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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9-06-17 07:56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9年3月24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栾丽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8年11月26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我省高速公路事业发展很快,在规划、投资、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都积累了一些新的经验,也出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原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根据我省高速公路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新的条例很有必要。建议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后,法规工作室将草案发至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及立法顾问组成员,并在省人大门户网站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2009年2月上旬,省人大常委会刘友凡副主任率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就草案中的重点问题赴麻城市、大悟县和安陆市开展了立法调研,分别听取了当地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大代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客(货)运输企业和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意见,并深入武麻高速施工现场、京珠高速鄂北收费站、汉十高速孝感服务区及汉十高速养护工作站实地察看、了解情况。2月中旬,就草案中的有关问题专题到武汉市进行调研,认真听取了武汉市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意见,随后召开了省直相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就草案中的重点问题进一步听取了意见。2月下旬,法规工作室会同省交通厅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及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再次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印发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财经委员会的意见。3月16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草案条文较多,有些方面还需进一步充实,建议分章规范;有的地方提出,草案中关于投资和建设的条款较少,应当适当增加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草案调整的内容比较广泛、复杂,分章设置可使草案的逻辑结构更加清晰、内容更加明确,便于执法和社会公众的了解、掌握,有利于条例的贯彻实施。据此,建议将草案的内容重新梳理后,分为总则、建设和养护、经营服务、服务区管理、路政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七章,同时增加了关于规划、投资和建设的内容。(草案二审稿第五条、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款、第五款、第十二条)

二、财经委员会、有的人大代表提出,草案关于管理部门的权力与责任应当协调一致,对其管理行为应当进行规范;也有委员提出,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应当充分发挥省直相关部门、沿线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高速公路的规划是高速公路事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在规划过程中,应当增加相关约束内容,加强对政府部门的监督,即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规划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特别是沿线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在规划获批后,及时向社会公布。一方面有利于增强规划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有利于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同时,条例应当注重促进部门间的协调一致,注重发挥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作用,如高速公路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应当发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的联动作用,以及高速公路沿线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配合作用;高速公路服务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服务区内的服务和商品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等。据此,建议在条例草案二审稿中补充、增加相关内容。(草案二审稿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三、有的委员、人大代表和地方提出,草案应当对高速公路的上跨桥梁、下穿通道和连接线的养护主体作出明确规定。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为了便于管理和使用,上跨高速公路的公路桥梁、下穿高速公路的道路和收费站连接线由当地公路部门负责养护管理为宜。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上跨高速公路的公路桥梁、下穿高速公路的道路和收费站连接线,应当在高速公路建成后移交给当地公路部门养护管理。(草案二审稿第十三条第四款)

四、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高速公路的养护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的组织管理,提高效率,确保畅通;有的委员提出,养护作业的期限应当向社会公布。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高速公路在我省公路路网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通行车辆日渐增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证高速公路处于良好的状态,确保道路畅通,为社会提供便捷的通行服务。但目前,有的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缺乏监管,存在施工随意和工期过长等问题,给通行车辆带来了不便。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高速公路的养护作业进行规范,养护作业应当科学调度、统筹安排,确定合理的施工时间和工期,减少对车辆通行的影响。同时,规定了因为养护作业需要半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时,应当事先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同意,并提前五天向社会公告,并对公告的方式和内容作了具体规定。(草案二审稿第十五条)

五、财经委员会、有的委员、人大代表和地方提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口是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强化服务职能,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实行规范化管理,树立高速公路良好形象。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服务区和收费站口是高速公路的窗口,对其实行规范化管理,既是提高服务水平也是维护高速公路使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较大篇幅地充实相关内容:一是将服务区设专章予以规范;二是规定了省高速公路路网内服务区设置间距不得大于60公里;三是规定了服务区应当提供的免费使用的公益性基本设施、经营性基本设施和其他功能性基本设施;四是授权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制定全省统一的服务区经营管理规范,并强化监督管理;五是规定了服务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安、卫生、环保等相关部门对服务区治安、经营和服务的监督管理职责;六是规定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车流量开通足够的收费道口,确保车辆快速、安全通行,在收费站口、服务区、重要路段等区域逐步建立和完善电子信息平台,及时发布相关服务信息,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草案二审稿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六、财经委员会、有的委员、人大代表和地方提出,应当明确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机制和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清障施救行为,保障高速公路清障施救工作有序进行,依法维护各方面权益;也有的提出,清障施救服务存在收费随意、收费过高等问题。在充分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后,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对高速公路上车辆的清障施救服务,我省应当实行“三个统一”,即统一一个部门主管,统一实行社会化服务,统一一个收费标准。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是统一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由其作为清障施救服务的主管机关,进行监督管理和规范是比较有效、合理的。实行社会化服务,引入竞争机制有利于打破市场垄断,规范收费行为,有利于保证清障施救服务更为及时、周到。同时,对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也应进行规范。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相关内容作相应补充、修改。(草案二审稿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七、武汉市有关方面提出,在我省高速公路路政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可否相应明确武汉市管理职能,授权或者委托管理由该市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对此,法制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利于我省高速公路事业发展来看,省人民政府确认的我省高速公路路政实行统一管理的体制是合适的,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对此表示赞同。经报主任会议审议同意,维持草案中我省高速公路路政实行统一管理的体制。

八、有的委员、人大代表和地方提出,草案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规定的法律责任过轻、过少,导致违法成本低,应当加重处罚;有的委员提出,对上位法有处罚规定的,应当不再重复,有关法律责任条款可以归并;还有的委员提出,草案规定的处罚种类比较单一,操作性不强。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草案法律责任部分作如下修改:一是删去重复上位法的规定;二是增加了相关条款的处罚种类,细化了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如对未经批准擅自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架设杆线等设施、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法律责任,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外,对逾期不拆除的,可以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责任者承担;三是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四是对相关新增条款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财经委员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的一些条款作了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条款顺序作了适当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审议意见提出了《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