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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9-06-17 07:57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9年3月26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栾丽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3月24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较好吸收了常委会一审时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比较成熟。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会后,法规工作室会同省交通厅,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作了认真研究修改。3月25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中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含义不明,容易引起歧义,建议予以明确。根据委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修改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

二、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高速公路收费的标准及其制定程序,上位法已有规定,可不再重复。根据委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对该款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十八条第二款)

三、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三条中“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提供免费使用的公益性基本设施”应当增加“饮用水供应”;也有委员提出,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强制接受有偿服务”存在歧义,建议予以明确;还有委员提出,高速公路服务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根据委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对相关内容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四、有的委员提出,条例应当加强收费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也有委员提出,应当进一步规范和约束高速公路路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根据委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三条,并对其他条款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五、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一条中“从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50米的区域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规定是否妥当,建议斟酌。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50米建筑控制区的规定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从有利于我省高速公路事业发展出发,为我省高速公路的进一步发展预留拓展空间;二是为了避免危险品、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泄露、爆炸危害沿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三是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规定并不影响控制区范围内耕地的实际正常使用;原条例50米建筑控制区的规定执行效果也较好,同时,外省市也有这方面的立法经验。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保留50米建筑控制区的规定为宜。(建议表决稿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六、有的委员提出,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应当体现以人为本、便民利民的原则,建议进一步予以规范。根据委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对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七条作相应补充、修改,即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清障施救服务单位、项目、价格等信息;清障施救服务应当遵循就近、安全、便捷的原则;清障施救服务单位应当遵守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等。(建议表决稿第四十条)

七、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十一条第四款有关撤回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的规定属于法律责任的范畴,建议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予以规定。根据委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四十三条)

八、有的委员提出,有的禁止性条款没有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处罚种类比较单一,应当予以完善。根据委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处罚种类予以细化。(建议表决稿第五十一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对草案二审稿一些条款的顺序和文字作适当调整、修改。条例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09年6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