出通知,明确各级政府老龄工作委员会为法律授权的贯彻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专门机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为此,《办法》草案总则第四条对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机构和《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对推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对发展老年人事业,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迎接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2、关于行政事业经费问题。

老龄工作行政事业经费是做好老龄工作、发展老年事业的基本条件,我省大部分地区解决得比较好。但也有少部分地区没有将老龄工作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用一点要一点,经费没有保障,有的连起码的办公经费都没有到位,影响了工作和事业的发展。老龄工作是党的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老龄事业是永恒发展的事业,人人都要老、家家有老人这是人生和社会发展规律,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都应引起各级政府的关注和重视。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条的原则规定和借鉴兄弟省市的经验,我们在总则第四条第一款作了将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原则表述。这既符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精神,也符合湖北老年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3、关于家庭养老问题

草案规定我省的养老模式主要依靠家庭养老,这是符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的。我省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农业省份,经济不十分发达,在这种情况下,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功能,对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以家庭养老为主不等于不需要发挥社会的积极作用,不等于政府可以袖手旁观。相反许多问题都需要靠政府行为,如收入保障、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社会福利设施等都需要政府起主导作用,需要政府有计划、按比例的投入。坚持和完善以家庭养老为主,以社会养老为辅,走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的道路才是我省乃至全国养老的发展方向。

4、关于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问题

老年人有丰富的知识、技能和宝贵的经验,是社会的宝贵财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人均寿命的延长,许经年人有继续发挥作用的体能和愿望,社会也需要这些老年人再作奉献。1991年12月16日第46届联大通过的《联合国老年人原则》,其中最主要两条就是社会参与的原则和自我充实的原则。草案专设了“参与社会发展”一章,鼓励老年人老有所为、参与社会发展,进行第二次创业,以充分展示广大老年人的风采,促进我省现代化建设,这是既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又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好事。

5、关于百岁以上高龄老人特殊生活照顾问题。

据调查,我省现有百岁以上高龄老人192人,人数少分布广,他们大都生活难以自理,不同程度也需要照料,其赡养人均在80岁左右,有的第三代也进入了老年人行列,因而是最困难的群体,尤其需要照顾。这些老人的存在对于体现社会的优越性,获取人类健康信息,进行医学研究及社会经济发展都有重要的价值。大部分兄弟省市对这些老人给予了特殊生活补助,我省属中等发达省份,应当对百岁以上高龄老人给予资助,按月发给一定长寿保健费和生活补助费,并定期提供无偿的医疗保健服务。

6、关于《湖北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废止问题。

1987年12月19日,湖北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此规定自1988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维护广大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推进老龄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个规定颁布实施至今已有11年之久,有关条款和内容已不适应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的形势和当前的实际情况。因此,在《实施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应同时废止1987年12月19日经湖北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湖北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