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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草案)》修改情况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9-10-14 07:21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9年7月31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周冶陶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7月28日下午,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草案)》。委员们认为,人大常委会就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作出决定十分必要,既是人大常委会保证宪法和法律在全省贯彻实施的迫切要求,也是按照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精神推进我省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对于监督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决定草案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提出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1、引言和第九条中关于人大支持和监督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表述,修改为“监督和支持”。这样调整,更准确地表明了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关系。

2、第四条中“推进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法律监督调查机制等”修改为“健全和完善检察工作一体化、法律监督调查等工作机制”。

3、第五条中“加强检察队伍政治素质、专业化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修改为“加强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建设、专业化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同时增加“加强检察机关基层基础工作”的表述,突出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作用。

4、第八条中“对检察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的意见”修改为“对检察机关要求其移送刑事案件的意见”,以免理解上的歧义。

5、对个别词句作了修改。如第三条中“积极参加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的“参加”改为“参与”,第四条中“依照宪法和法律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规定”中的“对”修改为“关于”。 

另外,对有些委员的意见和建议,考虑到相关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故未作修改。如:决定草案中对检察机关如何开展法律监督缺少具体表述;第四条中依法健全和完善“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和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制度”,建议统一表述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第六条中关于检察长列席同级审判委员会制度建议表述为“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审判委员会”等。

以上说明和建议表决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