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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建筑节能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9-06-17 07:53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9年3月24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吴剑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8年11月24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湖北省建筑节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建筑节能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加快“两型社会”建设的需要;省政府有关规章已实行多年,立法条件比较成熟,建议对草案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后,法规工作室将草案发至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及立法顾问组成员征求了意见。同时,将草案、立法说明在湖北省人大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今年2月上旬,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组织调研组到荆州市和松滋市,围绕条例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听取当地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人大代表等方面意见,并实地考察建筑节能示范工程以及建材企业等。2月中旬,又组织召开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省直有关部门、专家对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法规工作室会同省建设厅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及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作了认真修改,再次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印发征求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城环委意见。3月16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城环委、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将条例的名称修改为“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与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保持一致;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的条文不多,可否不设章节。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目前除民用建筑外,工业建筑尚无建筑节能方面的法律法规,为行文简洁,外省(市)民用建筑节能立法一般均称“建筑节能条例”,建议条例名称不作修改,并增加规定:“本条例所称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以及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即民用建筑。同时,鉴于草案修改后调整规范的内容有所增加,为使法规体例更加合理,便于宣传贯彻,建议条例保留章节结构为宜。(草案二审稿第三条第二款)

二、有的专家提出,建筑材料应用是建筑节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前建筑节能工作的主要抓手,建议增加有关建筑节能材料研发、生产、推广的内容;有的地方建议从源头抓起,就建筑材料的生产、销售增设专章予以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条例在加强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管理的同时,还应对建筑节能新材料的研发、生产、推广应用进行鼓励、引导和规范,这也是推动广大农村建筑节能工作的很好切入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设“建筑节能材料和可再生能源应用”作为第二章,鼓励研发、推广经济实用的建筑节能材料,规定有关部门对建筑节能材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管职责,建立建筑节能材料备案、公告制度等。同时,将草案第五章有关鼓励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内容调整到该章中。(草案二审稿第二章)

三、在基层调研时,有的提出,当前农村滥占耕地仍然严重,其中生产粘土砖是重要因素,条例应作出禁止性的规定;有的提出,要参照我省关闭“九小”的优惠政策,对土砖厂关停、转产予以适当补贴。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实行“禁粘”有利于保护耕地、节约资源,有利于建筑节能工作在我省的整体推进,很有必要;省政府出台的《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对“禁粘”也作了规定。考虑到“禁粘”在农村地区有一个逐步推行的过程,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条例中规定,逐步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省政府应当确定粘土砖生产企业的关停、转产期限,对在规定期限内关停、转产的,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扶持;严禁向新建、改建、扩建粘土砖生产企业供地和发放采矿许可证。(草案二审稿第十条)

四、有的委员和专家提出,太阳能热水器推广时间长、节能效果好,建议条例对太阳能热水器的应用作出更明确的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条例中规定:“对具备太阳能集热和利用条件的新建居住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为住户统一规划、预留太阳能热水器的管道。”(草案二审稿第十二条第四款)

五、省人大城环委、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当前建筑节能工作的难点,草案有关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经立项审核批准后,其费用纳入县级以上财政预算;二是规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制定相关方案、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三是鼓励社会资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多种模式投资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提供建筑节能服务。(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

六、有的委员和地方认为,开展建筑节能工作应当奖惩结合,且以鼓励、引导为主,草案中的激励措施还不够,需进一步加强;省人大城环委建议,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形式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用建筑实施节能改造,予以贷款贴息补助。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经认定符合国家和省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鼓励对建筑屋顶和墙面等实施绿化,降低建筑能耗;鼓励金融机构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提供信贷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情况予以扶持。(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

七、有的委员和专家提出,地源热泵技术仅利用地下水的热能,并未实际减少地下水,建议借鉴外省的做法,对采用地源热泵技术的建筑项目,免征水资源费,并对其空调系统用电予以优惠;也有的部门提出,免征水资源费不利于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可能导致对地下水的过度开采。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规定,采用地源热泵技术的建筑项目所抽取的地下水应全部回灌同一含水层,对未消耗、未污染地下水资源的,可享受减免水资源费的优惠,其集中采暖空调系统按照建筑使用功能实行同类电价。(草案二审稿第三十条第一款)

八、有的委员认为,草案中部分罚则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不利于严格执法;有的委员提出,对违反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可不予以处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删除草案第三十六条,同时对草案第三十七条降低罚款上下限数额;二是对违反规定,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既有建筑整体改建(扩建)或者集中供暖(冷)设备更新未同步实施节能改造的,增设相应的处罚。(草案二审稿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对一些条款作调整、删减和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审议意见提出了《湖北省建筑节能条例(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