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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建筑节能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9-06-17 07:53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9年3月26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吴剑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3月24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建筑节能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较好地吸收了常委会一审时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比较成熟,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会后,法规工作室会同省建设厅,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3月2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城环委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鉴于目前本条例仅对民用建筑的节能工作予以规范、调整,可否考虑按照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对条例名称作相应修改;也有的委员提出,除民用建筑外,条例可否对工业建筑的节能予以规定,以适应“两型社会”建设的需要。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根据国家的相关解释,工业建筑的能源消耗与产品的生产工艺密切相关,一般都计入产品的生产成本,属于工业生产用能的组成部分;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和提高利润,在工业建筑节能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践中,工业建筑节能主要依靠市场机制予以调节,国家相关立法中也未将其纳入调整范围。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的标题改为“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对工业建筑节能不作规定为宜。

二、有的委员提出,太阳能利用技术发展较快,应用领域较多,建议草案二审稿第十二条第三款对太阳能利用系统只作原则规定,并与第四款合为一款;有的委员提出,对一些建筑统一规划、预留太阳能热水器管道,可能因屋顶的集热面积不足等原因难以操作,建议由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相关的措施和标准。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太阳能热水器涉及千家万户,节能潜力大,目前在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地方积极推广太阳能热水器的时机已比较成熟,条例规定预留、配置热水器系统是可行的。同时,考虑到具体实施情况比较复杂,建议在条例中明确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为具备太阳能集热利用条件的新建居住建筑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拟订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为住户预留、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将草案二审稿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予以合并。(建议表决稿第十二条第三款)

三、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对公共建筑的表述不尽一致,可以删去;同时,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也没有必要作出规定。根据委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上述规定。(建议表决稿第二条、第二十一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有的提出,电力主管部门参与制定公共建筑用电定额是否合适,建议斟酌。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实行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用电限额,是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落实这一制度并根据我省实际,实行超定额加价制度,有利于督促重点用电单位切实采取措施节电,建议保留为宜。同时建议依据上位法的规定,删除该条中电力主管部门参与制定用电限额的内容。(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五、有的委员提出,对采用地源热泵技术,未消耗、未污染地下水资源的建筑项目,应免征水资源费;也有的委员提出,条例有关减免水资源费的内容应与国家有关规定相衔接。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国家《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已将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决定权赋予各省市行使;同时,国家将武汉城市圈批准为“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要求加强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创新,我省有必要在相关事项上提出政策措施,在不消耗、不污染地下水资源的基础上,实行一定的优惠政策。经与省水利厅有关部门商议,建议条例规定减免水资源费为宜,并对减免的前提条件予以规范。(建议表决稿第三十条第一款)

六、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一条鼓励对建筑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可能造成漏水或者建筑物损坏,建议斟酌。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对建筑屋顶的防水处理不同于一般的非绿化屋顶,实践证明经过防水处理的绿化屋顶更有利于保护屋顶,防止漏水、渗水,建议保留。同时,考虑到建筑物墙面绿化可能对墙体及相邻的采光带来一定损坏和影响,可以不作规定,故建议删除有关规定。(建议表决稿第三十一条)

七、有的委员提出,法律责任中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进一步斟酌,一是上位法有规定的可不再重复;二是有关处罚种类比较单一,应增强可操作性,并体现教育为主的原则。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草案二审稿第三十六条,并对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对草案二审稿部分条款的文字作一些修改。条例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09年6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