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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9-10-14 07:20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9年7月27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周冶陶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托,就《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决定的必要性

当前,广大人民群众对于通过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十分强烈,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更加充分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进一步加强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监督,通过履行查办职务犯罪,对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等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从总体来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还没有充分有效发挥出来。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措施不得力以及思想认识等原因,法律监督难的问题长期没有得到解决。突出表现为对执法司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发现揭露难、调查核实难、纠正处理难以及调卷阅卷难、民事执行监督难等。检察机关在监督活动中获取执法司法信息的渠道不畅,不能及时进行监督;有的机关或单位依法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对检察机关监督工作不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宪法原则以及法律规定贯彻落实到位不够,工作关系不够顺畅。检察机关自身在法律监督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亟待改进的问题。如:少数检察机关和人员监督意识与监督能力不强,有的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法律监督工作的机制有待健全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上述问题,需要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和有关方面的支持配合,更需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监督法颁布实施后,人大常委会如何进一步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是当前亟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就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作出决定,有利于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督促有关执法、司法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有利于把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有机结合,形成监督合力,也是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监督法,努力提高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实效的重要举措。

二、决定草案的形成过程

根据2008年度工作计划,省人大常委会于2008年9月22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了省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情况的报告》,并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审议意见交省检察院研究处理。今年3月,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委员会会议,听取了省检察院对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并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同时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就加强法律监督工作专门作出决定。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原则同意,罗清泉主任要求进一步调研论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今年4月,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省检察院组成起草专班,开始决定的正式起草工作。6月初,形成草案初稿印发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书面征求意见;7月2日至10日,蒋大国副主任带领内务司法委员会和省检察院负责人赴四川、北京学习考察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方面的立法经验;7月15日,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组织召开立法座谈会,听取了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律师的意见。在调研座谈中,各方面特别是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司法厅等单位对做出决议表示理解和支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和借鉴外省市经验的基础上,草案数易其稿,于7月17日经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决定制定的依据和主要内容

决定制定的主要依据是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决定草案共九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原则和目标。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宪法定位,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切实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是立足于支持和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整体发挥。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包括批捕起诉、查办职务犯罪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决定还强调法律监督预防司法腐败的职能,通过法律监督促进各司法机关加强自身监督体系的建立,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

三是充分体现了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决定要求积极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健全和完善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和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制度,符合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方向和精神。

四是强调了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去年,省检察院与省高级法院会签了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和监督制约的规范性文件,对调借阅审判卷宗、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民事行政案件再审等问题作出了规定;目前省检察院正与省公安厅会商制定相互协调配合的文件,还将与省司法厅会签相关文件。决定肯定了这些实践中的有效做法,并对公安、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关系提出了明确要求。

五是强调了人大常委会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和支持。人大常委会要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尤其要加大对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工作的支持力度。针对监督法实施以后的实际情况,决定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发现属于检察机关监督范围的事项,可交由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结果;对检察机关报告的重大案件或者重大事项,应监督其依法处理。这样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人大常委会对司法依法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途径。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